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概念外延的对象理论——从虚概念的角度看

2013-08-15 00:53李铁强
关键词:客观事物外延牛顿

李铁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部队管理系哲学教研室,河北廊坊 065000)

比较人民大学新旧版本的逻辑教材,概念外延的定义已经由“对事物范围的反映”[1]转变为“概念所反映的某种对象类”[2]。对于这种转变,我们称之为从概念外延的客观事物理论到对象理论的转变,而这一点是在虚概念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的。关于虚概念有无内涵和外延的争论是虚概念理论争论的焦点。这种争论不仅是虚概念理论本身的问题,更是关乎如何刻画概念外延中的对象理论,并通过它来重新审视虚概念的重大问题。本文以虚概念在科学中的实际运用为背景,从逻辑一致性要求的角度揭示几种主要虚概念理论所蕴含的矛盾性或不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概念的对象理论、外延、虚概念等提出修改方案。

一、虚概念研究的逻辑一致性要求

没有哪一种理论性的研究在没有确立其方法论准则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真正的成功。逻辑学概念(包括虚概念)理论的研究也是如此。因此,为了从通行的虚概念理论入手,去探讨什么是概念的外延及相关的基本理论,我们必须强调逻辑学所珍爱的基本要求,即逻辑一致性要求在概念理论研究中如何具体实现的问题。

在现代逻辑中,一致性是指一阶逻辑演算在语义和语法上的一致性。其中语法一致性是指逻辑演算系统不存在任何公式A,使得A与非A都可证。这种一致性又称作古典一致性,即逻辑演算系统的无矛盾要求。其哲学依据是,在本体论的层面讲,无论A指涉什么,它不可能既是A又是非A;从认识论的层面讲,任何人在头脑中都不可能同时产生或建构A和非A的个体形象,不管我们对A赋予什么样的经验解释。我们知道,现代逻辑学并不包括概念论的内容,但因为传统逻辑中也有矛盾律的基本要求,同时研究概念理论必须通过命题和推理才能进行,所以概念理论的研究也必须满足一致性的要求。那么,逻辑一致性的要求对于概念理论(包括虚概念问题)的研究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

对此,我们要着重强调的是,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不仅是对某一逻辑系统的局部提出的,而且是对整个逻辑系统、针对逻辑系统中任何部分之间的关系提出来的。具体到概念理论,它包含三个有机部分:一是概念、概念的逻辑特征和概念的类型;二是概念间的外延关系;三是概念的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其中虚概念理论是概念类型理论中的内容,并且以概念、概念的逻辑特征为逻辑前提。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它们依前后顺序,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前提。这里,第二部分内容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不仅是维系其它两部分内容之间关系的中介,也是形成命题与推理的逻辑前提。所以,所谓概念理论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就是概念理论三部分内容每一部分内部和三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这就要求人们在研究概念理论中虚概念理论等局部问题的时候,不仅要保持这个局部的逻辑一致性,也要保持各个局部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当然,人们在研究概念理论时,不会完全地或真正地忘记这一要求,但却非常容易把研究的视线停留在概念理论局部的逻辑一致性之上,而不去考察概念理论的整体一致性,不去考察为保持局部逻辑一致性而可能的对整体逻辑一致性的破坏作用。可以肯定说,这样的逻辑研究极易导致不得要领的、无休止的争论。

笔者在考察国内2000年以来发表的有关虚概念研究的所有文章之后,发现只有王金娥强调把虚概念的研究必须放在概念理论的广阔视野内进行[3]。虽然她没有提及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也没有涉及虚概念与概念理论各个方面的关系,但正是受她极具启发性的论述,笔者才意识到逻辑一致性要求在概念外延理论研究时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首先加以考察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准则,是关于正确处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逻辑学概念理论之间的一致性问题的:概念理论研究必须在优先保证概念理论自身逻辑一致性的前提下,把意识能动性放在合理的位置之上并预留对其进行合理解释的空间。因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具体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础而不是相反,而逻辑学所关心的核心是逻辑一致性问题;如果某种概念理论不能保证逻辑一致性的要求,那么它绝不会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意识、思维及其能动性的基本原理。

