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
——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2013-04-23 12:47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理事会经理

刘 伟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一、研究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的概念,对应西方的“农业合作社”概念,是农村社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者对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小,难以进行技术革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使用联合经营的管理模式,采用民主的内部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特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结构,这使得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能够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业水平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直接推动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新时期要继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而,本文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案例,使用已有的实地调研数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二、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Y村辖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地处冀北山区,全村共有农户91户,260人,其中劳动力138人,耕地1530亩。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前,Y村单一的种植农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2004年Y村人均纯收入为1680元,分别低于全县和全市平均水平3436元和2459元。Y村村民主要以种植玉米为主,单一种植农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随着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大部分青壮年劳力离开土地从事其它产业,致使部分土地闲置。随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针对Y村的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把Y村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在Y村党支部书记的积极推动下,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吸纳了187人自愿参股入社,并在首次股民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出了理事会成员,聘任了正副社长、财务主管和三个作业组组长。截止2010年底,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本村的蔬菜产业,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流转整合了本村土地达500亩,形成了以蔬菜种植为主的奶牛养殖、饲草种植、饲料加工、食用菌栽培、蔬菜种植五大产业。同时,Y村全部村民都参加了合作社成为其会员,他们直接来自合作社的收入达66.45万元,占其总收入的85.4%,人均纯收入达到8100元,远远超过同期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5919元。

三、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

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由两个系统构成:一是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二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机构,主要由经理、财务科、人事科、市场销售科、技术支持科和4个生产小组组成。其中,合作社全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代表合作社聘任合作社经理,合作社经理同理事会一起组建合作社内部的财务、人力、市场、技术支持与农业生产等机构。

图1: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成员大会是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全体205名成员组成。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三次:第一次是在春季播种季节前后,全体商讨合作社的年度发展规划与种植经营方案;第二次是在秋季收获季节前后,全体商讨收获蔬菜的处置问题;第三次则是在年终召开,进行盈余方案的布置、人事的任免、财务状况的公布与章程的修改等工作。定期会议一般由理事会负责召开,已经成为了成员大会行使权力的最重要方式。

Y村合作社的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是合作社决策和治理的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任理事会由2011年的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规划发展、人事调整和组织经营生产三项。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凡是涉及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都会召开理事会议经过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可形成。

合作社的监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任监事会由2011年的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式管理、参与式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通常理事会成员和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人员不能够兼任监事会中的职位。

(二)合作社生产经营机构

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聘组织机构主要由理事会任免产生。理事会成立后,负责聘请合作社经理,之后再同经理一起经过考核和甄选,确定合作社其他职能部门的人选。具体而言,合作社下设财务、人力、市场、技术支持四个部门和四个生产小组,如图3所示。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任经理由合作社理事会于2010年聘任,与理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经理在合作社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尽管专业合作社的外聘组织机构不是法人机构,其所聘经理也不是法人代表,但依然对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Y村大部分农户的素质普遍较低,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主要取决于经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即“能人效应”。

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活动除去内部的组织与管理,很大一部分都属于生产经营的范畴,例如订单农业的签订与农资的购买等活动。因此,合作社在理事会的指导和经理的具体领导下,建立了一系列企业化的职能部门以满足合作社的经济发展需求,主要有人事科、财务科、市场销售科和技术科四个科室。人事科设有科长一名,主要负责合作社内部人员的编制工作、用人计划的起草和人事调配工作,同时还负责合作社会员培训的联系、洽谈、接待与日程安排等一系列工作。财务科设有科长一名,在合作社负责具体的会计与出纳工作,负责合作社外聘员工工资的调整、审核与签发等。市场销售科设科长一名,主要负责合作社蔬菜的销售工作,通过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协助经理与理事会与有意向的超市或者蔬菜公司签订订单。技术科设科长一名,主要负责为会员解决农业生产技术和硬件维修方面的问题。其中,合作社经理是整个组织结构中的最高层,负责统筹管理整个组织的运行,负责四个职能部门和生产小组的直接领导。而各个职能部门只在自己的直线范围内对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对于平行或者非直属关系的职能部门只具备工作指导的权限。

四、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势

组织结构是管理学中研究较为深入的一个领域,组织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一般而言,组织结构包括最基础的直线型机构和职能型结构。在直线型组织结构中,组织中各个职务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各级主管对下属拥有直接的领导权,每一个职位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组织中不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而在职能型组织结构中,组织按专业分工设置职能部门,各部门在业务范围内有权向下级发布命令,每一级组织既服从上级的指挥,也听从相应职能部门的指挥。以直线型组织结构和职能型组织结构为基础,组织结构逐渐衍生出一批较为复杂的新类型,包括直线职能型、事业部制型、矩阵型和多维立体型等。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聘的组织属于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

