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属性探讨

2013-08-15 00:51□李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原住民原生态

□李 青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1 古村落概念

古村落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下形成并延续下来的稳定的原生态聚居地,是人类“顺应自然,为我所用”的产物。目前对古村落在概念和内涵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标准,许多学者和学术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对古村落进行定义。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所谓的古村落是指那些已经有五六百年以上历史的村寨,这些村寨大多由一个庞大的家族组成,村寨里有家族创业始祖的传说,有家族兴盛衰败的记载,有祖传的遗训族规。”建设部文物局公布的关于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将“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状保存程度”“现状规模”以及“村镇规划与管理”作为评选标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先生认为古村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鲜明的地域个性,二是建筑格局保存得较为整体和系统,三是有较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1];朱晓明认为“古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刘沛林则把古村落界定为“人类聚集、生产、生活和繁衍的最初形式,一直处于演进发展之中。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在一些演进较为缓慢的特定地域,仍有幸保存着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些村落,而且村落的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均保存较好”[2]。陈志华则认为古村落应该满足以下5个特点:(1)年代久远;(2)科技成就很高;(3)与自然融为一体;(4)村落规划出色;(5)有公共园林[3]。

综合上述观点,作者认为古村落首先应具备村落的功能与结构,如应有一定规模、有独特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人居环境、保留着原住民以及原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等等。当然,之所以称之为古村落,必须有一定的历史性,有保存完好的历史遗存。所以,古村落既不是遗址,也不是现代乡村,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是“生活”着的古代村落。

2 古村落资源属性

2.1 古村落是文化遗产

古村落作为文化遗产是在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中首次确立的。2007年7月,国家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古村落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农耕文化社区缩影的古村落在文化遗产中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古村落保留着丰富的文化遗存,其中既有诸如村落建制规划、各类建筑遗址、地方特产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民俗、语言、生活起居、民间艺术(文学、雕刻、音乐、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村落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冯骥才先生将古村落列为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濒危的三大文化遗产之一,并指出古村落的非物质和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不能切割开来[4]。随着2000年西递、宏村加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古村落作为在我国分布广泛且特色各异的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2 古村落是特殊的公共资源

2.2.1 古村落是一种公共资源

村落是我国基本的社会单元,古村落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缩影,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其意义不仅在于物质文化的禀赋,更在于至今仍为人类使用,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得以传承和延续,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已有学者对文化遗产的公共资源属性进行了界定,如张晓认为,“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这不仅取决于其自然禀赋,还取决于人们设置这些特殊区域的初衷和定义”[5];张朝枝认为“根据‘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物品类型划分的标准,指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一种公共资源。[6]”因此,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古村落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公共物品特性,是一种公共资源,其公共属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首先应具有社会公益的功能的旅游地。

2.2.2 古村落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

古村落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而具备公共物品属性[7],这是其不同于一般旅游地的实质所在。然而,古村落旅游资源还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这是因为,首先,古村落首先是村落,原住民既是古村落旅游地的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原住民日常生活场所的民居,属于原住民私有产权,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在古村落旅游开发中,民居是最重要的显性旅游吸引物,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讲,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即俱乐部物品),类似性质的还有民间传统物件(可供展览的农具、房间摆设、布局)、手工作品乃至原住民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其次,古村落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电力、水、公共卫生等则属于准公共物品(即公共池塘资源)。可见,古村落旅游地并非全部属于纯公共物品。所以,古村落旅游地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即俱乐部物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当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将减少原有消费者(原住民、游客)的效用。古村落的这一特殊属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管理的复杂性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2.2.3 古村落是“活态”遗产资源

古村落是具有一定历史沿革,保留有完整的村落建制并为当代人服务的村落,所以,古村落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遗存,但不是遗址,是一种“活态”的遗产资源。这是因为,第一,古村落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珍惜遗存,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是古村落。在我国大约有60多万个村庄,其文化遗存的状况和特色保持程度不一。按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标准,只有那些具有历史价值和特色风貌,且原状保存完整的村落才可以申报古村落。因而,古村落不能再造、复制,也不能仿造、移动,这决定其历史性、地域性、稀缺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点。这一属性对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正确理解资源与产品的公益性内涵,是保护前提下旅游开发与供给的关键。第二,古村落是“生活着”的村落,古村落的原住民及其生活是古村落得以生存繁衍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是古村落与任何其他遗产资源的最大区别。这一属性,决定了古村落一方面具有遗产资源的社会公益功能,如旅游开发、文化遗存、生态环境保护等;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古村落原住民的生活利益。因此,从旅游管理角度而言,古村落旅游一要满足遗产保护的要求;二是资源配置与管理要满足旅游景区的公益性要求;三要符合古村落社区居民生活利益。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并不能垄断其产品的生产或包揽该产品的供给,而各种开发主体必然有其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使古村落旅游的公共管理进一步复杂化。