二、物理学家运用虚概念的逻辑方式

基于前述观点,笔者认为,由于任意挑选某个或某几个孤立的虚概念去证明或反驳某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研究方式,极易把人们限制在概念理论极其有限的局部因而忽视整体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因此对虚概念理论进行研究的最佳入口是选择一组相互关联的、能够兼顾概念理论三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并在科学中的运用方式无歧义性的概念组,以此作为说明流行的虚概念理论对逻辑一致性背离的原因,进而为寻求正确的理论奠定基础。

满足上述要求的概念组可以通过改造牛顿的一个天才设想找到。

牛顿在其名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人造卫星的可能。他说,假如某个人站在高山之巅,并且以足够的水平速度抛出一块石头,那么它将不会落回地面,而是按固定的椭圆轨道绕地球运行[4]。在牛顿对绕地球运行的石头(简称牛顿的石头,用概念B表示)的设想中,概念B由于没有质量、形状和颜色等含义的限制,因而它不是对某一特定的一块石头的构想。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可以进一步构想两个概念,一是“被某人以每秒20公里的水平速度抛出的一块质量为1千克的石头”(用概念C表示),二是“被某人以每秒25公里的水平速度抛出的一块质量为2千克的石头”(用概念D表示)。如果我们将牛顿质点力学中的物体概念称作概念A,那么,牛顿或物理学家或学习牛顿力学的大学生会如何分析概念 A、B、C、D 呢?

他们的分析过程是:(1)对于概念A,由于它是普遍概念,由于它既没有限定物体的质量、所受的力,也没有限定物体的初始位置和速度,所以只能用牛顿三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进行一般的刻画。(2)对于概念B,相对于概念A而言,虽然牛顿限定了石头被抛出后所得到的水平速度足够的大,以及理想地限定了只受地球引力作用而不受空气阻力影响的石头运动,但因为他没有限定石头的初始速度和质量,因而对概念B的分析也只能是一般的分析,分析的结果依然是用字母表示的一般性结论,尽管这种一般性的结论相对于牛顿质点力学基本定律而言已经是一种特殊的情形了。(3)对于概念C、D,它们当然比概念B更为特殊,因为对于它们而言,它们分别所受的力、质量和初始速度都是确定的。在此,只需将石头C、D的质量和初始速度分别代入对概念B分析而得的一般性结论,就可以得出其各自特殊运动轨迹了,其中只有一个变量,即时间。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概念C、D的分析是分别独立进行的,其结果也不会相同。

笔者相信,这样的分析过程是如此地自然而然,同时又行之有效,以至于像牛顿或物理学家或学习牛顿质点力学的大学生都不会对此提出任何疑问。不过,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因为我们所关心的真正问题是蕴含于其中的概念逻辑问题,确切地说,是牛顿在首次进行人造卫星构想时对虚概念的逻辑处理方式的问题,其核心是概念组ABCD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

很显然,就概念的类型而言,概念A是一个普遍概念,而概念B、C、D都是虚概念。即使在人造卫星成功发射以后的今天,因为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有足够的力量将物体以如此高的速度抛出,因而概念B、C、D在严格的意义上也都没有客观事物与之对应。同样明显的是,尽管概念B、C、D在客观世界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实体,尽管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否认牛顿对虚概念及其理论具有完全自觉和清楚地认识,但如果用概念理论中的术语来表述前面的分析过程,那么,牛顿对概念组ABCD进行逻辑处理的结论必然是:(1)概念组ABC和概念组ABD每一组依次都是属种关系。因为,从A到B再到C的分析过程,以及从A到B再到D的分析过程是从普遍性走向特殊性再走向个别的过程。(2)概念C、D是不相容关系。因为虽然C和D都将按椭圆轨道绕地球运行,但它们的运行特征(包括轨道焦距和运行周期等)不会相同;其分析的过程是将由分析B得出的一般性结论分别代入不同的数值得出的。(3)虚概念的引入必须以能够维系概念间外延关系为理论前提,因而无需假定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现实世界中是否有其对应物。或者说,不管“如此这般的物体”是否在现实世界中有客观对应物存在,物理分析和逻辑分析都可以按部就班地进行下去,直到得出结论;对在客观世界中有客观对应物和在客观世界中没有对应物的“如此这般的物体”概念一视同仁,不加区分。应该说,牛顿并不是不关心概念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他非常清楚地表明概念B只是一个构想而不是对现实的分析和描述,只不过在研究它的运动时,他把是否有客观事物与之对应的问题搁置起来,以不影响他的分析过程。这一点恰恰是牛顿思维创造性具体而生动的表现。

