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社会的风险形态及其防控

2013-08-15 00:49方朋钦
关键词:网民

方朋钦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认为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已经导致进入了“风险社会”。现代风险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领域,社会和文化领域同样存在,而且更多的是关于人的问题、社会的问题[1]。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的本质时也指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2]320。 受现实社会投射的网络社会,在本质上必然带有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各类表征,综合其虚拟化特性。网络社会在给人们开阔的视野、自由的精神生活的同时,也隐含着诸多深刻影响人们生活、工作和精神世界的风险,可谓之网络社会风险。

一、网络社会的风险形态

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是用环境的不可预见性来界定风险,因为风险的原因是变动的。网络社会最大的特点是自由、虚拟,任何人都可以天马行空、任何信息又不断快速更新的环境就意味网络空间必然存在诸多的不可预见性、不可控性。这样,在网络社会中生成并快速传播的风险也就必然存在且无章地繁衍。对照现实社会的风险形态,网络社会的风险形态更具复杂性、不可预见性。我们暂且从交往、交易、娱乐、安全几个方面来探讨网络社会的风险形态。

(一)交往风险

网络交往有社交网站、即时通讯、邮件、微信、微博等多样形式,而且信息传播快、信息量大、交往成本低,在社会生活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种种隐患。比如人际交往异化风险。每个网民都掌握着与陌生人接触和交往的主动权,交往全凭网民个人的喜好,且大多是短期行为,人际关系缺乏粘合性。许多网民常以游戏心态融入网络交往,网络个人信息半真半假,网络角色随意更换,交往缺乏真实性,甚至有网民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网络社区中“网恋”式“钓鱼”,欺骗异性网民财色。此外,网络交往也会出现泄露网民个人隐私风险,如网民职业、工作生活地点,日常行动路线,喜好等等,这可能会激发一些网民的破坏欲望和犯罪心理,给他们带来可趁之机。还有,网络交往也让网络暴力和色情信息传播得更快,严重危害网民的身心健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1年6月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近年来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负面影响有关。

(二)交易风险

网络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便捷性、节约性、及时性、无限性等特点;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在很大程度上给交易双方的各项权益造成挑战。一是交易信息风险。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以合法身份进入网络之后,都有可能在网络中发布夸大、过期、虚假的供求信息,以骗取对方的财物。例如商家发布与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权威机构认证等事实不符的信息,以及可能无法兑现的允诺;买家也会使用虚假资料,如冒名套取货物。二是交易信用风险。以淘宝为例,网络买家为规避风险一般会选择信用较高的卖家,而排名较为靠后的基本很少关注。这就促使网络信用点数较低的卖家通过网络水军替其刷高信用,提升网络排名。三是交易欺诈犯罪。在交易信息不实的基础上,网络交易双方都有存在诈骗的可能。从买方来看,可能存在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或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卖方货物的行为。而卖方,也可能存在设立钓鱼网站、利用木马操控网上银行、通过网络数据平台盗取个人信息等形式实施网络购物诈骗。来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部门2012年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在有网购经历的网民中,31.8%的网民直接遭遇诈骗网站,被骗网民达 6169万人,估计损失达到 308亿元[3]。

(三)娱乐风险

网络娱乐包括网络游戏、网络影视、网络歌曲、网络聊天、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短信等诸多文化形态。它们以其独特的多媒体形式,刺激性的感官享受,成为众多网民调剂、放松的重要休闲方式。当前,网络娱乐已呈铺天盖地之势,且不断推陈出新,在一个热衷个体言说的虚拟世界中造就大众集体狂欢之势。然在沸沸扬扬的表面,除了展示个体特性、挑战权威、打破世俗的喧嚣之外,也看到各类毫无意义的离经叛道,没有底线的隐私挖掘,不顾法理的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等。网络娱乐亦存风险。这种风险隐藏于诸多的网络娱乐休闲形态之中。如,网络游戏中身体与自我的分离可能促发暴力,网络影视下载携带的病毒可能自动链接色情网站,网络聊天也许泄露资讯而被骗取财色,还有诸如 “人肉搜索”、网络“大字报”等被搜索人、被爆料人面临网络与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等。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说:“娱乐不是问题,被娱乐包围却是个问题”。

(四)安全风险

网络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安全的威胁。我们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是维护网络安全永恒的任务。一是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据上海上海科学信息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显示:97.4%的受访者表示曾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六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环境不太安全。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买卖的主要渠道。二是恶意攻击风险。据资料显示,全球平均每20秒就会发生一次网络入侵事件,我国95%的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管中心都曾遭到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一旦黑客找到系统的薄弱环节,便对计算机用户进行操作,损坏、更改或泄露用户的信息,或利用用户的计算机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用户利益的损害。

二、网络社会风险的防控

网络社会风险形态各异,既是现实社会问题和矛盾在虚拟世界的反映,也是网络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鉴于国外网络监管的实践经验,目前我们应综合运用法治管理、技术管理和网络伦理规范倡导等手段净化网络环境。

(一)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网络执法力度

我国互联网发展很快,网民数量已然超过6亿,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但网络监管的基本法律却极度缺失,执法效能也不高。因此当前加强网络监管首要的任务是制定并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人格权、网络消费者权利和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位阶,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化解网络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和危害,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同时,要提高网络的执法力度。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依法管理网络中的职责,避免多头管理或推诿扯皮现象。政府也要改善网络管理模式,结合各种管理手段“软硬兼施”规范网络行为,保障网络社会的良性运行。

(二)加大网络科技创新力度,提高技术监管能力

技术带来的风险最后还是需要利用技术的手段加以解决,所以网络社会风险的防控还需要网络技术控制系统的更新完善。这包括数据的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网络地址转换技术、操作系统安全内核技术、身份验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网络防病毒技术等综合起来所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运用这些技术,针对不同的网络信息分别采取保护、规范、限制和禁止等不同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做到预防、监控、修复相结合,化解各类网络风险,确保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落实,确保网络社会安全。网络监管技术和能力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保护相关的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手段。

(三)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提高网民自觉自律

康德曾说过,世界上最震撼我们心灵的有两种东西,一个是头顶的星空,一个是内心的道德法则。网络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映射和延伸,网络中的道德规范同样属于我们传统道德的范畴。网络的高速发展,引发的各类网络风险,使得传统的道德规范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我们必须为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构造一个健康的伦理空间。当前,我们应借鉴国外网络管理经验,一是制定符合我国网络实情的网络道德规范,提高广大网民和大量网络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二是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网民自觉自律,弥补网络技术控制的缺陷和网络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三是通过建立网络安全联防机制,帮助网民树立网络风险意识,并集思广益寻求网络风险防范与治理之道。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江苏:译林出版社,2004.

[2]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网络诈骗已成吸金“黑洞”[N/OL].中国青年报,[2012-12-29].http://news.xhby.net/system/2012/12/29/015749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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