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毅,李 敏
(1.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 200021;2.东北财经大学 数学与数量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备以及我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不足等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而对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界定,是一个不断发展渐进的概念.国外学者对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起步较早,但早期的研究多侧重于管理层与股东的委托代理,私有收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描述了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运营的实际控制,与大股东的控制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差异.Grossman和Hart[1]的研究,可以视为对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研究的学术开端,明确了控制权私有收益和证券收益.控制权私有收益,是指当前公司的经理或收购方自身占用的,并且是被收购公司股东所不能获得的公司利益,如收购方实现的事例效应、控股股东的额外津贴、向关联公司的资产转移等等;而证券收益,则是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Bebchuk和Kahan[2]从控制权竞争的角度,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给出了定义,“在控制权竞争后,由最后控制公司的人所独占的,包括高薪、关联交易、改变公司政策满足个人利益在内的任何价值”.
我国直到1992年才有了真正意义上在公开市场,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彼时才开始出现.唐宗明和蒋位[3]的研究,是国内较早出现的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探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