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参与中的公民德性*

2013-08-15 00:54马岩茹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德性公民民主

马岩茹

(西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公民的立法参与是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公民的德性又是公民参与立法的道德保障。因而,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应注重培育公民的德性。

一、公民的立法参与: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

民主立法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民主政治是获得统治合法性的通行证,是国际市场流通的货币,是一切体制的公分母。”在某种程度下民主是有价值的,法治国家如同日常所需要的面包,民主对于法治国家就是空气之于呼吸,水之于饮水,民主最大的优点就是只有民主才能实现国家法治。民主立法所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立法,并且公民应该在立法中处于基础性的位置,主要是通过表达利益诉求来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立法质量的提高。

公民参与立法是民主的本质要求,因为民主最重要的原则是人民有权对影响自己利益及生活的事情做出决定,在一个成熟的民主制度当中,公民是参与者及裁判者,如果仅仅强调公民裁判者的角色,却忽略了公民参与者的角色,这就有缺陷了。立法与每一位公民的自身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一位公民都有平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立法的主体应该是每一位公民,每个公民都应参与和自己利益相关的立法决策的讨论。公民参与立法可以对立法权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由于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立法活动和自由表达个人意志的权利,所以法律必须反映公众的切身利益,这样就可以预防因为立法权太过集中而引起立法腐败的发生,杜绝了利用立法来损害公众切身利益的情况多次发生,进而可以改善立法的质量。公民参与到立法活动中还能提高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程度。使公民充分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不但可以使所立之法更好地反映每一位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个人意愿,有利于达成被大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方案,还能提高个人对于所立的法律的认同程度,“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1]如果立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公正的考虑,即使人们的利益诉求没能通过立法而制度化,但由于人们参与了立法的过程从而会承认法律的合法性而遵守它们。只有大家从内心认同法律才会自觉地去遵守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公民作为立法的主体,他们在立法活动中是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首先,公民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出具体负责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者。立法者并不是天然存在着,立法者不因为拥有某一种地位或身份就理所当然的负责制定具体法律的制度,立法者也不是由于权力者的指定而产生,事实上立法者是经过公民的投票而产生。然后,公民要在参与层面上表述他们诉求的利益。立法是就社会利益实施制度性的分配的活动,也是一场利益博弈活动,各个利益群体都渴望立法将他们诉求的利益转化为法律,能使自己所在的利益群体所诉求的利益实现制度化,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使他们的利益得以确认。但利益的诉求在当今社会仍具备多元化的特征,在立法中不可能所有的利益诉求都会得到支持,都会转变为法律。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牺牲其他人的利益,铺设以造福某个阶级的人民。那些可以在立法活动中得以转变为法律的利益诉求,是在各个利益群体为了他们的利益诉求而进行充分表述的前提下实现的,若是没有公民表述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律制度的制定者就根本不可能知道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就更不可能在立法活动中法制化那些最具有迫切性及普遍性的利益诉求。因此,要想立法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要想利益格局实现平衡,公民的利益表述是必要的,利益表述是每个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环节。

二、公民的德性:公民参与到立法中的道德基础

民主立法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参与到立法中,而公民德性则是公民参与到立法中的道德基础。这里所说的公民德性是指将“公民的立法参与”作为导向,是每个社会成员在拥有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所应该具备的品格,主要包括自主、宽容、参与及质疑。

第一,参与的德性。这是公民参与立法的必要美德,公民对立法过程的关注和投入是公民德性的关键性标志。参与是公民共同讨论立法的一种美德,主要包含三个道德要求。第二,德性的自主。自主是说公民不应受外界的支配、控制和干预,应按照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及思考,独立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的一种美德。第三,宽容的德性。宽容是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对待异己人群和异己观点的一种美德,包含三个方面的道德内容。第四,质疑的德性。质疑是参与立法的公民对所立之法持批判性态度的一种美德。

三、公民德性培育:民主立法的基础工程

公民的德性是民主立法的道德基础,但德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法治实践中养成和获得的,因而加强公民的德性培育是民主立法的基础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这需要学校、公民社团等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公民在法治生活中的实际参与。

第一,培育公民德性,必须要加强公民的教育。阿尔蒙德指出,“教育产生了一种主要的公民倾向”,公民教育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提高公民的政治认知、参与意识及责任感。我国学校教育应加强公民民主法治方面素质的培养,加强公民德性教育。首先,培养民主法制观念。民主立法是法治社会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参与立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公民缺乏民主法制观念就会缺乏为争取这一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公民不仅要正确对待民主立法制度,要认同民主立法制度,要相信民主立法是一种好制度,还要对民主立法有着合理的价值期待。民主立法是一种好制度,但民主立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民主立法制度下所创制的法律也会有遗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因为毕竟民主立法的主体是人,是人就都有考虑不周全和考虑不到的地方。这就要求公民学会对所立之法进行合理批判的习惯和能力,以促进良法的创制。其次,注重公民德性知识方面的教育。学校教育除了培养公民正义、自尊、信任、忠诚、友善等一般的德性外,还应该加强平等的意识、理性的参与意识、个体的自主性意识、对异己人群的宽容与合作的意识等等方面的公民素质的培育。柏拉图认为一个人只有知道正义和美怎样是善的,他才有足够的资格去做正义和美的护卫者。公民也只有知道参与立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德性,在参与立法的实践中才会以这些德性去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

第二,培育公民德性,必须要培育公民社会。公民德性的培育需要适当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在促进、推动公民自觉、主动地参与立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践和法治生活实践中,公民德性的践行中,公民德性才能得到很好提升。俞可平认为民间组织对社会政治的参与程度要高于普通的公民,民间组织不仅要求与鼓励其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组织内部的事务,还鼓励其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2]。社群主义理论家认为社团在公民德性培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民主政治成为可能的文明品质只有在公民社会的团体网络中才能习得”。[3]社团可说是培育公民德性的重要实践场所,参与社团的实践经历对于提高公民参与立法方面的能力和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培育公民德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民德性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加强学校教育,培育公民社会,而且还需要家庭、单位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尤其要注重网络传媒的正面导向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公民除了从课堂上、书本上了解到有关参与立法的信息外,更多的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是来自于网络。公民通过网络可以了解到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如网络本身就是公民参与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和媒介。网络可说是培育公民德性的温床,网络提供了让公民切身感受我国推进和建设民主立法进程的平台,网络也给公民提供鲜活的民主立法的例子,从而增强他们对民主立法的信心,激发他们参与立法的愿望和热情。因而,公民德性的培育要充分利用网络这一传媒,从正面去引导公民,以培育公民参与立法的德性。如引导公民通过网络关注民主立法进程的同时,还要引导公民对网络上出现的对于某一立法草案或立法草案所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要持宽容的态度,让他们通过网络上各种各样的声音的呈现来实际感受对不同声音的宽容的态度。还如引导公民对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质疑的声音进行理性的分析与判断,让他们感受宽容态度的同时,也让他们感受这种不盲从、敢于质疑的勇气和品质。

总之,讲民主立法,讲公民立法参与的同时,应注重以“公民的立法参与”为导向的公民德性的教育,而只有学校、公民社团及网络传媒等通力合作,才能够培育出参与立法所需的公民德性,才能建构具有时代感的公民精神,才能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3.

[2]马奔.公民会议:协商民主的一种制度设计[J].山东社会科学,2009,(10):129.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猜你喜欢
德性公民民主
论公民美育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托马斯·阿奎那的德性论
十二公民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
西方德性思想的价值与启示
欲望的位置:论两种慎议民主取向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