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诸善冲突的根源和意义

2013-08-15 00:44刘清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有限性评判冲突

刘清平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200433)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不但十分常见、而且意义重大、却没有在理论上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现象,这就是“诸善冲突”。本文试图从元价值学的视角出发,对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及其重要意义进行一些分析。

本文说的“元价值学”与西方学界首倡的“元伦理学”相似,其任务不是像“规范伦理学”那样旨在讨论“哪种具体的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你在这样那样的情况下可以或应当怎样做”等实践性的问题,而是旨在讨论“善和正当这些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人们是怎样理解和运用它们的”等语义性和逻辑性的问题[1]。不过,与狭义上的“元伦理学”有所不同,“元价值学”的研究范围并不仅仅限于道德领域,而是同时也涵盖了人类生活中的非道德领域(如实利、认知、炫美、信仰等领域),试图考察人们在所有这些生活领域内围绕善和正当等术语展开的所有价值评判活动,并且由此揭示人们在现实中为了实现自己的存在所遵循的某些基本的生活逻辑学模式。

其实,如果在广义上把文绉绉的“善”与大白话的“好”看成同义词的话,它们显然不只是人们在伦理领域才会运用的术语,而是同时还构成了人们在实利、认知、炫美、信仰等非伦理领域也会诉诸的一种最基本的价值标准,用来评判各种东西和行为。这样,只从元伦理学角度研究它们便不够了,毋宁说应当首先在更广泛的元价值学层面上考察它们,也就是不但要研究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说的善恶好坏,而且还要研究人们在非道德生活中所说的善恶好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两千多年前还不存在自觉的元价值学视角,但不管是《孟子·尽心下》的定义“可欲之谓善”,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善是我们欲求的目的”[2]3-5①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论著的中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可以说都已经含有元价值学的意蕴了:不管在道德领域还是在非道德领域,人们总是把能帮助自己满足需要、对自己有益、因而为自己所意欲的东西称为“善(好)”的,而把会妨碍自己满足需要、对自己有害、因而为自己所讨厌的东西称为“恶(坏)”的。换言之,无论不同的人在规范性层面上对于某种具体东西的善恶评判呈现出怎样的千差万别,他们其实都是在共通的核心语义上理解这两个字的:用“善”指那些有益而可欲的东西,用“恶”指那些有害而可厌的东西。说白了,善恶的这种共通语义也是人们能够围绕相互有别的规范性价值评判进行商讨论辩的前提所在;不然的话,哪怕他们彼此间想就“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问题争吵一回,或许都没办法展开。

澄清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容易理解人们在生活中为什么会遵循趋善避恶这种行为模式的内在原因了。实际上,这是一种能够从善恶好坏的核心语义那里分析性地演绎出来的普适性模式:在元价值层面上,任何人都会想要得到能帮助自己满足需要、对自己有益、为自己所意欲的好东西,想要避免会妨碍自己满足需要、对自己有害、为自己所讨厌的坏东西——不管他们在规范性层面上意欲的是白菜还是萝卜,讨厌的是和平还是战争。同时,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生在世也不会做出“趋恶避善”的反向选择,因为它属于分析性的不可能:单就善或恶本身而言,既没有人想要得到自己反感的坏东西,也没有人想要去除自己喜欢的好东西。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将“趋善避恶”视为生活逻辑学的第一条原则:人们只有按照这条原则从事行为,才可能通过获得自己意欲的好东西而实现自己的存在,否则便会由于遭遇自己讨厌的坏东西而否定自己的存在。

从这里看,一个人有可能达成的最理想最圆满的存在境界,当然就是能够得到自己认为有益而可欲的所有好东西,避免自己认为有害而可厌的所有坏东西,从而充分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了。不过,“诸善冲突”的存在,却从根本上决定了对于任何人来说,这种理想圆满的人生境界都只能是一场梦幻泡影。

