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视角和方式:研究“公共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3-04-07 12:40马俊峰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共性哲学概念

马俊峰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改革开放运动使得中国融入了世界性发展潮流,西方国家的物品、技术、思想观念都潮水般地涌入中国,开阔了人们的视野,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领域、公共生活日渐展开,对公共物品、公共规则、公共精神的需求和关注也日益高涨,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而如何理解“公共性”,在不同的具体学科中有不同的角度,即使在哲学领域彼此的理解和研究方式也有很大不同,歧见迭出,众说纷纭,很容易使这个非常具有现实实践性的问题处于一种云山雾罩状态。本文主要从语境、视角和研究方式方面,对这些年公共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一、西方语境与中国语境的差别

橘生淮南为桔,甘甜味美,生于淮北就为枳,苦涩不能食。这是说地理环境的作用。其实,概念和理论也有这样的问题,至少在社会现象研究中是这样。忽略了语境的不同,就可能出现“橘逾淮而为枳”的情况。

“公共性”这个概念源自西方,是西方的理论家们用来指认、描述、分析他们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概念,也是与他们既有的相关理论相契合相融贯的概念。在西方语境中,这个概念有其特定的“所指”,有比较明确的界限或边界,因为与之相关相连还有一套并相互规定的概念。我们将这个概念翻译过来,学习借鉴并使用它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现象和问题,当然是可以的,甚至可以说是学术进步的一个必要途径,但一定要注意,如果忽略了彼此语境的差别,就可能出现“所指”的漂移和含义的泛化。这不仅会影响彼此的交流对话,更可能模糊问题指向,削弱其批判性的准度和力度。

我们知道,西方理论家们讨论的公共性,是与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公共物品、公共规则等联系在一起的,是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亦即个人的权利义务都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条件下针对合法性如何达成的问题域或背景来进行的。在他们的语境中,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是一个私人领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国家(政府)则主要处理公共事务,制定公共政策。由于政治权力被“关进了笼子”,公权力的边界得到相应确定,当政者无论其作风是温和一些“民主”一些,还是强硬一些“专制”一些,也无论喜欢还是不喜欢那些尖锐的反对意见,都无法惩戒、制裁这些反对意见的持有者。所以,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国家的三元划分,还是柯亨和阿拉托的经济—(市民)社会—国家的划分,其主旨都主要不在于领域划分和描述的一面,而在于规范和批判的一面,即如何通过公共领域的对话和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中介性作用,防止和限制“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他们面对的问题是现代化后的问题,是中产阶级相当壮大和成熟后面临的问题。与之相反,中国社会的问题则是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尚未顺利完成、中产阶级还很弱小因而其依附性压倒其独立性的问题,是如何呼吁和保护私人领域和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政治权力任意侵犯的问题。中国社会的泛政治化或过度政治化,政治组织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无微不至的渗透和控制,固然对于实现现代化而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有着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压抑了人的主体性独立性的发育成长,造成虚假公共性对真实公共性的排斥和遮蔽,越来越成为阻碍中国发展最严重的问题。脱离或无视这种问题背景,我们的公共性研究就难以在中国土地上扎根和结果,一些争论就很容易变成学院派争夺话语权的纷争,也难以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

二、社会科学视角与哲学视角的差别

随着各门科学的独立和成熟,原来属于哲学的领域都被占据或“瓜分”了,正像恩格斯当年说的那样,哲学“从自然界和历史领域被驱逐出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7页。这里的“被驱逐”,不能从直观的意义上去理解,而是说以往哲学的那种“工作方式”,包括其描绘“世界图景”、发现绝对真理的目标设定,都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哲学必须面对自己被科学“中介化”的这个事实,重新为自己定位,寻找一种适合于新的时代要求的“工作方式”。现代哲学的各种“转向”,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这种努力这种自觉的不同表现。兹事体大,这里难以展开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哲学的视角与科学的视角是不同的,哲学不仅不能再用以前的那种“前科学”、“拟科学”的思维方式,而且不能使用达到成熟程度的“科学方式”和视角,相反,它需要以科学思维为自己反思的对象,批判地审查这种科学思维的前提的合理性以及合理性的界限。哲学不需要像各种科学那样确定自己的对象“领域”,而是立足于实践与思维中主客体辩证矛盾及其发展的视角审视人类把握世界的不同方式,如理论的方式、艺术的方式、宗教的方式、实践-精神的方式等等之间的合理关系,哲学的对象就是哲学自己提出的“问题”。

