浅谈汽车外观设计重要性及专利保护策略

2013-03-27 18:47张志明李冀骜
当代经济 2013年20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美感外观

○张志明 李冀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北京 100081)

一、汽车外观设计因素分析

从世界上第一辆汽车问世开始,研究汽车外观设计的脚步就没有停止过。汽车厂商、消费者对汽车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表现在车辆的结构和性能方面,也表现在艺术造型方面。因此,一辆汽车应满足外观和功能性的完美统一。下面从三个角度谈谈汽车外观设计因素。

1、富有美感

在审美多样化、差别化的今天,汽车外观设计越来越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富有美感是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满足消费者的关键所在,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辆汽车是否富有美感是考虑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

什么是富有美感?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因此,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不同阶层对于美感的理解不同。

具体分析一下,男性一般偏向外观硬朗、车身宽大、线条粗犷的汽车,而女性则在选择汽车的时候更注重线条的柔美;青少年一般偏向于外观绚丽和动感的外表,中年人中庸和内敛的性格决定了更偏向于理性和实用性的外观。此外,不同的职业差异对于汽车外观设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比如从事时尚行业的人在颜色和外观方面有着更多的要求,趋向于追求汽车外观的新颖和别致。

提到汽车外观设计的美感,除了线条的流畅、造型的别致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色彩。比如现在人们提及法拉利,绚丽的红色就会展现在眼前,红色已经成为法拉利的品牌象征,这就是色彩在塑造汽车品牌中所起到的作用。此外,适当的色彩设计可以提高行驶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空气动力学

汽车外观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空气动力学。纵观汽车发展史,经历了马车型车身(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箱型车身(20世纪初至30年代)、甲壳虫型车身(20世纪30至50年代)、船型车身(20世纪50至60年代)、鱼型车身(20世纪60至70年代)、楔型车身(20世纪70年代至今),每一代车身的变革伴随的是空气动力学研究的深入,将流线形引入车身设计,带来的是增加了车身美感,同时降低了风阻,改善了汽车行驶经济性。

具体来说,一般车辆在前进时,所受到风的阻力大致来自前方,风阻对汽车性能的影响甚大。空气阻力的公式CD*A*l*urRe。式中CD系空气阻力系数,一般讲应是雷诺数Re的函数,在车速较高、动压力较高时,而相应气体的粘性摩擦较小时,CD将不随Re而变化。l系空气密度,A系迎风面积,即汽车行驶方向的投影面积,ur系相对速度,在无风时即汽车的行驶速度。如果ur以KM/h为单位,则空气阻力为Fw=CD*A*ur2。此公式表示,空气阻力是CD及A值成正比的。A值受到乘坐空间的限制不易进一步减少,所以降低CD值是降低空气阻力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流线性越强的汽车,其空气阻力系数越小。

由此可以得出,汽车空气动力学设计准则:造型满足气流沿光滑表面流动,以减小空气阻力和噪声;保证车身表面曲线的曲率和曲率变化的连续性;减小车身外露附件,必要附件也须流线型化;车身底板平整光顺;车身左右对称;减小升力或产生负升力的附件(特别是赛车);风压中心位于重心之后,增加提高操纵稳定性的附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建设好多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大调解”体系建设,多元是基础,联动是关键。诸暨市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手段的联动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仲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诸方面,都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系统且务实的做法,为多调联动机制的完善贡献了“诸暨方案”,也丰富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诸暨市建设“大调解”体系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在促进多调联动同时,必须保证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和自治性属性,不能片面强调联动而使人民调解沦为司法或行政的附庸,以至于丧失相对的中立性而影响调解的公信力。

3、家族化前脸

汽车的前脸是一辆车给人印象最深的地方,大部分汽车品牌会把自己的标志放置在这里。因此前脸是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汽车识别性最强的地方。一个汽车品牌家族化的前脸设计会将一个品牌旗下的不同款的车型融合在同一基调上,因为家族化前脸是公司设计风格的集中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设计上的整体性和持续性,更是体现了企业设计理念的底蕴和内涵。

在知名汽车品牌里,家族化的汽车前脸已经成为了他们标志性的特征。例如宝马汽车的前脸,奥迪的“大嘴”前脸,都是德国汽车品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脸设计。

汽车的前脸设计主要是指汽车前进气栏栅以及周边前大灯、保险杠等的设计,家族化的汽车前脸设计是指同一汽车品牌旗下的不同汽车之间在前脸的设计上具有统一性,同时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一些小的差异和变化。因此在汽车的外观设计中,前脸设计是一个点睛之笔,能够给用户带来直接的视觉冲击,在后续的侵权判定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汽车外观设计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国涉及汽车外观专利的诉讼逐渐增多,发生了“通用SPARK”与“奇瑞QQ”、“本田CR-V”与“双环来宝SRV”、“菲亚特熊猫”与“长城精灵”,以及“尼奥普兰星航线”与“中大A9”等多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2007年9月,中国“双环CEO”车型刚一亮相法兰克福车展,宝马汽车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双环及德国经销商,认为“双环CEO”侵犯了“宝马X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等。之所以围绕汽车外观设计产生这么多的侵权纠纷,其原因在于中外汽车厂家非常重视汽车的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

轿车与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属于一种使用可见性较高的商品。根据调研统计:当前消费者选购一个产品的关键因素中,外形是否好看占到了一半以上,也就是产品质量再好、售后再好,如果外形难看,都会大幅影响到销售。对于中国自主品牌们来说,核心技术、制造工艺等非一朝一夕能大幅提升,而汽车外形设计是相对能快速提升的重要核心板块之一。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分析

汽车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要素:技术、品牌和外观。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般会认为外观设计相同、性能也可能相同,汽车外观设计的仿冒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从汽车产业整体发展来看,外观设计仿冒行为会使汽车产业丧失整体的自主开发意识。既然外观设计的研发和保护对于汽车企业来说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利用专利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1、及时准确地进行专利申请

当研发出新的外观设计时,及时准确地进行专利申请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研发成果。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汽车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即所提供的照片能清楚表达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只有清楚、全面表达了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要点,才能在后续的侵权判定中为企业提供强有力地保障。

2、注重整体外观设计和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结合

汽车整车的外观设计涉及众多零部件,因此,在考虑对整车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同时,要针对有特色的零部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单独生产出售的零部件,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比如发动机罩、车灯、散热格栅、保险杠、车门等,以便在当整车比对难以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利用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制止未经许可的实施者,进而实现对整车外观设计的局部保护。

3、汽车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分析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问题上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第三,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如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3)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产品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主要指购买或使用该产品的人,而非指该产品的专业设计人员。

(4)注意“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原则的运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因此,结合“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原则可知,判断被控侵权汽车的外观设计与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不能仅从汽车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从整体出发,对其保护范围限定的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它们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在进行整体判断中,要注意以汽车外观的创新之处作为判断相同或近似的依据,例如,一般汽车外观的新设计多在车灯、保险杠、散热格栅和整体外观部分,就可把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分作为创新之处。此外,鉴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可以作为判断创新部分的参考。

四、结语

与美欧和日韩相比,中国的汽车产业还处于追赶阶段,要实现中国汽车产业的真正崛起,在外观设计上步人后尘是没有出路的,企业只有完善研发机制,注重外观设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国际汽车产业的发展道路上赢得先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余志生:汽车理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0.

[4]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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