至此,一个评判各种概念的对象理论和虚概念理论是非曲直,寻求新理论的特定战场已经赫然出现。如果读者不喜欢这个战场,那么完全可以塑造另一个自己喜欢的战场,只要选择的事例能使我们方便考察概念理论各个部分内部及各部分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事实上,物理学习题集中的相当一部分问题,以及其他许多具体学科中的各种发明创造的构想过程,都是针对假定实体而言的,而它们作为概念,按当下的观点看相当一部分都是虚概念。

三、有关虚概念外延各种观点的理论困境

国内在虚概论有无内涵和外延的争论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概念既无内涵也无外延,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概念有内涵而无外延,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概念既有内涵又有外延,而虚概念的外延按空集来处理[5]。现在我们结合牛顿构想的实例来讨论虚概念有无外延各种观点的困境。

虚概念无外延观点是虚概念“既无内涵也无外延”和虚概念“有内涵而无外延”的共同主张。其依据是把概念的外延定义为概念所反映客观事物的范围;既然虚概念在客观世界中没有与之对应的实在事物,那么它当然没有外延。这种论理方式的总体缺陷是,其既忽视了概念理论的局部一致性要求,也忽视了概念理论的总体一致性要求,更忘记了将概念区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虚概念的目的,是使它“有助于准确地把握概念的外延,有助于做出恰当的判断。”[1]具体地讲,它导致了如下后果:

一是概念将失去都有内涵和外延的逻辑特征。如果我们承认虚概念是概念,那么虚概念“既无内涵也无外延的观点”使我们丧失了所有对概念依据其逻辑特征进行把握和研究的恰当和根本的普遍方式。而虚概念“有内涵而无外延”的观点尽管挽留住概念内涵的这一基本特征,却使得讨论概念的外延成为不必要的事情,因为既然外延不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特征,也就理所当然地不必去理会概念的外延问题。但如果我们不承认虚概念是概念,以此保证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的逻辑特征,那么逻辑学的概念理论就将人类最为珍视的本质力量,即思维的创造性问题(就像前文所提到的概念组BCD)置于逻辑学的视野之外,而这样的逻辑学概念理论很难说是健全的。

二是概念间关系的理论将无法维系。我们知道,所谓概念间的关系是针对概念间外延的关系而言的。假如我们承认虚概念是概念却无外延,那么概念间关系的理论当然就是多余并且是错误的。但这样一来,牛顿或其他的物理学家或学习质点力学的大学生以非常自然的方式将概念组ABC与概念组BCD都分别视为属种关系就失去了基本依据。或许会有人为虚概念有内涵而无外延理论设计出一个内涵逻辑的道路:即人们只根据概念的内涵就可以判断不同概念间的关系,进而为命题和推理搭起逻辑的桥梁。其方法可能是,因为在牛顿构想中概念组ABC和概念组ABD中的每一组概念的内涵是依次增加的,所以可以将属种关系定义为两个概念的内涵依次增加这样一种关系。但是这样的定义没有普遍性。例如,从概念“白色”到概念“白色球”也是内涵增加的过程,但它们一个是属性概念,另一个是实体概念,不可能是属种关系。再者,这样的处理方式更无法解释为什么物理学家把概念C和概念D视为不相容关系。我们没有看到坚持虚概念无外延主张的人做出任何这样的努力;即使做出这样的努力,我们也看不出任何有希望的前景。从实质上说,这种观点断绝了试图建立完善概念理论的可能。考虑到传统逻辑和绝大部分现代逻辑都是外延逻辑,虚概念无外延的观点使得得到广泛应用且行之有效的外延逻辑不再成立,牛顿的构想在逻辑上也就不再是合理的了。假如我们否认虚概念是概念,那么由于概念组ABCD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被阻断,无论是牛顿本人还是任何其他的人都将无法根据牛顿质点力学的基本原理,明确地、无矛盾地去刻画和区分假定实体的运动特征和状态、否定概念组ABC和概念组ABD每组中的概念依次为属种关系,就等于挖掉了人们以一般规律为依据,通过创造性的构想假定实体,并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人化自然这个实际有效活动的理论根基。如果否认概念C和D之间的不相容关系,人们将无法对不同的设想方案做出不同的处理,于是虚概念留给世人的将会是彻底的混乱。