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又称为U型结构,是在直线型基础上,通过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而建立的组织结构。其中,合作社经理是整个组织结构中的最高层,负责统筹管理整个组织的运行,负责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小组的直接领导。而各个职能部门只在自己的直线范围内对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对于平行或者非直属关系的职能部门只具备工作指导的权限。合作社之所以采用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特性。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代表机构,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村社区中的经济类非营利组织,本身具有推动农村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专业作用,因而就需要外聘以经理为核心的管理机构对整个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进行指导与引导。直线型组织结构中的权限过于集中且缺乏横向沟通,职能型组织结构的权限过于分散且难以及时作出有效决策。因此,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无疑成为非常符合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定的组织结构类型。

图2: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在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这种直线职能型中,经理占据着核心地位,主要负责直接管理财务科、人事科、市场销售科、技术科四个生产小组。四个科室与生产小组在自己的内部进行直线式管理,尤其对于生产小组而言,由于每个生产小组大概有50人左右,因而在小组内部又因职能分化为几个生产班,每个生产小组的组长直接对生产班进行领导与管理。各个科室之间由于是相互独立的职能型组织结构,因而相互之间只是工作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因此,采用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的合作社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既可以充分发挥经理的宏观决断作用,避免职能设置复杂带来的协调沟通障碍,又可以及时地采纳市场销售科与技术科提供的专家信息,提供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与抗市场风险能力。

五、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线职能型结构下的权力矛盾

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理事会的授权下,经理是整个组织运作的核心。各个职能部门相对平行,能够互相指导工作,只有处于直线范围内的经理和各个生产小组才具有直接的领导权。因而,整个合作社外聘组织的最高权限也就集中在最上级经理处,其他诸如市场销售科和技术科等职能部门,虽然具备各子业务范围内的权限,但由于和生产小组不处于同一直线,因而不具备对生产经营的直接领导权。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也就造成了合作社权力的过分集中,使得其他职能部门无法对组织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容易产生权利冲突。总而言之,由于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建立在高度的“职权分裂”基础上,各职能部门与直线部门之间的目标一旦不统一,则容易产生矛盾,并且往往难以确定责任的归属,从而损耗了组织运转的时间。

(二)非正式宗族组织与合作社的利益冲突

非正式组织是“正式组织”的对称,最早由美国管理学家梅奥通过“霍桑实验”提出,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以感情、喜好等情绪为基础的松散、没有正式规定的群体。Y村作为有着几百年农耕历史的村落,农民对生产和生活的互助有着强烈的需求,宗族因素一直在Y村享有非常大的生存空间与发挥余地。Y村中有郭和李两大家族,基本构成了Y村的宗族格局。通过调研,我们得知Y村郭姓农户超过半数,是Y村第一大家族。由于非正式组织有着强烈的归属意识和维权意识,因而当合作社意志与组织意识不相同时,往往会产生矛盾。在访谈中,我们得知合作社在2008年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起因为拆迁坟墓征地而引发的冲突,冲突双方分别代表了合作社整体利益与郭姓一个分支的家族利益,虽然事件最终以提高郭姓家族的分红比率结束,但依然凸显出在某些利益问题上,由于宗族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对合作社运转的影响。

六、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协调机构制衡权力

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采取了直线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因而权力运行的过于集中化对合作社的组织运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的根源在于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固有的缺点,但辩证地来看,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作为中小组织中最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兼容直线型和职能型两种组织结构的优点,对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起到了坚实的骨架作用,尤其是经理对于核心权力的把控,对于合作社发展方向的规制起到很大程度的良性引导作用。因而,对合作社组织机制存在问题的改良,在基础构架不改变的前提下,应当更多地从侧面考虑解决问题。合作社组织运行中之所以产生权力矛盾,除去组织结构的原因,职能部门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协调不顺是重要原因。由于合作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差,在沟通事项上容易产生脱节和矛盾,因而,笔者建议合作社应当在内部新设立办公室这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合作社内经理、各个职能部门与生产小组之间的相关事宜,作为整合与制衡各个职能部门与直线部门之间目标统一的平台。

(二)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增强成员的归属感

宗族因素作用下的非正式组织虽然为合作社组织的正常运转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其积极的一面仍不能忽视。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几千年来在小农生产的模式下能够维持稳定的社会根基主要依赖于宗族制度的维系,因而宗族因素虽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团体利益与合作社整体利益的冲突,但其强大的感情维系作用更多地维系了Y村的社会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合作社应当从加强成员的归属感出发,通过加强合作社组织文化即组织发展理念,来逐步削弱其内部的各种“团体利益”,增强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体意识。合作社应当继续加强对农户的思想教育与目标认同教育,让农户正确理解自身的发展与组织发展的关系,达到组织目标向个人目标的转化,能使成员更好地理解组织发展理念从而正确地发展自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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