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自然因素的犯罪原因论

2013-06-07 10:44:33时晓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时晓骞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130012)

排除自然因素的犯罪原因论

时晓骞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130012)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作为犯罪学的理论核心,存在诸种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与近代学派的决定论并不合理,应进行修正。同时,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也并不科学,应当将自然因素从犯罪原因论中进行排除。

旧派VS新派;相对意志自由论;自然因素的否定;社会因素视角

从1876年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时算起,西方犯罪学发展已经历百年之久,而我国犯罪学研究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起步较晚,至今不过30余年,学界研究虽建树良多,但是基础薄弱。西方犯罪学发展经历了古典犯罪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现代犯罪学五个研究阶段,其中以犯罪社会学派对犯罪学发展的影响最为深远。本文拟以菲利犯罪原因三元论中的自然因素为研究起点,进行评析与阐释。

一、修正的理论基础

犯罪社会学派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把犯罪原因归咎于社会,是西方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过渡时期形成的学派。19世纪后半期,西方社会城市化加快,贫富差距拉大,失业、贫困、颓废现象日益严重,引发了高犯罪率等严重社会问题,犯罪、自杀、精神病正是这一时期的三大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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