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降四川水利纷争中集团行为的考察
——基于绵竹、什邡二县水利纷争的个案研究

2013-03-31 06:27陈桂权
关键词:什邡绵竹分水

陈桂权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近年来,学界关于水利史的研究范式经历了一个由传统“治水”模式向“水利社会”模式的转变。传统水利史的研究,重点关注水利技术开发与国家的水利活动;而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则更注重考察以水利活动为中心所延伸出来的区域社会关系。[1]在已有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讨论各地水利纷争的成果颇丰。研究者们主要从用水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国家与地方权力的博弈,以及各利益集团间的利益较量等角度来分析各地水利纷争的成因。①本文选取四川水利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一起水利纷争——“李扯火”水案②为个案,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③拟从国家行政干预与地方社会势力互动的角度,通过对绵竹与什邡二县间围绕“朱、李、火”三堰分水问题所引起的主要水利纷争的梳理,探讨官方、地方绅士、民众在水利纷争中的行为,以期加深对两县延续二百余年的水利纷争的认识。

四川绵竹、什邡二县的水利纷争史,始自清康熙54年(1715),止于1963年,文中所指水利纷争中的集团行为则是各利益集团围绕分水、用水及水利纠纷等问题采取的系列争取利益的行动。

一 什、绵二县水利纷争概述

(一)纷争缘起与分水原则的建立

清代绵竹、什邡,分属于直隶绵州与成都府治下,两县以石亭江为界。明万历年间,两县分别于石亭江上各修筑两道河堰引水灌田,均分水利。④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二县因重修水利工程而起纷争,⑤自此便开始长达二百余年的水利纷争。⑥清初在政府的倡导下,四川省开始大兴农田水利建设。是时,绵竹县堰民提出重新修复于明季战乱中受损的新堰、火烧堰,但遭到了什邡县堰民的反对。经一番争论之后,在时任绵竹县令王谦言与什邡县令丁士一的协调下,什邡堰民最终仅同意绵民复开火烧堰故道。嘉庆《什邡县志》记“康熙五十四年,绵民横江筑堰与李堰争水。……奉上官劝谕,李堰悯念领封,与之分水”。[2](P28)

从此作为什邡、绵竹两县界河的石亭江上,便形成了“一江、两县、三堰”的状态。但什、绵两县的此次水利分配打破了已往的分水均势,且两县最初也并未商定朱、李、火三堰分水的具体办法,这就直接导致后来两县水利纷争的频频发生。直至乾隆十八年(1753),在两县县令的主持下,两县堰民才定下“三七分水”的原则,并将其定为成规,永不毁改。“三七分水”指的是什邡朱家堰、李家堰共占水七分,绵竹火烧堰占水三分。但实际上由于朱家堰位于石亭江上游,所以分水时朱家堰先分水四分,再由火烧堰、李家堰均分所剩之水。其实“三七分水”原则是由朱堰与李堰、火堰的“四六分水”原则与李、火二堰间的“三三分水”原则构成。关于三堰分水的详细情况如下:

石亭江上游砌石有平梁,水流分东西两支:西灌什邡朱家堰得水十分之四;东灌什邡李家堰、绵竹火烧堰,各得水三分。距平梁里许马鞍山下系李、火两堰分水处,向右碎石子扎成人字鱼嘴一道,平分水分。李堰接水河口在鱼嘴之左,火堰接水河口在鱼嘴之右。[3](P32)

从此各级官员在调解绵竹、什邡的历次争水纠纷时,始终以“三七分水”的原则为圭臬。

(二)挑战“四六分水”原则:李、火二堰与朱堰的争水

正所谓“使水有上下:在上近水,得水捷而有水时久;在下远水,得水迟而有水时暂”[2](P25),什邡县朱家堰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石亭江上的分水体系中先占水利,处于优势地位。下游什邡县的李家堰与绵竹县的火烧堰不满于自己在分水体系中的先天劣势,因而,他们总会想尽办法与朱堰争水。此种争水类型在两县水利纷争史的前期(乾隆二十一年—嘉庆十六年)出现较多。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李堰深淘白鹤潭与朱堰争水;乾隆五十年(1785),李、火二堰宽挖、深淘分水关口与朱堰争水。这两次纷争最终经两县会勘,“责令李、火二堰照旧填平”。[2](P28)乾隆六十年(1795),李、火二堰再次深淘白鹤潭,被勒令填塞后,不服判决,继续上控。成都府委批崇庆州知州会同什、绵二县令前往勘断:

