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决现实执法问题为突破口

2013-07-12 18:48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叶颂旗
检察风云 2013年10期
关键词:虹口被盗船厂

文/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副局长 叶颂旗

[专家观点]

以解决现实执法问题为突破口

文/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副局长 叶颂旗

在黄浦江水域执勤的上海水上公安局民警(图/胡明)

随着上海黄浦江、苏州河两岸综合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上海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给水域安全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更对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尽快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上海市水上公安局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契机,抓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创新理念、完善机制、优化管理,积极探索和实践了打防新模式,有力维护了水域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

取得成效方面

突破法律适用瓶颈,有效打击外籍船舶盗窃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盗窃案件,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外籍船舶上实施盗窃犯罪,属于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域外行为。因此,外籍船舶发生2万元以下被盗案件难以处理。

2011年,停靠本市港口、船坞的外籍船舶发生一系列盗窃事件,除少数案件报案外,被盗的外籍船方多向中方船舶修理厂索赔,并出现个别外籍船舶谎报被盗,向中方修理厂索赔的情况,给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推进,来沪停靠的外籍船舶数量逐年上升,此类案件也日益增多。针对上述情况,为有效遏制外籍船舶上盗窃案件的频发势头,我局积极会同虹口检察院航运科进行专题调研,将相关情况反映至市检察院,寻求支持。此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经市政法委牵头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协调会议,明确了打击的必要性和司法机关的刑事管辖权,并对外籍船舶上发生的盗窃案件形成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局在虹口检察院航运科指导下对2011年发生的未予立案的外籍船舶盗窃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并就定罪标准和证据效力等问题及时与虹口检察院、虹口法院进行探讨,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目前,已完成对2起案件涉及的8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为此类案件的打击处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局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延伸预警触角,积极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在中海长兴船厂、立新三林船厂、立新东沟船厂等案件高发单位建立驻厂警务站,加强船厂外围水域巡逻力度,为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保护现场、固定证据、控制相关涉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保障,有效提高了辖区船舶集中停泊点和码头的治安防控能力。

设立驻所检察室,加强公检执法监督配合

为进一步提升公检双方的执法规范化和执法公信力,我局与虹口检察院签订了《关于对航运领域内刑事案件加强执法监督配合的工作协议(试行)》,我局吴淞水上派出所与虹口检察院航运科建立了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并设立驻所检察室,使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通过深入内保单位中海长兴船厂共同开展“警、检、企合作警民接待日”等活动,加强法律宣传和咨询,实现了“警力下沉、检力下沉”,执法监督服务向基层倾斜的目标。同时,在“3·15”上海原野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合同诈骗、“5·21” 中交三航局盗窃案等6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置过程中,虹检航运科主动介入,加强与我局协作配合,有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了执法难题和瓶颈问题。

需进一步探讨的难点和问题

在虹口检察院、法院等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在解决水域违法犯罪出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上,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了成效。然而,随着当前水域治安形势变化引发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水上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我局梳理了近年来水上公安在执法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请专家协助分析研究,探讨应对措施,为巩固良好的水域治安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于水上运输途中盗窃承运物资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前,水上运输途中盗窃承运物资案件时有发生,然而受到案件定性等方面的制约,水上盗窃承运物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遏制。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此类案件均以盗窃行为来认定,对数额达到上海刑事追诉标准的2000元以上的,一律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此数额的一律按盗窃行为给予治安处罚。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主要有诈骗、合同诈骗、侵占、职务侵占、盗窃等几个罪名。

从我局受理的案件情况看,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在运输途中主要采用破包、灌水、以次充好等作案手法窃取侵占部分货物。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2万元,属自诉案件,法院直接受理,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从以往我局受理的案件中,被盗货物价值一般低于1万元,此类案件不能立案,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职务侵占违法行为,所以我局无法进行处理。例如,舟山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东方179”轮承运油浆,从广西钦州运至上海高桥石油站灌入油库,在将油浆灌入油库过程中掺入大量水分,导致油库内油浆含水量严重超标,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何准确定性是困扰我们处置的主要难题。

长江航运途中类似案件也时有发生,对此,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曾联合制定了《关于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检会【2011】10号),针对长江江苏水域盗窃承运物资案件多发的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定性、证据要求等方面内容,对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为此建议:上海公、检、法能否就打击处理本市水域发生的盗窃承运物资案件制定出台相应的规定,为打击本市水域物流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于盗窃未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我局辖区(包括厂区、码头、船舶)内发生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案件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船厂外包工实施盗窃后准备离开厂门时,被保安当场抓获,盗窃物品价值均在500元至8000元不等,主要涉及电缆线、钢板等金属生产资料。

目前,我局在打击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一是打击处理威慑力不够。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对厂区内物品实施盗窃后,先将被盗物品转移至更衣室、办公室等地藏匿一段时间后,再次携带赃物出厂区大门时被抓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只能以盗窃未遂定性。而盗窃未遂案件只有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才能予以刑罚处罚。为此,此类盗窃未遂案件无法定罪处罚,只能行政处罚。但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为此,往往在打击此类案件上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二是被盗单位反响较大。由于对厂区内发生的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盗窃未遂案件无法开展刑事打击,而行政处罚又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违法嫌疑人利用空子,造成船厂的盗窃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船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也明显受到影响。

为有效打击船厂内盗窃国家生产资料案件,建议公、检、法三家就“犯罪嫌疑人在船上实施盗窃并逃避梯口治安岗亭检查,将被盗物品带入厂区的行为以及在厂区内实施盗窃,将被盗物品转移至自己控制范围内的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完善船厂盗窃未遂和盗窃既遂的区分标准,实现打击盗窃犯罪的效能。

关于外籍船舶上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处置问题

(图/东方IC)

在上海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外籍船舶经常会发生船员或外包工打架斗殴、船上物品失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同时,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上海母港国际邮轮上也时常会发生因邮轮跳港,中国游客采取“霸船”手段影响邮轮正常运营秩序的事件。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中国警方在外籍船舶上是否具有行政管辖权,致使在处置上述案(事)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为此,拟建议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公安机关对本市水域航行、停靠的外籍船舶行使行政管辖权。

今后,公、检、法将加强合作,共同为深入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虹口被盗船厂
虹口高中举办“弘文励教桃李芬芳”校友讲坛
致船厂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上海虹口社区护士对老年人的护理干预中的应用
大连辽南船厂
人大代表的“扶贫船厂”
不忘初心 稳中求进
——前进中的虹口烟草糖酒有限公司
黑邮票被盗
2014年国内主要船厂修船完工产值表、修船创外汇表、修船完工艘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