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政治哲学意蕴
——以马克思平等观为视角

2013-04-07 12:40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共产主义恩格斯

姜 涌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对于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学界的论述已经很多,笔者也曾撰文指出,马克思“旧唯物主义立脚点是市民社会”论断的政治哲学意蕴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平等思想基础注姜涌:《社会域存在的公民社会》,《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 2期;姜涌:《德语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问题在于,“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其政治哲学意蕴是什么?笔者尝试从马克思的平等观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求教于学界同仁。

平等是人类几千年来所追求和赞美的理想目标,是人的一种理性的诉求。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并逐步实现平等的历史,同时“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如果说存在一个使人踏上无尽历程的理想,那就是平等”注[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人们只有在出生和死亡问题上是平等的,因为两者均由天定,人出生后和死亡前非由天定,而是由人定的。这当中财富得失、平等追求都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

西方近代历史上资产阶级在打破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向封建阶级夺取统治权力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平等观,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到过积极作用,也为马克思的劳动平等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平分财产为中心的“平均主义”是人类早期平等思想的核心。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平等观念,其历史价值在于:从其产生看,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页。;从其性质看,它是以反对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寻求摆脱痛苦和自我解放为目的和宗旨的,因而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它导致被压迫阶级追求平等的历史性行动。同时,马克思又批判了这种平等观念的落后性,认为它不过是力图用普遍的私有财产来反对私有财产,把私有财产拉平,因而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世界的抽象的否定,是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的非自然的单纯的倒退。

在马克思看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97-798页。马克思已经把对平等的认识提升到生产力的高度,离开生产力去谈论平等,就像在阶级社会中离开阶级谈论平等一样,没有实质价值,人们也就无法找到平等追求的价值基础和价值评判标准。同时,平等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物质资料占有方式的制度性给定,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人们的利益需要。平等的背后是人们利益的存在,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存在,失去了利益的平等是虚假的平等,平等也就失去了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言:“‘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

再者,平等和不平等的关系实质是由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决定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差别决定了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因此,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者,他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实际上充当着社会的管理者,“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页。。所以,只有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才能准确地把握各种平等要求的内在本质,才能科学地分析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生产方式状况不仅包含着平等要求的合理性证明,也包含着不平等存在的合理性证明。

马克思在分析和批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观时,提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这也就是按劳分配的平等观。他所主张的建立在劳动平等基础上的阶级平等思想不是单纯地为了无产阶级,而是为了整个人类,是为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平等诉求。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页。。因为人类的平等不但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还要求实质上的平等;不但要求政治生活的平等,还要求经济上的平等;不但要求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还要求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平等。马克思的平等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平等,即劳动基础上的平等。这种平等思想是人类平等诉求的科学阐述。

在马克思的平等分配思想中,“不平等”分配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表明他们的所有劳动成果不能全部归其个人所得,必须有一部分通过税收的方式分配给弱势群体;这对弱者而言,对于社会而言,都是公平的分配,这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如果说向有能力者增收更高的税收是对他们的不平等,是一种社会弊病的话,那么“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因为在一定的经济结构及其制约的文化生活中,权利只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对劳动成果的占有也只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当然,相对的按劳分配具有合理性,绝对的按劳分配具有不可能性,这种相对的权利对强势群体可能“不合理”或“不平等”,但对所有人尤其弱势群体而言,是合理的、平等的,这是由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文化结构决定的。

作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另一种描述,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平等是人类平等的理性诉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存在着每人获得同等社会劳动产品的平等权利,但它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因为它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入的自我所有权,所以它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注][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并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不公平。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这意味着,劳动者所要求的平等只能表现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平等。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的劳动是抽象劳动,而不是体现工人个性的具体劳动,如劳动者的先天禀赋、后天的能力等等。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平等只是一种形式的平等,是对各种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的一种确认。另外,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体现劳动权利的尺度,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中的个人被视为相同的“人”,即单纯的劳动者。至于劳动者的社会关系、家庭、子女多少等皆不在劳动平等权利的考虑范围,劳动者只是一个“量化”的存在而已。