于分水处安设平梁一道,上下海漫、务使两平,各无欹侧。又于中间分水处,及两旁各立制石,照古“四六”成规分明尺寸彼此不得截闸。至下流白鹤潭,于水势实有控制,断令不许挖动,以免牵动全江之水。[2](P28)

翌年,处理意见便得到落实:“朱堰占水四分,开制口七丈二尺五寸;李、火二堰占水六分,开制口十丈零八尺七寸五分。其余河四丈九尺七寸,牢固填筑并禁止淘挖、拦截。”[2](P29)这次堰口改造工程于嘉庆三年(1798)竣工。从此,在三堰分水总口上便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四六分水”的原则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李、火二堰仍旧不满这一裁定,后于嘉庆九年、十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六年,李、火二堰通过截闸朱堰水口,或加宽二堰进水口的方式,与朱堰争水,可均无法改变分水成规。为加强监管,两县决定“每年自清明节起至处暑节止,三堰各派堰首二名,轮流看守”。[2](P30)由于明确的制度规定与严格的监管,使李、火二堰看到要想在“四六分水”体系下多分水利似乎已不可能。于是,他们便将争水的突破点转到二次分水的“三三分水”体系之下。此后两县争水的焦点由李、火二堰与朱堰间,转移到李、火二堰之间。

(三)挑战“三三分水”原则:李、火二堰的争水

关于李、火二堰的分水办法,《朱李火三堰分水图》扼要记载曰:“火堰河口宽三丈,河内有象牙制石,定例不得深挖移动;李堰河口宽三丈,河内有横板制石,亦禁深淘。”[4](郭延:《朱李火三堰分水图》P86)自道光元年(1821)始,李、火二堰的水利矛盾逐渐成为什绵两县水利纷争的主要矛盾。道光元年,为杜两县相互截闸断水,四川总督规定:“每年需水之际,札饬什绵厅至堰监放”。于是,李堰以三堰堰口未在一处为由,“欲与朱堰分流处所,另开河口,以便监守”。绵民对此显然不同意,以“更改旧章”控告李堰。成绵道的处理办法是两堰“各照应得分数引水灌溉,火堰不得恃强截闸,李堰不得擅改旧章。每岁需水之时,禀请什绵两县,自四月初一起,七月初一止,督同汛厅堰长,轮期弹压”。[5](《火李二堰章程》P2)同时官府规定了对“截闸断水”行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有截闸窃放,不论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一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仗八十,徙二年,如有拒捕杀伤依律以罪入。[2](P66)

如此严厉的处罚对减少两堰间的纷争有一定的作用,直到道光二十六年(1846)两堰才发生又一纷争。而有清一代,什邡、绵竹两县间最为激烈的水利纷争发生在咸丰元年(1851)。笔者在另一文中对此次纷争已有叙述。[6]鉴于其重要性,这里再将其经过做一概要介绍。

咸丰元年(1851)因什邡县李堰“霸开新河,挖毁鱼嘴”,绵竹士民呈请本县县令刘庆远,要求“安设平梁以分水”,得到允许。但什邡县令却主张“归复旧制仍以鱼嘴分水”,两县屡议不合。[3](P36)而后绵民率先于分水处安设石椿,准备立分水平梁;什民见状,立即另开中河。绵民以“挖毁鱼嘴另开新河”为由控告什民;什民亦控绵民强立石椿估闸分水。四川总督委批成绵道宪亲诣勘断,令:“火、李二堰于分流老鱼嘴之上设立分水平梁,河底平铺石板,并于大石上安立碑,谕:俟秋后水涸修立”。但绵民孙绍先等未俟水涸,即率众修立平梁。什民邹恩爵等因修立平梁石椿分水不均,谴张炳顺以“变章害民,众不聊生,恳复旧制以救生灵”等词,赴步军统领衙门呈词。张炳顺进京告御状虽然投错衙门,但也起到一定作用。步军统领衙门批示:“四川总督审明办理,……将炳顺咨解回四川,檄饬委员勘讯”。咸丰二年(1852),四川总督委派专员会同什、绵两邑县令前往勘查后,断令:

