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源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2011年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约1.7万亿元,结算金额约1.3万亿元。据统计,2011年北京市共受理预付费类消费投诉约占投诉总量的5.3%,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洗衣、洗浴等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规范管理,而发卡商违法发放预付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仍屡见不鲜。《办法》监管难已表明现行法律并不完全适宜当下预付卡市场现状。本文从分析目前单用途预付卡法律关系这一基础入手,探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根据《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单用途预付卡给商家带来稳定客户群的同时,也因其快捷交易方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单用途预付卡主要特点是载体多样性、使用范围有限性、先付性和风险单向性,不记名预付卡还具有无因性。
单用途预付卡中,预付卡仅限于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发卡企业体系内使用,主要法律关系主体有持卡人、发卡人兼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