建立在劳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平等,意味着一种平等的自由或社会自由,它表达的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无政治的要求。它表明每个人都有使自己的才能和潜力获得社会承认的权利。它是对每一个人的品质、对他从事有保证的劳动的权利的真正和绝对民主的要求,即作为个体的人普遍得到社会实现。这无疑是一种代表社会公正的平等主义的自由,是一种更为普遍的、更大的自由。因此,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平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极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为了维护条件平等,个体必须把自己的能力献给社会”[注][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得到自由发展,劳动因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变得具有吸引力,它变成唯一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所以不存在不劳动的可能性,因此,劳动成了唯一的推崇,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各尽所能”不是一条律令,而成为人们的喜爱。

我们知道,平等的自由最早是由卢梭提出的,但他的平等理论仍然属于唯理论的思想,多少带有猜测的性质。当马克思把唯物史观引入阶级斗争理论后,关于平等的自由之思想才获得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尽管卢梭的平等理论考虑了每个人生理上的不平等,但其出发点仍然是确立社会等级。所以,它还属于资产阶级范畴。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整个社会的解放。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假定整个社会都处于这个阶级的地位,也就是说,既有钱又有教育,或者可以随意取得它们,这个阶级才能解放整个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资产阶级不可能解放整个人类社会。在他看来,只有无产阶级才能从“社会自由”而不是从“单纯政治的”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去从事一种普遍的、全人类的解放。“平等问题显然不是个抽象的逻辑演算游戏的问题。它关系到平等的本质”,因此,“只有具备实质的内容,平等在政治上才有利和有价值”[注][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载刘小枫编:《卡尔·施米特文集》第2卷,冯克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市民社会的平等问题首先是一个公平问题,也就是说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确的公平观的问题。公平不等于平等,公平多被视为一个伦理道德的判断,公平也不能等于平均主义。因此,我们应该从以平均主义的“平等”取向为主过渡到以劳动平等的公平取向为主。但公平与平等不是分离的概念,它们的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例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具有不同的价值观蕴义,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相同”,公平强调的则是某种“差异”,也就是说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因此,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分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分配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在社会分配中也可能是矛盾的,例如分配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非公平的范围,所以说不怕“公平的不平等”,就怕“不公平的平等”。

在马克思那里,公平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谈论的话题。但马克思在谈论“公平”时常常联系到“平等”问题,而且是把它们作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提出来的。他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页。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剥削是权利平等的产物和表现,权利平等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表现。资产阶级所说的平等与公正,只是形式上的。因此,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与公正,就要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认为所谓“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力”都是超阶级的空话。“公平”是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并不存在各阶级都认可的“公平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将利润、工资看作是“公平的”分配,是“正当”获得的权利。其实,它对工人阶级来说是不公平的分配,是“非正当性”的,因为资本家占有的利润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既然“公平的分配”是不存在的,那么“平等的权力”也就难以得到维护。而且马克思认为所谓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违背社会再生产原理和社会总产品分配原理的。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不是不折不扣的分配,而是有折有扣的分配。正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当性,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的原理,论证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通常人们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马克思较为详细地描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365页。可见,在尚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且带着旧社会痕迹的时期,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原则之下,还隐藏着权利的不平等。“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5页。分配方式决定于生产方式,它的变革依赖于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改变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必须首先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总之,“平等在于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注]王海明:《平等原则之我见——简评罗尔斯的平等观》,载《人文杂志》1997年第5期。。“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0页。平等,就其本性而言,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0页。“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进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0页。在现代社会中,平等是共识,是一种没有任何理由反对的公理;生活在同一社会中面对同样的制度、同样的规则、同样的法律,自然应该拥有平等的追求。同时也必须承认,平等体现了平等与不平等的辩证性。平等的追求虽然合理,但作为现实生存的人又只能生活在不平等的现实中,而且是无法改变的现实。这样一来,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研究,对制度平等价值的关注,就自然成为现代社会意识的一个焦点。人们的平等意识不再只是与不满、愤怒、激情和理想主义联系在一起,更应该是一种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的追求。在此意义上,平等应属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价值范畴。人类的理性使人认识到平等的现实性高于其必然性、平等的相对性高于其绝对性,平等的追求只能存在于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之中。平等意味着既肯定平等的价值追求,又承认一定程度的可接受的不平等的合理的存在。因此,人们努力的目标就在于在平等追求中正视不平等、在不平等的现实中尽可能地追求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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