绵邑士民将先安之平梁,河底石板、石碑一并折毁,贾大方石墩在于两堰分水老鱼嘴处,照原修复鱼嘴一道与旧堤埂齐。鱼嘴两边各宽八弓(后定六弓,约三丈),中间各用石墩安立制石一块,长各四尺、宽各二尺以平水之则,永绝私挖之弊。什邑士民除八弓(后定六弓)外将应修旧堤埂照现在堤埂大小,自用大方石块修理结实。其石样照绵竹现在大石尺寸为准。原有上游之老平梁,在各占水三分处,另立志石刊明“两造不得截闸堰水”字样,以后如火堰截闸,准李堰照三分(水量)开挖中河。如李堰截闸,火堰亦然。[2](P69)

此次纷争的处理结果有两点意义影响深远:其一,它确定了李、火二堰堰口的宽度为三丈;其二,定下“如有一堰截闸,准许另一堰开挖中河”的规定。但是在以后的纷争中,这两条本为消弭纷争的措施却起了反作用。

同治十三年(1874),火堰堰民深淘堰口并挖毁三块制石使水势畅流。经官府勘断后认为,制石“既凿不能复原,准李堰加宽河口三尺,以赔偿水分”。自此,两堰堰口的宽度变为李堰三丈三尺,火堰三丈。火堰对此自是十分不满,虽也采取过“横移鱼嘴,多占水分”的举动,最终还是于事无补。

此后,在两县堰绅士的合作管理下,其纷争趋于缓和,至清末“数十年间两县无大争”⑦。民国年间(1914~1928)两县间共发生水利纷争15次,其中最为激烈的两次纷争当属民国八年(1919)火堰私挖分水平梁引起的纷争与民国十五年(1926)因火堰堰民擅挖分水制石引起的纷争,后一纷争始终未得到解决。

(四)纷争的完结

考察两县争水历史后,我们发现无论是挑战“四六分水”原则,还是“三三分水”原则,绵竹火堰始终是纷争的主要挑起者。其间缘由与火堰在“三七分水”体系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有密切关系。只可惜清代、民国时历次负责调解纷争的官员们始终未知“三七分水”原则的不合理性才是致使两县水利纷争不断的主要原因。民国二十六年(1937)四川省水利局建立“朱、李、火堰管理处”负责每年岁修工程和分水事宜,开始对三堰进行正式统一管理,但其并未改变两县“三七分水”的原则。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3年“两县发扬团结互让精神,分水比例调整为什邡六点三成,绵竹三点七成;1963年再次调整为什邡朱、李二堰六成,绵竹火堰四成”。[7](P10-8)至此两县延续两个多世纪的水利纷争才得以彻底解决。当然,也不排除人民公社制土地产权集体化以后政府行政规划的主导作用。

二 水利纷争中的集团行为

在什、绵两县的水利纷争中,不同利益集团对如何处理纷争的态度迥异。通过考察各利益集团在纷争中的不同行为,有助于加深对两县水利纷争经久不息的原因的理解。本节主要从官方与地方势力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官方在纷争中的态度及角色扮演

1.省府在纷争中的态度及角色扮演

此处所指的省府是什、绵两县上级行政单位的统称。作为地方的管理者,地方的稳定、安宁是省府首要关心的问题。因此在处理两县水利纷争时,“息事宁人”是省级管理调节纷争的一贯态度。从历次调解方式中,便可见其态度之一斑。咸丰二年(1852)四川布政使与按察使对如何处理什、绵两县水利纷争,联合布告,云:

两邑士民务当各保粮田,永远遵守,纵有缺水之年亦必各按水则,均匀取用,切勿再有争竞至论公庭。倘有故违断混行截闸,许尔等即赴两县地方官驰惩办,尔两县士民各慎之。[4](《苏布政使胡按察使布告》P68)