三是概念的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失去其根本依据。这一后果不需要我们做出任何说明,只要我们清楚概念理论三部分之间关系,只要我们上述分析正确,这一后果对于虚概念无外延论者来说就是必然的。总而言之,持“‘虚概念’无外延”观点的人因为没有意识到这种观点对概念理论维持逻辑一致性的破坏作用,在他们默认或者热情拥抱概念间外延关系理论的同时,却不自觉地挖掉了整个概念理论的根基。

“‘虚概念’既有内涵也有外延”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避免了“概念无外延”观点所导致的对概念理论局部和总体逻辑一致性的破坏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说它表面上满足概念理论的一致性要求,是因为它维系了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因而从直观上似乎可以保持概念间外延的关系理论,并与概念的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相一致。说它实际上没有满足概念理论的一致性,是因为它对虚概念的外延作为空类进行处理。对于牛顿的构想,人们会毫不置疑地将概念AB、BC、BD当作属种关系来处理,而将概念CD当作不相容关系来处理;也只有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牛顿构想的逻辑,才能说明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将概念B、C、D的外延都按空类或空集来处理,就会逻辑地导出三个重要的结论:一是无论怎样增加虚概念的内涵,其外延也会保持不变,即始终是空类[6];二是所有虚概念都有相同的外延即空类,因而按全同关系的定义,所有虚概念都是全同关系;三是作为前两条的必然结果,虚概念的外延就成为空而稀奇古怪的大杂烩。这样一来,就会遇到如下不可克服的困难:如果上述三个结论是正确的,并且考虑到在牛顿构想中概念C、D都是通过增加概念B的内涵而得的新概念,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将概念C、D当作不相容关系分别进行处理,而不作为全同关系的概念呢?对于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它们内涵不同而外延相同,其作用在于或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分析其特征(如“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或是对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存在状态的分别描述(如“晨星”与“幕星)。但是,我们却决不可以说对C、D的分析也是在说明同一事物两个不同方面的特征,也决不可以说这是在描述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的两种存在状态。总之,把虚概念的外延当作空集来处理的方式无力解决这个问题,反而使概念间的关系置于不确定的境地,因而也无法对科学家分析概念组ABCD关系的方式做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虚概念有无内涵和外延的三种观点都无法满足概念理论的逻辑一致性要求,或者更准确地说,在研究虚概念时,概念理论总体逻辑一致性的要求在其视野之外。其结果是,单纯地寻求逻辑狭隘的一致性使人们看不出解决虚概念问题的希望。