具体到对公共性问题的研究来说,比如经济学关注公共物品,尤其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私人物品具有“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所谓“效用的可分性”意指它们可以在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消费的排他性”则意指所有者可以独占或独自享受,未经同意他人不能分享。相对而言,公共物品则是非排他性的,可共享的。一般认为,市场能够比较有效地提供私人物品,而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来提供。管理学讨论公共管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物品的管理,区别于企业管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们的生活和活动可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活动需要有公共规则、公共道德,集体选择的逻辑也不同于个体选择的逻辑;如此等等。它们所讨论的公共物品、公共事务、公共领域、公共规则等,都体现着公共性,但各自的角度和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尽管会有所交集,可其具体所指的范围和特点也是不一样的。虽然如此,这些概念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内都是合法的,没有疑义的。

而从哲学的视角看,既然这些学科都使用了以“公共”为前缀的概念,那就需要借助于这些概念的中介,反思其间具有共性的性质和规定。不仅如此,哲学的反思和批判的特点,使得它还须进一步思考这些作为公共性之具体体现的物品、事务、规则等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的,它们与人类活动的时代特点有什么样的关联,对于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又形成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结合当下中国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来说,我们在这些方面还存在着哪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还存在着哪些缺失,如何通过改革造成这些缺失的体制机制,使中国尽快度过转型期,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

人们尽可以不同意上述关于哲学视角的分析,但无论如何也应该注意,哲学的视角和层次与具体社会科学的不同,自觉地从哲学层次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争论。老实不客气地说,我们在这里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从我们的一些争论文章看,有一部分作者是缺乏这种自觉的,无批判地将一些具体社会科学的概念,甚至是某一个思想家所规定所使用的概念,比如“公共领域”,当作普遍性的哲学概念直接地加以使用,从而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这一点不限于对公共性的研究,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如果我们能自觉地注意到这个区别,可能会减少一些无效的无谓的争论,促进哲学理论的发展。

三、哲学思考公共性的方式

马克思曾批评以前的唯物主义是直观的唯物主义,即对于对象、感性、现实,只是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没有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当作实践去理解。马克思把他的新唯物主义称作“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又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56页。这些论述是我们许多论者都耳熟能详的,但口头上承认是一回事,将其精神贯彻到自己的具体研究工作中则是另一回事。

马克思要求对感性、现实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当作实践去理解,与他的从现实的人出发是一致的。现实的人就是现实的生活实践活动的主体,他们是自己的日常生活的生产者,也是自己的观念意识的生产者;他们的这些观念意识既来源于现实生活,反映着现实生活,又是现实生活的一个部分和方面,解释和论证着现实生活的合理性,成为复制和延续现实生活的重要机制。虽然由于出现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后,意识(精神生产者)才能摆脱世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等等,但如果它们与现存的关系发生矛盾,那根源还是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现存的生产发生了矛盾。简略地说,历史是现实的人们创造的,可不同的时代的“现实的人们”所面临的“现实条件”又不相同,其中,不同时代人们的观念意识,既作为“现实的人”的一个方面,又作为其理解和确证“现实条件”的一个因素而存在。脱离开这些“现实条件”仅仅关注观念意识固然不对,而离开当时人们的观念意识去描述和揭示其“现实条件”也同样是抽象的、不真实的。当作实践去理解,但假若先把实践当作是一个抽象的同一的东西(概念),而不是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人们的具体实践活动,或是只注意到我们(作为研究者)当下的实践要求而忽略了前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具体实践活动条件,不懂得社会历史研究中主客体关系和主体间关系的内在关联性,那最终还是无法把握历史的真实的。

具体到对“公共性”的理解和研究来说,一些论者为了体现哲学概念的普遍性特征,从人们的共存共在、社会性活动、交往活动等出发,力图抽象出一种能涵盖所有这些活动的普遍的“公共性”概念,以此为基准再演绎出本体论的公共性、认识论的公共性和价值论的公共性,或者是分别讨论经济公共性、政治公共性、文化公共性。这种研究方式是以辩证法的任何存在都是个性和共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为其理论基础的,是将辩证法理论应用到对人的活动之公共性的研究上,自然也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正像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当年所说的那样,当我们这样思考的时候,是否还是用一种思考物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人和人的活动?是否真是坚持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从现实的人出发”、“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原则?如果我们忽视或抽象掉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人们的观念意识和活动方式的差别,这样理解的“人”、“人们”难道不还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抽象的人”吗?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以为,在我们研究公共性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第一,“公共性”与“共同性”不同,它是以“私人性”或“私独性”为对极和基础的,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性的社会存在社会现象,而不是人类社会亘古以来就存在的现象。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有了相当程度的发育,在人们普遍地意识到了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差别,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国家相应地走下了神坛或“祛魅”之后,才真实地出现了“公共性”的问题。“国家契约论”不过是思想家们把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契约原则运用到国家起源问题上的表现,同时也是限制国家权力并重构政治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所以,尽管它在“科学上”是错误的,可在实践中却是有道理的,为人们所信服或愿意信服的。