可以看出,省府官员处理纷争的出发点是“平纷争,保粮田,供国赋”。因此,在历次纷争的调解中,省府所派的官员们无一不是仅以平息一时之争端为目的。对于持此种态度进行调解的省级官员们而言,沿袭两县的分水旧制便是他们最好的选择。虽然,在两县的历次水利纷争中,省府官员们的处理态度也算积极、效率也颇高。但遗憾的是他们始终未窥破两县水利纷争的根源所在。所以,这样的处理态度与方式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弭两县纷争的。省府“一味遵循旧制”的态度,在后来纷争的调解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民国十六年(1927),四川省长在如何处理两县水利纷争的批示中,道:“堰水关系什绵两县灌溉,既有河口志石,应遵照久规……务需饬令修复,照旧分溉两县农田,以均水利。”[4](P80)但因绵民反对两县的协议,使得调停无果而终,事后主持这次调解的二十九军军部,在给绵竹县长的批示中,表示出了对此的不满与责备,其云:“非谓绵民故为狡猾预伏争端,何得以此无理要求阻碍要政?觉得其对待什民颇欠正大,并昧本部息事宁人之旨。该县知事曲循绵民之意竟未得转请,实属于非是”。[4]此次纷争中绵竹县长与上级的不同态度,亦是纷争悬而未决的又一原因。纵观省府历次对两县纷争的处理意见可知,自清至民国其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代,省府所谓“公平”的天平尚能保持平衡,而至民国时则开始向什邡县有所倾斜。其间缘由与绵民的“不安分”多次挑起纷争有关,但更为主要的是绵民不遵旧制屡造纷争从根本上违背了省府“息事宁人”的出发点,给其带来更多行政上的麻烦。

2.县府在纷争中的态度及角色扮演

什、绵两县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水利纷争的态度亦截然不同。李、火二堰最为激烈的数次斗争中,两县县府各自为政,袒护本县堰民的态度使得纷争愈演愈烈。如咸丰元年(1851)两县最为激烈的那次纷争,便是因两县知县对于如何处理什邡堰民“霸开新河,挖毁鱼嘴”的行为的不同意见而加剧的。绵竹知县刘庆远支持绵民安设分水平梁的要求,而什邡县令谢连堃则主张按旧制仍以鱼嘴分水,双方屡议不合,遂至上控。这才有后来什邡县民张炳顺进京告状一事。[3](P32)而民国十六年(1927)的那次纷争中,什、绵两县县令的护短之嫌更为明显。民国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在绵竹县长王一与什邡县长廖士祥的组织下,什、绵两县绅民于绵竹新市乡,就如何处理因火堰堰民挖毁制石而引起的纷争,召开堰务大会,并拟定八项解决协议。但绵竹县代表对协议中最为关键的第一条“水归旧制,象牙制石移还原处,横板制石、余河、鱼嘴均照旧恢复原状”提出异议,“坚请修改”使得本次堰务会议无果而终。会后什邡县长廖士祥在给上峰的报告中指责绵竹绅民的不合作行为,并请求“饬令绵竹知事遵照办理”。而绵竹县长王一则支持火堰绅民,请求将第一条协议改为:“水归旧制,象牙制石、横板制石、余河、鱼嘴照旧制移还原处、恢复原状”。[4](P82)后来接任绵竹县长的曾起戎,处理火、李二堰这次纷争的态度更是含糊不明。他先以“患病未痊”为辞拖延调解纷争的时间,后又在请定两县会勘日期上暗做文章,⑧企图维持火堰多占水利的现状。与绵竹县长不合作的消极态度相比,什邡县长廖士祥、王文光却表现得十分积极。在既定分水体系下,只要绵民有丝毫违规行为,他们便立即组织本县绅民进行抗议,同时亦向上级呈请,要求派专员前来解决。什、绵两县县长对待纷争的不同态度,主要是由他们各县在分水体系中所处地位与自身利益决定的。历来不满“三七分水”体系的绵竹堰民,肯定不希望尽快地恢复两堰分水的旧状;而什邡堰民却有相反的考虑。作为两县父母官的县令们对此自是了然,因此才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态度。

(二)地方势力与水利纷争

什、绵两县的地方势力在水利纷争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下面分别对地方士民与地痞流氓两种势力在纷争中的作用做一考察,以见其对两县水利纷争的影响。