此外,这三种观点还有一个共同的错误,也是根本性的错误:它们都在逻辑的开端,即什么是概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上,就把客观事物纳入逻辑学之中,使概念理论不得不处处面对冷漠的客观事物,并进而为其概念理论和虚概念理论进行哲学辩护。其结果是,概念理论只能得到机械唯物主义的辩护,而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支持。因为,其侧重点往往停留在概念性认识产生的客观基础之上,而没有扩展到概念广泛的、创造性应用的领域。正如张盛彬先生所指出的,传统的概念理论“基本止于认识世界的、发现的,严重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7]。这样的概念理论就是我们在本文开始提到的概念外延的客观事物理论,而这样的理论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在牛顿质点力学中,普遍概念A的外延既包括概念“某科学家或学生在某次自由落体实验中所用的特定物体”,也包括概念C和D。由于概念C和D都无客观事物与其对应,所以概念A到底是普遍概念还是虚概念就成为悬而不决的问题了。这样一来,将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普遍概念和虚概念就是不合理的。此其后果一。如果我们承认将概念A划分为现实世界中的物体与人们通过思维构造的物体是合理的,那就等于承认“现实世界的物体”和“人们构想的物体”都是概念A的外延。但是,“现实世界中的物体”作为普遍的东西在现实世界中不是独立的实在之物,因而没有任何独立存在的个体与之对应。承认这一点会导致概念A是虚概念这个明显与我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相悖的结论;而否认这一点将会导致柏拉图主义。此其后果二。还有,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把“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与“反映的客观事物”混淆起来,用后者代替前者,于是概念的外延就成为“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物”[7]。这就是张盛彬先生对传统的概念外延的理解。这种理解虽然是错误的,但极具普遍性。因为当言及例如概念“孔子”的外延是孔子时,没有人进一步追问和研究:作为概念“孔子”外延的孔子是对孔子的某种认知状态呢,还是孔子其人本身呢?相反地,很多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对孔子做出即孔子其人本身的解释[8]。这种理解的实质是将概念外延与客观对象的范围等同起来[3]。它除了会产生上述两个不良后果之外,还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果承认概念的外延是思维可以操作的,同时认为概念的外延是客观事物,那就等于说思维可以直接操作客观事物。此其后果三。事实是,包括概念理论的整个逻辑学仅仅涉及思维操作,而不是像科学实验那样是对客观事物的操作。

总之,概念论的客观事物理论既不满足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这迫使我们必须对概念之对象做出新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修正概念的外延和虚概念的定义。

四、对概念论之对象理论的修正及简要说明

类比于数学第一次危机及其解决,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虚概念有无内涵和外延问题的解决与概念理论的关系问题。古希腊人以自然数为基础,认为任何数都可化归为两个整数之比。因此,他们对数的理解只停留在后人所说的有理数的范围之内,而不敢越过雷池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发现根号2不能化归为两个整数之比,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其合法地位时,危机就产生了。在数学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人们在既承认无理数的地位,也改变了古希腊人对数的狭隘理解的前提下,危机才得以消除。我们特别注意到,在改变对数的理解之后,数的基本运算法则(如加法的结合律和交换律)并没有改变。同样地,当虚概念被引入概念理论之后,我们也没有理由改变概念间关系的理论以及概念的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等逻辑理论。虚概念在科学中实际应用的逻辑操作过程证明了这一点。问题仅在于,人们没有及时地、适当地调整概念的定义中所说的对象到底是什么,从而导致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概念论从客观事物的理论转变为对象理论是一种进步。无论如何,对象理论认为,对象不仅仅包括客观事物,也包括如“金山”和“神”等非客观存在的东西[2]。但这种进步尽管方向是正确的,然而十分有限。由于这种理论把虚概念的外延当作空集,因此它既不能满足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也无法避免概念论之客观事物理论的各种不良后果。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