所谓“诸善冲突”,是指在人们意欲的各种好东西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张力矛盾,以致人们不可能同时实现它们。《孟子·告子上》说的“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早在两千年前便生动地指出了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现象;但遗憾的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们都很少从理论角度深入考察它的产生根源及其对于人生在世的重大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诸善冲突既能发生在一个人身上,也能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这时就是所谓的“人际冲突”),并且因此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就一个人面临的诸善冲突来看,其产生根源首先在于人的有限性与善的多样性之间的张力:一方面,一个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他认为可欲的好东西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另一方面,一个人的能力却又相当有限,从而导致他不管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之内,还是在从生到死的全部流程中,都只可能凭借自己的有限能力得到一部分好东西,满足自己的一部分需要。其次,即便在本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一个人意欲的两种好东西之间也可能在性质或后果上正相抵触,以致某种善的实现往往同时意味着另一种善被否定;像吸烟之善与健康之善、美食之善与瘦身之善的矛盾关系,便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再就人际之间的诸善冲突来看,也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由于不同的人对于某种具体东西的歧异性评判所引发的矛盾张力:我认为可欲的善,在你眼里却是讨厌的恶,从而导致你我之间出现对立。例如,假设你认为言论自由是个好东西,我却认为言论自由是个坏东西,我便会按照我自己的趋善避恶取向,阻碍你从事的旨在实现言论自由的行为,而你也会按照你自己的趋善避恶取向,反抗我从事的旨在取消言论自由的行为。其次,即便不同的人对于某种具体东西的价值评判能够达成一致,如果这种东西(像金钱财富、就业岗位、教育机会、政治权力等)的资源相对有限,难以同时满足不同的人对它的需要,也会引发人际之间的竞争抢夺,最终导致只有一些人获得了这种好东西,另一些人却得不到的结局。苏格拉底便提到:“那些把同样的东西视为美好可喜对象的人们会因此竞争起来,乃至由于意见分歧变成仇敌。”[3]

很明显,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诸善冲突,一旦发生都势必导致这样的后果:人们只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一部分好东西,避免自己想要避免的一部分坏东西。事实上,正像刚才引用的孟子话语表明的那样,倘若出现了两种好东西不可兼得的对立局面,一个人便只有做出既有所得又有所失的取舍选择,才可能以放弃某一种善为代价实现另一种善。例如,假设我原本把吸烟和健康都看成是值得意欲的好东西,一旦它们之间的矛盾张力达到了某种程度,就会逼着我做出有得有失的取舍选择,要么为了维系飘飘欲仙的吸烟之善放弃身强力壮的健康之善,要么为了维系身强力壮的健康之善放弃飘飘欲仙的吸烟之善,却没法让这两种好东西兼而得之。

取舍选择的必要性主要就是建立在诸善冲突之上的。诚然,“趋善避恶”也可以宽泛地说成是选取好东西而舍弃坏东西;但严格说来,它并没有展开本真意义上的选择,因为当好坏东西并排摆在面前的时候,人们肯定会直接趋于自己意欲的好东西,避免自己讨厌的坏东西,无需做出认真的取舍。只有在诸善冲突的情况下,本真意义上的选择才会存在:面对自己都喜爱却不可兼得的两种好东西,你必须做出取此舍彼的选择,否则后果便是两种好东西你全都得不到。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人生充满了选择,你对此别无选择”的格言。

进一步看,影响着人们在诸善冲突中做出取舍选择的关键因素,又是各种好东西在质上的主次轻重地位。众所周知,西方学界尤其是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特别强调善恶在量上的大小多少分类,却相对忽视了善恶在质上的主次轻重地位,甚至认为通过定量计算可以让大小不同的善恶乐苦相互通约、彼此抵消,按照剩下的余额评判某种行为的利弊得失[4]。然而,倘若立足于现实,我们很容易发现,日常生活中许多彼此冲突的善,诸如生命与道义、吸烟与健康、美食与瘦身、时间与精力等等,是根本没法从定量角度计算其大小多少的。毋宁说,人们其实首先是从定性角度权衡它们对于自己生活的主次轻重意义,然后按照“两善相权取其重”的共通模式,为了实现某一种对自己来说更重要的好东西(所谓“基本善”),不惜放弃另一种对自己来说较次要的好东西(所谓“次要善”)。例如,在生和义不可得兼的情况下,如果你像孟子那样把义看成比生更重要的好东西,你便会做出“舍生取义”的选择;反之,倘若你把生看成比义更重要的好东西,你则会做出“舍义取生”的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将“取主舍次”视为生活逻辑学的第二条原则:在诸善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总是会选择自己认为重要的好东西,舍弃自己认为次要的好东西。下面将会看到:诸善冲突对于人生在世的重大意义,正是与它必然引发的取舍选择及其遵循的这条普适性原则直接相关的。

诸善冲突对于人生的头号意义在于:它引发的取舍选择决定了人们在从事各种价值评判活动的时候,不仅会诉诸善恶这对基本的标准,而且还会诉诸是非这对基本的标准,并且因此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千差万别的不同“活法”。

问题在于,由于善和恶在本性上彼此对立,二者之间始终存在对应性的关联:倘若一个人的生活缺失了某种善,就意味着他因此遭受了与这种善相对应的某种恶;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缺失(避免)了某种恶,则意味着他因此获得了与这种恶相对应的某种善。例如,倘若缺失了我想要的财富之善,就意味着我因此陷入了我讨厌的贫穷之恶;如果避免了你讨厌的死亡之恶,则意味着你因此维系了你想要的生命之善。从这个角度看,一些西方哲学家把“恶”解释成“善的缺失”[5],其实是有道理的。

