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3-04-10 13:18
税收征纳 2013年6期
关键词:契税所得税法站场

●哪些纳税人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因为搬迁改造将存货全部处置,取得的收入属于搬迁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因此,企业因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搬迁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选为A级的纳税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一条的规定,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形成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涵[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出差人员购买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请问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罚款收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权利告知制度中所涵盖的涉税业务包括哪些?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创建良好的征纳沟通机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制订了《纳税人权利告知制度》。该项制度中明确告知纳税人权利的具体涉税事项、涵盖的涉税业务包括:新办税务登记、税收调查审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五个方面。

●公司2011年购买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今年3月收到20多万元的债券利息。请问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为免税收入。上述规定中未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收入。又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如符合财税[2011]99号文规定的,该笔债券利息则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股权转让中,单位承受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父母将房产赠予子女,不属于继承,如果属于子女唯一普通住房,是否能享受契税减半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购买住房的情况。因此,父母将房产赠予子女,其受赠房产无法享受契税减半优惠。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征收契税问题,不论协议方式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按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如明确由政府(出让方)负责拆迁,其合同所列拆迁补偿费以及有效的补充合同追加的拆迁补偿费,包含在成交价格之中,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由纳税人(承受方)负责拆迁或未明确拆迁者的,除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外,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之后发生的所有拆迁补偿费用,均应照章征收契税。对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得作为其他税种计算的扣除额。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营业执照发生更换,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规定,对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因此,企业更换营业执照后,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时,计税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的规定,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包括:

一、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的规定: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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