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英语教学的几点认识

2013-04-07 06:48欧阳美和
关键词:法学英语专业英语教学

欧阳美和

(上海政法学院 外语学院,上海 201701)

各种行业蓬勃发展的中国社会需要高等院校培养各种复合型人才,就外语而言也是如此,因为“只掌握通用外语语言知识的译者是难以胜任许多行业(例如科技、商贸、管理、机械、航空、造船、医学、法律)的翻译工作的”[1]。随着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的深入推广和越来越多地为社会所接受,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也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作为一所政法类院校,对目前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现状进行了解,以摸清“家底”,对上海政法学院今后的法律英语教学建设工作厘清思路、明确方向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一、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从我国已出版的教材名称和发表的研究论文可以看出,我国对法律英语的说法主要有四种:法学英语、法律英语、法律专业英语、法学专业英语,后两种常又简称为法律英语或法学英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到底是法律英语还是法学英语?不同的名称会带来不同的内涵,正所谓“循名问责”,很有厘清的必要。

“法学”是什么?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包括很多分支学科或学说方向,具体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及理论法学(宪法、法理学、法制史、法律职业道德)等主要学科。而在我国,还有大法学一说,其范围更广,还包括政治学、思想政治等,如我国的“法学博士”就比外国的法学博士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如果把法学看成是法律科学的简称,为了和大法学相区分,叫法律可能会更确切些。法学体现的更多是学科性,法律更多的则是实践性。

什么是法律语言?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说法,法律语言是“人们在立法、司法等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的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它不是独立的语言,而是全民语言的某些材料,在表达方式上为适应法律工作的内容、目的、要求而发生了功能分化的结果”。还有一种较为狭隘的理解,即梅林可夫(David Mellinkoff)所说的法律英语是“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律师在一般的司法活动过程中通常所用的语言”。上述两种说法已为我国法律英语界所熟悉。在我国,对法律英语也有几种说法,如“法学英语是为了学习法律科学,进行法学研究,从事法律工作而学习的英语”[2]。“法律英语是英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领域中所使用的习惯语言。”[3]“法律英语即是一种工具性语言,是语言行业的一种变体,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它研究的是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中所使用的法律语言的共同特征,是为表述法律科学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物及立法活动所使用的语言。”[4]

法律英语的英文表达有:English for Law. 如:Alison Riley. English for Law. England: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1. Preston M. Torbert. Legal English. Shanghai: Fudan Press,2008.

根据我国《英语专业大纲》中的说法,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确切的说法似乎应该是“法律英语”,英语相应名称则可用“Legal English”。

二、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

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相似之处:普通英语教授的主要是英语语言知识,目的是提高学习者运用英语的水平;法律英语的教学也应训练学生对于英语语言知识的掌握,也必须遵循语言教学的一般规律。

普通英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的一般运用能力,而法律英语是学习法律科学,进行法律研究,从事法律工作而学习的英语。普通英语是法律英语的基础,法律英语是促进法律专业学生从英语学习过渡到英语实际应用的有效途径。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等学科交叉的产物,有着明显的专业内涵,是语言技能与专业知识的有效结合;而普通英语主要培养的是通用的语言技能,其专业内涵则不明显。

法律英语课程与普通英语或通用英语课程的区别主要在于三点:1) 培养的能力不同。法律英语着重培养学生在法律语域中运用英语的能力,而通用英语培养的是学生在一般环境中运用英语的能力。2) 培养的内容不同。除了像通用英语那样培养一般的听说读写译等技能外,法律英语还要注重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术语、法律语言表达等法律专业知识的输入。3) 培养的目标不同。通用英语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听说写译的能力,使他们能用英语交流信息”,而法律英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是使学习者能用英语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并为学习者将来用英语进行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语言与知识基础。

三、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模式

在谈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模式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际上通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世界上大约有三种不同的模式[5]。