这样,人们在诸善冲突情况下做出的取舍选择,也就不只是“从两种好东西之中选择一种好东西”这样简单了;相反,当一个人以放弃甲善为代价获得乙善的时候,他势必会遭遇到由于缺失甲善而对应性生成的甲恶。例如,当你做出“舍生取义”的选择时,你便会在实现义之善的同时陷入死之恶;当他做出“舍义取生”的选择时,他则会在维系生之善的同时面临不义之恶(所谓“苟且偷生”)。换言之,人们在诸善冲突中做出的任何取舍选择,其结果都不会是单纯得到了某种好东西,没遭遇任何坏东西,而必然是在获得这种善的同时又遭遇到那种恶,从而呈现出在某方面好,却在另一方面坏的善恶交织特征。

于是,面对这类好坏东西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取舍选择,人们也就不可能单凭善恶好坏的价值基准决定怎样做了,而是必须另外诉诸是非对错的价值基准。事情很明显:当我喜欢的萝卜与我讨厌的白菜并排摆在面前的时候,我当然可以单纯凭借善恶标准,仅仅按照趋善避恶的行为模式,拿起萝卜却远离白菜;可是,在生和义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既然我做出的选择要么同时交织着义之善和死之恶,要么同时交织着生之善和不义之恶,我怎么还可能单纯凭借善恶标准,仅仅按照趋善避恶的行为模式,来决定自己是舍生取义还是舍义取生?

本来,倘若考虑到善恶的对应性关联,与人们在诸善冲突中遵循的“两善相权取其重”模式相对应的,自然是“两恶相权取其轻”的模式:既然由于诸善冲突的缘故肯定要遭受因为放弃某种善所导致的恶,一个人便会通过主次轻重的权衡比较做出决断,以忍受某种会给自己带来次要损害,因而可以接受的坏东西(所谓“次要恶”)为代价,来防止另一种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损害,因而不可接受的坏东西(所谓“基本恶”)。并且,恰恰由于诸善冲突所导致的善恶交织特征,“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一面甚至要比“达成特别想要之善”的一面更有决定性意义:只有在防止了会给自己存在带来严重损害的不可接受之恶的先决前提下,一个人通过选择获得的那些十分重要的好东西,才有可能充分发挥维系自己存在的积极效应;否则,就像不时发生的“赚了大钱丢了小命”的日常案例所显示的那样,倘若一个人在诸善冲突的情况下只是沉迷于怎样实现特别想要之善的“成功学”,却遗忘了优先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正当论”,他很可能就会因为事后发现自己“做错了”而陷入追悔莫及的悲剧状态。

从这里看,是非对错的价值基准可以归结为:当一个人在诸善冲突中做出的选择能够防止自己遭到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之恶的时候,他就会认为自己做“对”了;当一个人在诸善冲突中做出的选择没能防止自己遭到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之恶的时候,他则会认为自己做“错”了。换言之,如果说人们之所以诉诸“善恶”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为了在趋善避恶中找到哪些是值得意欲的好东西,从而为人们的行为确立一个想要实现的有益目标的话,那么,人们之所以诉诸“是非”的价值评判标准,则是为了在诸善冲突中防止任何不可接受的坏东西,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出一条不许突破的止恶底线[6]。

仍然以生和义的不可得兼作为案例:如果你像孟子那样把义看成比生更重要的好东西,你便会认为舍生取义才是对的,舍义取生却是错的。理由很简单:前一种选择虽然会让你失去值得意欲的生之善,却能防止在你看来不可接受的不义之恶,因此是对的;后一种选择虽然能让你维系值得意欲的生之善,却会造成在你看来不可接受的不义之恶,因此是错的。反之,倘若他把生看成比义更重要的好东西,他则肯定会做出正相反的是非评判(亦即认为舍义取生才是对的,舍生取义却是错的),从而导致《庄子·齐物论》所说的“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歧异局面。不过,无论不同的人在规范性层面上对于某个具体行为的是非评判呈现出怎样的千差万别,他们其实都是在共通的核心语义上理解这两个字的:用“是”指称那些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可接受之恶的行为,用“非”指称那些会给自己带来不可接受之恶的行为。

进一步看,现实中人们在“活法”上呈现出来的千差万别,最终都能归结到他们在善恶是非方面的这类歧异性价值评判那里:他们在规范性层面上究竟把哪些东西看成是善的,把哪些东西看成是恶的,把哪些好东西看成是基本善,把哪些坏东西看成是基本恶,把哪些行为看成是正当的,把哪些行为看成是不正当的?也正是由于选择对于人生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亚里士多德已经把它当成一个重要的范畴来考察,甚至宣称人们围绕善恶是非做出的取舍,要比行为本身更能体现他们的品格特征[2]64-67。