有鉴于此,对概念的对象理论进行修正是完全必要,而且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廓清了合理修正它的基本要求:一是不要在概念理论的开端,而是在概念理论的边界处将客观事物纳入概念论的视野,以此保证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二是最大限度地压缩空集的范围,以此来实现概念理论的逻辑一致性要求。为此,有必要通过认识论的研究来区分客观存在的对象与主观构造的对象在概念外延的对象理论中的不同地位。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过程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认识的对象有不同层次之别。其中,第一级认识对象就是客观事物,这是感性认识的对象(感性对象);第二级认识对象是依据概念的含义并通过思维操作而构造出来的对象(理性对象)。在此,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感性对象不是概念论所说的对象,因为感性对象是思维无法操作的;对于人而言,只有实践活动才能实现对它的现实操作。理性对象的重要性表现在,如果我们对某一概念根本不理解时,任何理性对象就不可能被构造出来;我们对概念的理解越深刻,理性对象被构造得越清晰、越丰富。更重要的是理性对象具有独特作用:当它是依据理性认识对理性对象的重新构造时,人们可以通过比较它与感性对象是否符合,从而达到验证理论认识是否为真的目的;当它不能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其客观对应物时,它就是人们思维构造的产物,人们试图通过实践将它转化为客观现实的东西,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如牛顿对人造卫星的构想)。理性对象的作用与马克思主义能动反映论相一致。

由此,我们得出如下概念论的结论:

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依据概念的内涵所构造的形象个体。这种形象个体是人们依据对概念内涵的理解进行构造的结果。

概念的外延是依据概念内涵的能行构造对象集。所谓能行构造,是指符合概念内涵的任何构造,无论这种构造是否由某个人具体构造过。这样的能行构造对象集,似乎因为思维构造的无限潜力而使概念外延成为不确定的,但这种不确定性既是思维把握概念外延之现实情况的真实写照,又为知识的扩张和思维能动性的发挥敞开了大门。为什么我们无法把“人”这个概念外延中的对象完全陈列出来呢?因为依据“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其能行构造对象不可穷尽。为什么人们能够在见到一个陌生人时把他轻松地认定为人呢?因为这个人给予我们的感性经验也是“人”这个概念的一个能行的构造对象,由此我们可以快速将其归类。为什么人们可以想像或构造人的各种艺术形象,而他(她)们实际上并没有现实的对应者呢?因为依据概念的内涵所进行的能行构造个体中,许多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人的形象。所以,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看,把概念的外延看作依据概念内涵的能行构造对象集,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经验前提,又超越了对经验有限性的限制,并通过思维的构造能力表现出思维的能动作用。

根据概念外延中的对象是一个还是多个,可以合理地将概念划分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只不过在此我们不追问概念外延中的对象是否有客观事物与之对应,从而把逻辑学中思维的对象限定在思维的范围之内。

指称揭示概念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概念外延中的对象在现实世界中有无对应物的问题,即任何一个依据概念内涵所进行的能行构造个体,是否在现实世界中有客观对应物的问题。概念外延中的对象,是概念理论的边界;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但概念外延中的对象却未必有指称。这样可以避免柏拉图主义过于沉重的本体论负担。

可以把概念区分为实(真)概念与虚(假)概念。但此时的实与虚不是从概念与客观事物关系的角度,而是从概念外延是否是可以实现的能行构造的角度而言的。如果依据概念的内涵,概念外延中的对象是可以构造出来的,那么这个概念就是实概念或真概念;如果依据概念的内涵,概念外延中的对象是无法构造出来的,那么这个概念就是虚概念或假概念。例如,尽管“2000年法国的国王”没有现实存在的个人与之对应,但依据其内涵,我们可以构造出许多具体的个体形象,正是他现在对法国实行着封建统治,所以它是实(真)概念。但是,依据“园的方”这个概念的内涵,我们却无法构造出任何一个具体的满足其内涵的图形,所以,它是个虚(假)概念。

笔者相信这些结论能够满足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也将思维的能动性放在它应该所处的位置之上。但笔者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们还没有揭示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因此并没有最终解决人们是如何依据概念的内涵去构造对象的问题。所以,我们距离使概念理论真正完善起来尚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形式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17,28.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金娥.也谈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5-16.

[4]张华夏,杨维增.自然科学发展史[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5:121 -127,48.

[5]王习胜.虚概念四辨[J].六安师专学报,2000(1):24-25.

[6]朱前鸿,梁庆寅.虚概念指称研究[J].现代哲学,2001(4):72.

[7]张盛彬.从虚概念看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J].九江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28,32.

[8]陈波.逻辑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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