第一种为英国和欧陆模式。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这一点与我国相同。学生毕业后再经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然后再经1~2年的专业实习,方可取得专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而我国则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方可,这一方面又不同。

第二种为美国模式。这种模式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专业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方可入读法律专业,一般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学士学位。这相当于我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种是澳洲模式。学生经过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一个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上面的第一种是法律专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第二、三种为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对我国现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总结,主要有四种。1) 法律+专业。这种模式是我国非法学类院校中文科院校的法律专业为了发挥本校的学科优势,办出本校的法律特色而形成的。如985院校中的综合性院校。2) 专业+法律。这种模式为我国非法学类院校中理工科院校的法律专业为了发挥其学科优势,体现其法律办学特色而形成的。如211院校中的理工科类院校。3) 法律+英语。这种模式主要为我国外语类院校中的法律专业所采用。它们在强调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也重视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如我国的北上广三大外语类院校。4) 英语+法律。这种模式是我国的政法类院校中的英语专业为了发挥本校法律学科的优势,体现本校的办学特色而形成的。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

上述的前三种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第四种为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

四、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早在1999年,司法部就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提出“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由于英语的国际语言地位,培养复合型英语法律人才就成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但我们的理解是这里所说的人才仍然是法律人才而不是英语人才。就政法院校中的英语专业而言,尽管叫法律英语,但培养的仍然是英语人才,只不过是懂法律的英语人才,以区别于其他的诸如商务英语人才、医学英语人才。我们把在法律院系中培养的懂英语的人才称作英语法律人才,以区别于在英语专业中培养的懂法律的英语人才。

在政法类院校英语专业中培养懂法律的人才,是以英语为教学本色,以法律为特色,专业基础课以英语为主,而法律类课程居于辅助地位,其培养目标为“既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又具有宽泛的知识面和懂法律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英语人才”。

复合型的理想效果是1+1>2,而不是1+1=2,更不是 1+1<2。这就要求要正确处理好法律英语的本色与特色的关系问题,否则就会造成英语没学好、法律也不行的恶果。就英语专业而言,英语是本色,法律是特色;英语是立足点,法律是生命力。

五、培养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的课程设置

根据《英语专业大纲》关于“专业课占四年总学时2/3”的要求,在培养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时一方面要特别注重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译等能力的培养。专业技能课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期打好学生的英语语言基本功。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英语专业素质和能力。英语文学、英语语言学、英语国家概况、英语报刊选读等文学文化课程是提高学生英语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这两方面是英语专业立足英语本位、保持英语特色的必由之路。

我国在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讨论甚至是争论。如有的认为法律英语就是要“用英语教授法律,传授法律知识及技能”[6];有的认为在本科阶段法律英语教材“材料应该具有一般性并力求覆盖法学的一般原理(如法的产生、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和分类等)和各部门法的一般性介绍”[2];有的认为在法律英语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将用法律学英语和用英语学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的教学中心不是在法律英语的词汇、句型、语法的讲解、分析上,而是在法律专业知识的介绍与运用上”[3];有的认为“法律英语学习的目标不是单纯地学习英美法,最重要的是了解中国法律在英语中的对应情况”[7];还有的认为“学习法律英语,意味着从英语语言角度切入英语法律领域,了解并掌握英语语言在法律各具体情境中语言活动如何有效地传达和进行交际”[4]。

尽管有上述的种种不同看法,但培养法律英语人才,在课程设置上还是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类课程的设置。如设置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刑法学概论、民事诉讼法概论、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英美司法文书、法律英语阅读、英汉法律文本翻译等课程。

法律英语类课程的设置各个学校根据本校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英语专业的学生设置了三个学期的法律英语课程及两个学期的法律英语听说课程,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学院则在英语教学中融入法律的内容,直至大幅度地增加法律英语的成分,上海政法学院则为学生设置了四个学期的法律类课程。