诸善冲突对于人生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由于它导致的取舍选择总是造成善恶的悖论性交织,便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存在无法摆脱的内在有限性。

第二节曾提到,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以致会与他的需要的多样性相互抵触,这是构成诸善冲突的一大原因。但严格说来,这种能力的有限性还只是人本身的一种潜在有限性;最终决定人的存在的现实有限性的,是下面这个元价值学的事实:由于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的深度效应,任何人在诸善冲突中展开的现实存在都必然会受到种种坏东西的限制和否定,从而引发人生在世的种种烦恼和悲哀,却永远没法达成自己心目中理想圆满的幸福境界。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才得出了一个结论:“一切蕴涵着冲突或烦恼的东西,都是与不朽和幸福的本性不相容的。”[7]的确,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在世的所有不幸和困扰,人的存在的一切麻烦和苦难,在元价值维度上都可以回溯到诸善冲突这个乍看起来不起眼的现象那里。

无需细说,在人们意欲的各种好东西之间也会存在共生和谐的关系:某种善的实现不但不妨碍、相反还能促进其它善的实现,诸如身体健康有助于事业发展,你帮助了我而我也回报了你之类,由于共生和谐的缘故,这类“善善与共”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不会引起任何麻烦。然而,“不可得兼”的诸善冲突却截然不同了:无论是发生在人际之间,还是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它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好东西与坏东西密切交织的严重后果,从而在维系人们某方面存在的同时,损害人们的另一方面存在,结果导致人们的存在永远处在片面有限的状态之中。说穿了,人生在世总是什么都“想要”,但现实的残酷在于:绝大多数“想要”不过是一场梦幻泡影而已。就此而言,诸善冲突实际上构成了“任何人的存在注定了都是一种有限性存在”的终极原因。

事实上,对于人生在世来说,诸善冲突甚至要比恶本身更为严峻。毫无疑问,世界上的各种坏东西也会给人们带来烦恼和悲哀;但有一点很幸运,人们对它们至少能够采取“惹不起还躲不起”的态度,凭借避恶取向逃出它们的魔掌。例如,倘若我反感白菜的味道,就可以通过选吃其它蔬菜的途径远离它。然而,诸善冲突的情况却不同了:表面上看,它似乎只是两种善之间出现了对立,以致你只能从中选取一种;但究其实,它还意味着由于舍弃了好东西而必然会对应性地造成坏东西,以至于不管你怎样努力,也没法摆脱恶对自己存在的否定效应。在这个意义上说,诸善冲突的残酷与其说在于人们因此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所有善,不如说在于人们因此必将遭遇自己反感的某些恶。这其实也是人们在诸善冲突中诉诸的正当标准不是重在获得十分想要之善,而是重在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关键原因:人们在诸善冲突的情况下从事取舍选择的时候,如果仅仅专注于怎样获得有助于满足自己需要的好东西,却忘记了如何防止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损害的坏东西,就很容易导致尽管在某方面取得了成功,却又由于遭遇到基本恶而釜底抽薪地否定了自己存在的悲剧局面。

再从宏观视角看,诸善冲突必然引发的取舍选择,还决定了人们生活轨迹的有限性。本来,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可以说就是他自己在诸善冲突中按照自己的善恶是非标准走出来的;与“人生总是充满了选择”相辉映的另一句格言——“人生紧要处只有一步”,便彰显了这种取舍选择的严峻性和有限性:倘若在这些紧要处你做出的是另外一种选择,诸如高中毕业后不是去上大学而是找了工作,不是学的理科而是学的文科,不是选的财经而是选的文史,不是到甲地而是去乙地就业,或许你的这一辈子都会面目全非。而让这种有限性变得更严峻更残酷的是:在许多情况下,你的取舍选择往往只有十分偶然的当下一次,既没法重复,也无可替代,结果是你只能活上十分有限的那么一回。

综上所述,“诸善冲突”虽然乍一看只是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通而常见的现象,对于人生在世却具有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的重大意义,不仅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人们的取舍选择,而且还迫使人们在善恶好坏的价值基准之外不得不诉诸是非对错的价值基准,最终更是决定了人们的有限性存在。有鉴于此,深入考察这一现象,不但对于我们在元价值学层面上找到生活逻辑学的基本原则、发现人生在世的共通模式,而且对于我们在规范价值学层面上分析人们千差万别的不同“活法”,探讨人们只有一次的人生轨迹,显然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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