第二,“公共性”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性”,理解“公共性”需要结合公共性的承担者来进行。人都是社会的人,无论做什么事都与社会分不开,都具有社会性。马克思就说过这个意思,即使是完全个人的私人的活动,直观地看是一个人的个人活动,但也不能离开社会,因为他使用的工具、语言、他的经验等等,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提供的。正因为如此,人们之间才能够理解和交流。但如果把公共性等同于社会性,实际就消解了公共性这个概念的独特意义和作用。从思想研究的历史上看,提出和探讨公共性问题,既是与区分私人性相关联,更是与公共生活、公共领域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私人性、私密性从来就存在,但在人的发展阶段比较低的时候,多数人还没有比较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的时候,也就是说没有将此作为一种个人权利要求保护和尊重的时候,经常受到他人和社会侵犯就具有一种普遍性必然性。要求进行这种区分,本身就是人的发展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比如说把宗教和信仰问题当作是一个私人问题,不应受到歧视性限制,这也就把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了,公共生活领域也就开辟出来了,公共性也才产生了。当然这也有一个过程,从自发到自觉、从偶然出现存在到普遍存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思想家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顺此观之,公共性与公共领域、公共生活、公共物品、公共规则等直接联系在一起,它们都是个人的主体性尤其是主体自觉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表现在社会政治方面,就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的结果,是公民自觉为公民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得尽到自己的义务,使权利和义务得到统一理解的结果。公民权利从来都是通过斗争争取来的,也是通过结成一定的市民社会组织来维持和保护的,当人们都还是消极地像祈求上天降下甘霖一样希望国家能赐予自己某些权利,即我们最熟悉最常用的“放权”的时候,适证明人们的主体性还很不发展,还没有形成公民意识,还普遍地遭受着“臣民”意识的支配。在这种条件下,人们也反对不平等和特权,但他们所反对的不是不平等和特权的制度本身,而是自己没有特权的这种具体现实,所以,一旦自己得到了权力,尝到了权力的甜头,就不仅不再反对特权,反而转变为维护不平等和特权制度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生活就难以形成合理的规则和秩序,更多的是借助“公共”之名、集体之名,压制和排斥那些反对特权的力量;是普遍性地公权私用,把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贪污腐败就会因为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肥沃的土壤而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三,我们当今的公共性研究,属于中国的现代性民主启蒙的一部分,不仅需要阐明和解释公共性的概念内容,更需要廓清“公共性”的真实基础,理清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真实关系;需要立足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基本现实,针对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与这种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政治的、法律的和观念领域的问题,针对传统文化中那些不利于中国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东西,从哲学的高度进行一种批判性的考察,从规范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比如说,当下中国的社会信任度很低,有人甚至认为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使得交易成本很高,阻碍了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引起了很严重的结果。可许多人把信任危机归结为“诚信缺失”,是道德滑坡的表现,应对之策也就是在加强道德教育上下功夫。这是很有问题的。实际上,信任的信与诚信的信是不同的,信任之信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生活中的基本要求,要论道德,主要是一种公共道德问题,而不是私人道德问题。中国传统道德主要是一种私德,公德比较缺乏,原因是在传统社会缺乏一个公共生活领域,家国同构,孝亲、敬上、忠君一路上来,都是当作一种私德而存在的,根本没有对交往主体的平等资格和权利的概念,也就缺乏公共生活的规则和规范,人们也不会有遵守公共规则的观念和习惯。古人在社会交往中也存在信任的问题,但主要是依靠人格信任模式来解决,即依靠对交往者的人品(诚信与否)的熟悉和确认来解决,这在当时的熟人社会、交往很不普遍的条件下基本是够用的,而到了现代社会条件下,广泛交往使得每个人都生活在“生人社会”中,不同主体在权利平等条件下的交往只能依靠契约以及规则的权威来解决各种矛盾,信任问题就再难以依靠这种人格信任的模式,而必须转换为系统信任的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在的信任危机,实质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和社会公共生活形成过程中遭遇的危机,是旧式的人格信任模式已经失效而以法制为基础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权威性还没有确立起来所导致的危机,是人们的主体性普遍觉醒但又不很健全不很完善的一种具体表现。我们的公共性研究不能总在概念和观念领域做文章,一定要结合这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现代化和民主精神的启蒙,进行公共生活和公共精神的启蒙,这样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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