1.地方士民

士民包括地方绅士与普通百姓两类人。地方绅士是指那些取得功名、学品或告老还乡的官员。他们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8](P48)参与地方水利事业的管理便是他们的职责之一;而地方百姓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参与到水利纷争中去,自毋庸多言。在什、绵两县的水利纷争中,为多争水利地方绅士与普通百姓结成集团一致对外。在士民集团中,绅士以其特殊的身份与学识充当着领袖的角色,负责与对方及官府交涉。如嘉庆十六年(1811),李、火二堰擅自改宽分水制口,朱堰绅士刘定芳、张坤载旋即组织民众向上控告。另外,两县绅士在地方水利管理与纷争调解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光绪三年(1877)后,“什绵堰绅鉴于前数次纷争纠缠不休,各累其重,相约旧制”协调管理,使得两县“数十年无大争。”[4](P71)民国十三年(1924),李堰绅民以堰务纠纷过多,特组织堰务公所进行统一管理。[4](P79)而在民国时的几次调解会议中,地方绅士均作为主要代表参加,且对最后的处理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地方百姓是水利冲突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参与纷争虽有个人主义成分,但多数时候是有组织的集团行为,地方绅士便充当着组织者的角色。因此,协调两县绅士的态度对于水利纷争的调解至关重要。

2.地痞流氓

在两县水利纷争中地痞流氓时有介入,从中撺掇激化矛盾。地痞流氓参与水利纷争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作为争水双方所请的“外援”势力加入纷争中;其二便是其为谋取私利,见从两县纷争中有利可图而主动介入,有时甚至是故意教唆、挑起纷争。第一种情况在嘉道年间的纷争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如嘉庆十、十二、十三、十五年,火堰先后四次“雇匪截闸”朱、李二堰,致使纷争频发。而后道光元年,火堰再次雇匪截闸,打死朱堰堰首,使得矛盾升级。这一系列“雇匪截闸”的行为影响恶劣,最终才促成了省府对“截闸”行为最为严厉处罚措施的出台。[5](P3)而多数时候地痞流氓是以第二种形式介入到水利纷争中。对于其如何利用两县纷争从中渔利,咸丰二年(1852)四川布政使与按察使所发之布告中有精当的论述,云:

……又有土著痞棍好事妄为,遇有争执既从中构衅纵使告者裹足怀疑,渠复百计怂恿,遂至被其愚弄,欲罢不能。迨至一朝事败别釀事端,在出名具控者田产因而荡尽皆不能幸逃法网,而唆使之徒藉端苛敛,饱其私囊,转得逍遥事外。[4](《苏布政使胡按察使布告》P68)

另外,鉴于堰水对于两县灌溉用水的重要性与稀缺性,一些地方“奸民”私自截闸偷卖堰水从中渔利。“水贩”私自截闸的行为,使两县堰民误以为对方截闸断水,进而引起纷争。民国时“水贩”、“水鬼”偷买堰水的行为十分猖獗,为此两县特组织专人负责“查拿偷卖堰水的水贩”。[4](P77)地痞流氓势力的介入,使得两县的水利纷争中所包含的矛盾更为复杂,给纷争的解决又增一重困难。

三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什、绵两县水利纷争中不同利益集团对待纷争的态度与解决问题方式的差异,导致他们难以找到解决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进而纷争不断。“三七分水”原则的不公平性是两县多年水利纷争的根本原因。在“三七分水”原则下什邡堰民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以后的历次纷争中什民总会竭力维护“三七分水”的旧制。而绵竹堰民却对这一分水原则十分不满,只要有机会他们便会想尽办法多争水利。[6](P69)因此,在“三七分水”体系之下,两县利益是根本冲突的。若要想减少或消除两县纷争,有两种途径可选:其一,修改“三七分水”原则;其二,打破两县利益集团的边界,即将两县纳入统一灌区,对水利进行统一分配。但遗憾的是,省府官员调解两县水利纷争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只求一味地维护不合理的“三七分水”旧制,始终未找到两县纷争的症结所在,加之两县绅士从本县利益出发,不愿合作的态度,及地方恶势力的介入使得矛盾更加复杂化。清代以降在什邡、绵竹两县水利纷争中,多重利益的交织与冲突使矛盾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可见,在与民生相关联的经济纠纷中,以地方政府(县府)、士民、商人乃至地痞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会自然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与调解原则的公平性是影响水利纷争解决的两个重要因素。因此,调解各方利益,兼顾利益分配,并在保证公正原则的前提之下,打破原来各利益集团的界限以建立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使各方利益有所兼顾,才是解决水利纷争的有效措施。如果一味地维护不合理的旧制以求稳定,表面上似乎息事宁人一方安定,但始终未找到矛盾纷争的症结所在,久而久之,将使得矛盾更加复杂化。社会积淀的矛盾与问题,只能在不断的利益调节中逐步解决,政府应当不断地调整政策,平衡利益,主导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新的共同体中得到有效的满足。