所以,从历史文化遗存的角度而言,古村落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遗存,除原住民住宅以外的设施、遗存等资源和环境,政府均具有所有权,因而古村落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政府可以在保护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实施公共管理。从古村落基本功能而言,古村落首先是村落,原住民是村落的主体,原住民生活及其住宅为原住民所有,不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政府公共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原住民的利益。所以,本文认为,古村落是一种不可移动和复制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延续,也是一种的特殊的公共资源,具有混合属性。

2.3 古村落旅游地属性

由上分析可知,古村落的公共属性不仅在于其资源的稀缺性,更在于其至今仍为人类所服务,即生活着的“活态”的遗产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原住民及其生活既是古村落景观构景要素的核心,也是古村落重要的旅游吸引物,这使得古村落旅游既不同于一般的遗产旅游,也不同于乡村旅游。而是基于历史遗存,以保存完整的村落为显性吸引物,以原住民的生产生活状态产生的民俗风情为支撑,并与自然景观和谐依存而构成的景区与生活区叠置的原生态旅游地。

就国内古村落旅游地赋存现状而言,有原生态型(未旅游开放)、景区化、景区生活区叠置型等不同的形态。但从旅游角度而言,呈原生态状的古村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特征,只是少数非“旅游”者远足、猎奇的场所;而被景区化了的古村落,由于失去原住民及其原生态的生活以及古村落传统风貌,而已不具备古村落的属性,充其量只能算作古村落遗址公园。所以,景区与生活区叠置是古村落旅游地的最好体现。

3 古村落景观的旅游吸引功能

3.1 古村落特有的景观意象,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和吸引功能

景观意象即地方个性。每一个古村落都有其独特的景观意象,包括聚落建筑及其周边的山水草木等原生态赋存环境,是对一个地域自然的历史的文化艺术等各种元素的直观表达。或沧桑或古老,或安逸或温馨,四季皆有景,身临其境会使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更会让人对大自然的神奇与人类的聪慧浮想联翩,这就是古村落景观所具备的最基本的观光游览功能。

3.2 景文结合的建筑艺术,具有美学和科学性的旅游吸引功能

古村落建筑艺术的旅游吸引并不仅仅是多元化的美感,而在于其景文结合所蕴藏的深厚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的创作与表达手法以及由此揭示的科学内涵令人叹为观止,成为建筑、文物、考古、摄影、美术乃至社会、聚落、民俗等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的活化石。所以,在古村落热衷成为旅游景区的同时,不可忽视古村落的美学文化体验与科学考察研究等专业旅游功能。

3.3 古村落的原生态环境,具备极好的旅游休闲体验功能

古村落多分布于山水交融、风光秀美之地,远离城市和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他们沿袭着古老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坚守着自己的伦理道德,较好地保存了原生态的自然和文化而誉为“世外桃源”。对于久居繁华都市的人群而言,置身于这种田原生态之中,散步、喝茶、聊天、渡船等;自然是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最佳休闲体验场所。

回归田园的体验式旅游已为众多的旅游者所追寻,而古村落作为大众旅游体验乡土风情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在现今的旅游潮流中已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知晓古村落旅游资源,熟悉古村落的构景要素,辨识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属性,为大众的古村落旅游作参考和借鉴。

[1]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义[N].光明日报,2006-06-15.

[2]刘沛林.古村落:和谐的人居空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3]陈志华.关于楠溪江古村落保护问题的信[J].建筑学报,2001(11).

[4]邵秀英,李 静.古村落旅游地旅游环境评价及案例研究[J].旅游科学,2007(6)

[5]张朝枝.旅游与遗产保护——政府治理视角的理论与实证[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7]樊勇明.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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