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消防技术标准冲突适用原则

2013-05-14 05:44董韶松
卷宗 2013年3期

董韶松

摘要: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执法工作中,由于一些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公共消防安全维护二者不能同时兼顾,造成法规适用在技术改造中的一些重大安全隐患的出来和特大火灾隐患的判定中出现冲突,在此,笔者针对消防技术规范的一些原则和溯及力依据这种法规和消防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做一个探讨,以期为消防技术标准发生冲突时更好地进行适用。

关键词:消防技术;标准冲突;适用原则

1.消防技术标准在消防法律体系的地位

1.1目前消防法律体系构建

目前的消防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层次组成,最高的是法律、法规,其次是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在消防工作中,法规等同于技术标准。消防的法律社会关系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消防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他们的客体。所以说技术标准和消防权利义务并没有联系,它侧重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在技术上所能达到的标准。在制定部门上,全国人大是法律的制定部门,国务院和一些地方人大是法规的制定部门,而各种规章制度,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特殊的地方政府制定。国务院和一些享有特殊地位的地方政府,有权利制定消防技术标准,所以说,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各种规章在制定部门上是相同的。

1.2消防技术标准的地位

作为一经定制就立刻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它们具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属于程序上的一些规定,但是消防技术标准不一样,它们属于实体上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就是《立法法》(下文以此作为简称)并未将技术标准纳入规定所以不属于法律体系的范围之内而属于《立法法》。自此,我们就能看出了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技术标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且其效力也应该低于或者等同于规章。由此可见,消防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不同位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冲突的适用原则

2.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立法法》中规定了我国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即第78条到80条和第82条,根据规定,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发生冲突的时候,根据法律原则,上位法要优于下位法。所以说,在我们的日常中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规范的时候,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产生冲突,那么必须以上位法为标准。如果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就采用下位法,总之,上位法不能和下位法想抵触,再者,如果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一个下位法符合于更上位阶的法律,那么,下位法有效而上位法无效。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意思。

2.2 下位法的适用,必须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为前提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上位法和下位法,但是该下位法的相关行政处罚是依据上位法而规定的,那么选择哪个法律更合适呢?笔者在此做出这样的评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由于下位法的各种相关规定的制作往往比较详细,比较具体,所以更具有实用性,再者,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上位法不适用了,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仍然可以援用上位法。

3.同位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冲突的适用原则

3.1新的法律法规要优于旧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各种相关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各种新事物的出现必然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而新的法律在处理事件的时候明显占有优势,在新旧法律同时适用的时候,也是优先考虑新法规,这一点,并不同于溯及力原则。所以说,新法律代替旧法律行使权力,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说,在一些事例中,当新旧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去处理问题,也就是依据从新原则,但是在考虑到两者对同一要求的轻重上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选择要求轻的那一项规定来进行。

3.2一般规定要服从于特别规定

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况是在同一机关但是规定却不同的情况下。提别法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同于普通场合的特殊场合下适用的一些特别规定,比如说《加气站规范》,一些行为在普通场合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一到了这种特殊场合,就必须服从一些相关的规定。一般规定,就是为了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建规》。所谓的一般法规要服从于特殊法规,就是指在特殊场合必须适用而且符合其特殊性的法规要优先于一般法规,比如说一个燃气站的建立之时消防设计不符合规范,违法建立,这就必须适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是其合法建立以后,它的各项法规在该场合就必须适用《加气站规范》

《立法法》的第84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法律对溯及力方面的相关规定。所以说,如果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法律法如果适用于对该法律法规建立之前就发生的事件,那么,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那么,就不具有溯及力。富勒说过,“法律应当依其现存的规定来管理人类之行为。用明天将要制定的法律来约束或指导人们今天的行为, 这不啻于一派痴言”。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让人们更加的方便,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因为它主要起着引导和警示作用,根本目的并不是惩罚,所以说,我们没有必要去服从那些还没有面世的法律,这也是一种法治理念。所以说,消防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管其效力高低,都没有溯及力。这也是和法律从新不从旧的宗旨相符合的。

4.结语

消防技术冲突面对的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在施法过程中如何判断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之间有没有冲突,还有在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界定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如概念,文字,语言等各方面的解读不同而受到影响,所以说本身就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更让法律难以实施。当下,如果想要解决消防技术标准法律,单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胜任了,这就必须要多部门全力配合实施,也就是加强和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的合作与沟通,准确的解读法律的内涵,恰当的运用,才能体现到公平,才能确保相关法律的合理运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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