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非法营运界线

2013-03-29 23:54崔靖芳
民生周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拼车刘杰顺风

□ 本刊记者 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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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非法营运界线

对于什么是“非法营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大多沿袭了以“有否取酬”作为标准,来划分“经营性运输”与“非经营性运输”。显然,这种划分标准已经不合时宜。

□本刊记者崔靖芳

今年1月31日,安徽籍司机刘杰开车去安徽阜阳接父母过年,顺道捎4名工友回家。行至宁杭高速南京江宁段时,被当地运管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车涉嫌非法营运”,还差点罚款5000元钱。当地交管部门表示,私家车载人,只要涉及金钱,就是“非法营运”。

对于什么是“非法营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大多沿袭了以“有否取酬”作为标准,来划分“经营性运输”与“非经营性运输”。

这一划分标准源于1986年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但是,2004年,该条例已经废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虽将是否发生金钱结算的划分原则删除了,但也并未规定运营与非运营的区别,国务院在2012年对此条例进行修订时,亦未解决非法营运的界定问题。

早在2011年两会期间,北京市交通委法制处副处长李子成就曾表示:“营运和非营运的界定问题等,需要一步步地探索。”

顺风车发起人王永告诉《民生周刊》记者,1月7日,在公安部交管局举办的交通座谈会上,他曾和交管局的一位领导沟通过非法营运的问题。该领导表示,以民众分摊出行成本为前提的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

但刘杰在2013年春节期间依然遭遇“非法营运”,着实让顺风车发起人王永很是气愤。法律对于“非法营运”界定的缺失,也再次引起两会代表的高度重视。

3月4日,雷锋日前夕,《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两会代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就“非法营运”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关于民间机构的法律应该跟上

崔永元:既然春运是一个这么大的难题,何不让民间力量参与进来,大家都伸一把手,能解决一点就解决一点。要鼓励民间做好事做善事的热情,也要遵循一定的市场法则,一些商业的游戏规则,这样才能持续下去。

现在,民间的慈善机构越来越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应该跟上。比如在税收减免上,还有上级主管单位上,有一些硬的条条框框需要破除。我觉得,有的时候,地方政府对民间机构又恨又怕,总觉得它会发展成为一个不健康的社会组织。其实政府应该有这份自信,我们有这个管理能力,同时也有这个服务能力。

图一:崔永元(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图二:谢 强(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工商联副主席)图三:谢子龙(全国人大代表、明确非法营运标准建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图四:岳屾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没有利益就是合法的

谢强: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怎样界定这个非法和不非法的问题。否则,它会成为顺风车发展的一道挡风墙。

我的建议里特别强调的就是怎样才能使拼车合法化。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没有利益的问题。没有利益关系发生,就可以界定为“顺风车”。我想我会利用大会的时间,去约见国家交通部门的相关领导,尽快让拼车合法化。

要使法律有细化的条例出来,可能会很难。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参与顺风车的志愿者有强烈的爱心和奉献精神,有问题,法律需要改进,但需要一个过程。

尝试用法律规范拼车

谢子龙:我完全没有想到,我们释放正能量的时候,却遭遇非法营运的质疑。顺风车不仅能够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符合节能减排的精神;也可以有效利用道路资源,减少交通拥堵,还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

一些地方错误地把拼车也视为一种非法营运行为,同时认为搭载顺风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还可能引发诸如法律赔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拼车就应该合法。

我会把大家的意见放到我的建议里面去,并向大会提交,从而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去完善他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尽快达到拼车合法化的目的。

可以在一个地区进行试点,从法规上对拼车予以规范,将拼车和非法营运区分开来。同时,应出台相关的规定来明确拼车过程中车主和乘客之间承担的责任。另外,所有顺风车应该加进乘员险,让乘员拼车无后顾之忧。再者可以倡议“邻里合乘”,车主应明确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合乘者任何费用”。而合乘者则承诺“对合乘期间的人身安全自负其责,不得因合乘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向车主提出追责请求”。

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有一个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非法营运”应该有更严谨的定义

岳屾山:非法营运的界定不明确是刘杰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2012年春节期间第一次发起“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开始,我们就倡导所有顺风车主不要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包括直接收取人民币或者其他实物形式的报酬,即使收取感谢费用或者感谢物品,也容易被认为你并不具有公益行为。从而被认定为营运行为,即使你只收取了20元钱,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对于“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我并不担心,因为活动一直强调公益、免费、没有物质的交换。但其他“顺风车”因为没有“顺风车协议”,就很容易因为费用分担问题被执法人员“误解”成非法营运。

对是否是非法营运的理解,很多人认为就是收钱不收钱的问题。但关键是这个钱怎么收,非法营运和“顺风车”可能都有成本分摊行为,但一个是营利行为,一个是公益行为,二者应该很好区别。

但显然,“非法营运”必须应该有更科学严谨的定义,以增强查处非法营运的可操作性。否则,还会有更多的“刘杰”被“非法营运”。

从执法程序来讲,所有执法机关在采取行政处罚的时候,都需要出示证据,他说你是“非法营运”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在执法机构。否则执法机关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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