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蕾
(江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大部分的不良信息披露事件源于公司治理状况混乱[1]。在公司治理理论中,内部治理机制是一种重要的机制,与其同等重要的还有外部机制,如产品市场竞争,它通过竞争压力使企业面临破产或被兼并的风险从而促使企业所有者强化公司内部治理。那么产品市场竞争、董事会治理这两种内、外治理机制到底对信息披露质量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且这两种机制间存在何种关系,以下就产品市场竞争、董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在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治理结构居于首要地位,其治理效率对公司运行及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Beasley(1996)的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越大[2];Chen和Jaggi(2000)的研究表明董事会外部成员比例增加能显著减少财务报告欺诈现象[3];王斌和梁欣欣(2008)的研究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有负面影响[1]。笔者认为小规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正面影响作用;同时我国独立董事发展尚未成熟,对企业业绩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内部董事由于对公司经营情况比较熟悉,所以内部董事与企业信息披露为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与信息披露为负相关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