六、培养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的教学

(一)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师

目前在我国从事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师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本科为英语专业的教师,另一类是本科为法律专业的教师,第三类是二者兼而有之的(或是本科为英语,硕士、博士为法律的;或是本科为法律,硕士、博士为英语的)。第一、第二类的要么是法律知识力不从心,要么是英语能力穷于应付,都不能比较好地胜任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学。第三类教师的相关业务能力也还有提高的必要,但担任法律英语类课程已经是理想的教师选择了。

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是既要懂得英语语言学,又要具有基本的国内外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教师。要办好法律英语专业,培养好既通晓英语,又熟悉法律的法律英语人才,加大第三类教师的培养力度是当务之急。

(二)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陆陆续续出了很多法律英语类的教材,具不完全统计有120余种(从上海图书馆查询到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法律知识类。大部分已出版的法律英语教材属于此类。这类教材用英语的形式把法律中的很多部门法都包罗了进来,便于学生通过英语学法律。2)法律英语语言技能类。包括法律英语听力、法律英语口语、法律英语视听说、法律英语阅读、法律英语口译、法律英语文本翻译、法律英语写作等。3)法律英语语言理论类或知识类。如法律英语语言学、法律英语词汇学、法律英语翻译学、法律与文学英语等。卢思源教授基于他本人多年来从事 ESP/EST的词典和教材的编撰以及相关的教学与研究所获得的经验,对编写法律英语教材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他指出,“首先要求编者既要精通英语语言,也要熟悉与书中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其次,编写出来的书籍必须要体现出专门用途英语的语言特质和典型特点。此外,还需考虑全书是否能满足学员学习语言的需求和使用语言的实际需要。”[1]

(三)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学方法

法律英语教学要将语言教学的一般性和法律英语教学的特殊性相结合,可英汉两种语言结合讲授,先易后难,逐步过渡到全英语授课。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课程最初可采用讲座式,如主要讲授的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则可用判例式(讨论式、问答式)以收到更好的课堂效果。如果讲授的是制定法/成文法系的法律知识,则宜以讲解条文为主,启发式的提问、诱导式的解答。

在具体的法律英语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有的认为应采用以多媒体课堂为教学环境、多模态为教学手段,以信息为教学内容,以认知能力发展为教学目标的“法律英语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8];有的认为“法律英语只是带有方向性的普通英语的教学,所以在教学方法上不能脱离语言教学的特点”[9],要“将法律英语教学从知识教学转换到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上来”[4];还有的主张在法律英语教学中采用“浸泡教学法”[3],以英语为媒介,教授法律知识课程,英语能力的提高只是作为法律知识学习的副产品。

七、结束语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主要针对的是两类人:一类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另一类是英语专业的学生。教学对象不同,因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目标等也就不尽相同,对教师的要求也应有所区别。对英语专业而言,法律是特色,而不应喧宾夺主地成为本色;法律英语的教学,应该促进学生英语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提高,而不应也不宜让法律变成障眼的树木,以至遮蔽了英语“美丽的星空”。

[1]卢思源. ESP/EST纵横谈[J].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33(2): 83-89.

[2]胡焰初. 略论法律英语教学[J]. 法学评论, 2002(4):142-146.

[3]海云. 法律英语课程全英语教学研究[J]. 国际经贸探索, 2005, 21(z1): 36-39.

[4]张纯辉. 法律英语课程的定位分析及其教学范式研究[J]. 教育研究与实践, 2009(s3): 78-80.

[5]徐松林. 理工科大学法学“3+2”培养模式的实践[J].中国高等教育, 2001(23): 20-21.

[6]马庆林, 彩吟. 试论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自西北政法学院法律外语系的调查报告[J]. 外语教学, 2002, 23(6): 82-85.

[7]朱锋颖, 冯彦. 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刍议[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0(8): 184-186.

[8]袁传有. “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初探——复合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改革尝试[J]. 山东外语教学,2010(4): 10-18.

[9]黄振中, 夏扬. 法律英语教学的困境与改革[J]. 中国大学教学, 2010(4):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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