注释:

①代表性成果有: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清史研究》,2004年02期;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的社会权利和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02期;肖启荣:《明清时期汉水下游泗港、大小泽口水利纷争的个案研究——水利环境变化中地域集团之行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04期;[日]森田明著,雷国山译:《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山东画报出版社,2008年;[美]罗威廉:《治水与清政府的决策程序——樊口大坝之争》,《安徽史学》,1996年03期;[法]魏丕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中华帝国晚期国家对水利的管理》,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14-647、796-810页。

②“李扯火”是四川方言中的俗语,有“成问题、不靠谱、敷衍、蒙混”等意思。其最初源自于成都人民对四川绵竹的火烧堰与什邡县的朱家堰、李家堰之间延续多年的水利纷争的描述。

③四川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四川省志》卷四《水利志》(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出版社1989年版)对什邡、绵竹二县的水利纷争做了概要介绍;拙文《“一江三堰”与“三七分水”——兼论四川绵竹、什邡二县的百年水利纷争》(《古今农业》2011年02期)选取两县水利纷争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三次纷争为个案进行重点分析,指出不合理的分水原则,统一协调管理的缺失,天灾人祸的影响是两县水利纷争延续不断的主要原因。

④对于清代以前两县均水水利的情况,时人罗锦在《火烧堰记》中道:“石亭江为绵、什交界水利均分。彼两堰,此亦两堰。江之上流曰牛挽磨则分而注于新堰;江之下流曰横板石则分而注入火烧堰,皆吾绵之古堰”,见:民国九年(1920)《绵竹县志》卷三《田赋志·水利》,第36页。

⑤清代以前,石亭江的上游分别为绵竹的新堰与什邡的朱家堰,江之下游分别为绵竹的火烧堰、什邡的李家堰。明清之际绵竹的火烧堰与新堰,毁于战火。康熙五十四(1715)年,在县令王谦言的倡导下,绵竹欲复修二堰,但遭什邡堰民的反对。在二县县令的调解下,最终同意绵竹复开火烧一堰。两县的水利纷争便肇始于此。

⑥民国九年(1920)《绵竹县志》卷三《田赋志·水利》简要记载两县水利纷争史,云:“迄康熙五十四年,两县人民因争夺水涉讼……然其后历有控争,旋告旋结,几与清代相终始。从康熙五十四年起,中间如乾隆十九年、二十七年、三十五年、四十六年。道光元年、二年、二十六年,历咸、同、光、宣,逮今岁民国八年迭酿争控之案。”实际上,两县的水利纷争一直持续到新中国建立后,1963年四川省对火、李二堰进行一次全面维修与改造并调整两县分水比例后,才最终得以解决。

⑦民国《重修什邡县志》卷五《食货·水利》记:“光绪三年后,“什、绵堰绅鉴于前数次缠讼不休,各受其重累遂相约各依旧制每年淘堰,先期彼此互请商订合同,照约淘修,入夏呈请两县官厅依例守水,故数十年两县无大争。”参见民国十八年《重修什邡县志》卷五《食货·水利》第71页。

⑧民国十六年十二月,绵竹县长曾起戎一反常态,主动向上呈请,约两县会勘日期为古历十二月十八日,得到上级同意。但什邡县长王文照识破其意图,当即向上级汇报,称:“绵民狡诈,查两县旧例,以阴历年内放堰,放堰后即不能修理。请予派员涖催会勘。”最终,上级还是支持了王文照的请求,要求两县于十二月内动工,恢复火、李二堰分水原状。参见:民国18年《重修什邡县志》卷五《食货·水利》,第83页。

[1] 杨国安.樊口闸坝之争:晚晴水利工程中的利益纷争与地方秩序[J].中国农史,2011(3).

[2] 嘉庆.什邡县志[M].嘉庆十八刻本.

[3] 民国.绵竹县志田赋志·水利[M].民国九年铅印本.

[4] 民国.重修什邡县志·食货·水利[M].民国十八年铅印本.

[5] 同治.续增什邡县志·水利志[M].同治四年刻本.

[6] 陈桂权.“一江三堰”与“三七分水”——兼论四川绵竹、什邡二县的百年水利纷争[J].古今农业,2011(2).

[7] 什邡县县志编辑委员会.什邡县志[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

[8]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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