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四化”要求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政策规制

2013-08-15 00:51李玉琪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金融

李玉琪

(焦作大学经管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2)

十八大提出的“新四化”即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其中针对农村建议就占了一半,可见我国政府对农业问题的重视以及农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与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金融服务供求矛盾日渐突出,农村金融形势趋于恶化。因此,深入研究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特别是探讨农村民间金融政策规制的构建,降低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运行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新四化”要“从以前的以物为主走向以人为主的新阶段”。这个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就使我们看到:农村金融制度并不是越发达越好,也并不是越正式越好,而是要针对农村资金供求的特点、以农民的实际需要为根本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本文就“新四化”对农村民间金融提出的新要作简单的分析,并给出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建议,希望可以弥补当前农村民间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不足,为决策部门和相关理论研究者提供参考。

一、“新四化”对农村民间金融提出的新要求

(一)资金需求量大,需要进行规范

在“新四化”建设中,新型城镇化涉及“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旧道路”等的改造工作,大规模的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中的大部分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筹集的,但是涉及到农村公路的改造或者是村村通工程改造,以及居民的房屋装修改造等,不可避免的要使用民间金融的力量;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必然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水利、通信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等,前期投入都比较大。城镇化建设中房屋的买卖、装修、家具的购置,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取得,部分可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很多一部分则需要通过非正规金融获得。而在现实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的金融体系不规范,不能很好的服务资金发展的需求。

(二)需求多样,需要进行细化服务

促进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的集体土地的流转,也需要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它相配套,近年来也在进行探索,控股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农场加公司等不同的模式,而这些模式,需要金融业提供差别化的服务。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的出现和扩张,会给农民工人带来相对稳定的就业,农村劳动力真正转化为城市居民,城市化企业需要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在民生领域,住房、医疗、养老、社会救助和福利方面建立社会保障,为住房金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业务以及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需求,因此,民间金融业的发展要紧紧抓住服务新四化,经济转型中的机遇,持续创新的思维优化金融服务,当然同时要建立各种防范风险的控制体系,促使金融业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能够同步的去发展。

(三)农村信用环境日趋复杂

目前,我国农村对金融需求普遍存在“两大两难”,即需求大、融资难,差异大以及普惠难。究其根由,农村信用环境差是重要原因。在城市,多数工作稳定的市民办理了信用卡,用自己的信用就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在农村,除了依靠乡亲和亲属关系,一般很难借到钱,容易筹资一般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为了孩子的终身大事。借钱的是大爷,被借的反倒成了孙子,欠债不还似乎成了一种常态。另外,随着农村收入的提高和需求的多样,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的介入,让很多农民分不清真假,不好判断而误入歧途,陷入非法集资、筹资的陷阱。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政策规制

(一)建立与“新四化”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结构

建立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组织为基础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必须保证对相应的村镇银行成立以后贷款投向予以规定,保证“本地”的投放比率,维持村镇银行独特的“草根性”,更好地服务于当地。探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甚至是保险资金管理者等成为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资金批发商的可能性,加强小额贷款的发放力度。在农业生产合作的基础上组建由以农户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组织,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组建由龙头企业职工和与龙头企业相关联的农户参加的合作组织等等。充分发挥金融配置资金的功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以《放贷人条例》或《民间金融法》为核心,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依可循。从借贷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手续、准入条件、利率水平以及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手机、电视、广播等载体形式,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使其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其陷入非法融资陷阱,引导农民正确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对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三)构建起与“新四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针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在纵向和横向上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网络,实行充分有效的监管。纵向上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监管、以社会中间层为辅助的行业监管、以金融组织自身为基础的内部监管。横向上实施分类监管,根据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把当前存在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活动分为四类。第一类为非法或违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第二类为使用自有资金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第三类为使用会员资金的合会。第四类为民营银行、私人钱庄等吸收公共存款的机构。对每个类别采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对第一类组织采取非常严密的监控体制,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第二类、第三类金融机构要分类引导,让他们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四类机构严格指导,规范运营。

(四)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及风险预警制度

建立民间金融监测制度,把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纳入管理的视野内,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改变对民间金融的“事后管理”为“事前预测”和“事中控制”,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农村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建立。第一是确立明确的管理监测民间金融的部门,由该部门对民间金融的信息进行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金融信息监测统计网络。确定监测的内容,分析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影响,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第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及民间金融群发性异常变动调查制度,同时鼓励民间借贷实行牌照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方便监测管理。

总之,农村民间金融服务于“新四化”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民间金融与“新四化”的目标结合起来,推动结构调整作为出发点。第二,农村民间金融规制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新四化”本身需要推动产业升级,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支持节能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第三,全面围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比如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休闲以及投资需求等等,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促进人的就业,改善民生以及相关方面的发展,通过创新促进“新四化”的发展。

[1]薛保社. 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问借贷健康发展的思考[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4-6.

[2]何风隽,仇娟东. 基于供求视角的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J]. 金融理论,2010(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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