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假发票引发的打假战役

2013-04-10 12:35肖地极
税收征纳 2013年2期
关键词:征管法程某税款

肖地极

2011年7月,孝感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工作中,从一张建安企业假发票入手,见微知著、追根溯源,借助高科技和外部协作力量,成功捣毁一重大制售假发票、假税票的犯罪团伙,为进一步打击假发票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涉案企业 基本情况

孝感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7月6日在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2007年4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面积为2.3公顷的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同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8年12月办理商品房预售证,2009年8月该项目开发产品全部销售完毕;税务登记证已办理,日常纳税申报正常。

见微知著 确定方向

孝感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通过房产局房屋销售合同数据和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申报纳税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孝感市某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总体税收负担率偏离预警值。

检查人员对其房地产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等科目进行检查,未发现明显的偷漏税问题,对该房地产公司账务进行审核,除了附加税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少许补缴税款外,其余均基本正常,营业税等主税种已全额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和缴纳。检查人员却敏锐觉察到,该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中若存在涉税问题,最大可能是和发票有关。

明察秋毫 假票现形

根据该房地产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结合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点,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精神,稽查人员对其收入确认再次进行了审核。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以及房地产信息网公布的各项数据比对,以及“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对“预付账款”、“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进行检查,也没有进展。

正在案情陷入僵局的时候,该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帮忙整理资料为由,将一本打开了的原始凭证快速折叠回原样,这个看似普通的动作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一方面,该财务负责人自检查开展以来一直没有主动为检查人员检查账簿、报表、凭证提供过主动积极的帮助,此时为何如此“殷勤”。另一方面,为何仅关注这本原始凭证的“整理”工作。于是,稽查人员以该本凭证上有加班补助发放,需要复印为由,将该本凭证调回稽查局进行逐张审核,并将其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交由发票管理部门鉴定。

经鉴别确认,其中一份票号为:00013893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为假票,发票金额高达164万元。鉴定报告显示此发票系高仿假发票,人工很难辨别真伪。稽查人员意识到,这绝非是一般的假发票案,迅速将案情报上级领导。经批示,市局领导同意稽查局联合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组成专班对此假发票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检查人员将该房地产企业检查年度中所有入账的建筑安装发票进行检查,又发现了4张金额共计21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假发票。

科技办案 主动出击

根据掌握资料分析,假发票是从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施工方取得的,而假发票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拥有先进制假设备,组织分工明确,并有完整利益链的地下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鉴于此,联合办案组一方面积极整顿“买方市场”,另一方面争取在短时间内顺藤摸瓜,主动出击,直接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最大程度避免假发票的流入市场,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侵蚀国家税基。

调查中,该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交代此票是由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程某提供。根据线索,稽查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此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程某实行了控制调查(已作专案处理)。调查初期,程某拒不承认其开具假发票的事实,狡辩称自己毫不知情。办案组在程某使用过的电脑以及手机上,通过使用FinalData、EasyRecovery等软件成功恢复了程某已删除的QQ信息与假票样本JPG格式文件等,相关信息显示了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假发票的证据。与此同时,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张票号同样为00013893的高仿真假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张,税款金额为80934.00元。

铁证面前,程某终于承认了其利用QQ、MSN以及手机短信向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购买假发票的事实,即:先由“买方”提供票样和拍片,并通过网络传送给“卖方”,再由“卖方”制假,最后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售假。

联合作战 直捣黄龙

根据税警联合办案组掌握的证据,一方面将售卖假发票、假税票的程某刑事拘留;另一方面,根据截获的犯罪嫌疑人互联网IP,锁定其活动范围在广东省。经过缜密的调查,税警联合办案组详细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与活动规律。

2011年10月11日23时,发票打假办案组抵达广东,并与广东警方取得联系。经过精心部署,历时3天4夜艰苦奋战,成功捣毁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木棉湾和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村的两处制售假发票窝点,抓获正在通过互联网制售假发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现场查获交通运输、服务业、建筑业和商品销售机开税控假发票一万余份,制假税务完税证18份,制作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手机卡、银行卡等涉案物品若干,假公章、假发票专用章118枚,第二代身份证6张,手机11部。

据调查,张某利用居民楼较为隐蔽的特点,使用具有无噪音、不排污、不易发现的电脑、彩色打印机等小型化设备制假,以 QQ、MSN、Email等网络方式大量发放广告、联系买家。主要销售网络发票、机开发票、机开完税证等。首先由买方提供在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中真实存在的票号(已使用的),其次使用电脑绘制假票、一次打印成型。形成家庭式的制作、销售、传递、收款一条龙作业。

在抓捕行动中,民警冲进嫌疑人张某家中时,其妻子立即起身奔向卫生间,将一塑料袋从窗口扔出,后发现是一百多枚伪造的各地税务机关印章。该窝点的销售范围面向全国,开具假发票金额超过千亿元,对社会危害极大。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已被刑事拘留。

补税罚款 追究责任

该房地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伙同建筑施工方采取使用假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入账,虚增成本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多列支出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1、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一项及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之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房地产公司2010年少缴的土地增值税1035323.41元、企业所得税525109.23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土地增值税1035323.41元、企业所得税525109.23元,合计1560432.6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交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使用假发票入账,少申报缴纳国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035323.41元、企业所得税525109.23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3倍的罚款4681297.92元。

4、该公司2010年度偷税数额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均超过10%,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再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该案件成功查处的经验表明,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能形成有效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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