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由过去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的义务标准也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董事义务还经历了从判例法到公司法典直接确定其行为标准的过程。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特点使董事會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 董事会的职务行为对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影响甚巨, 股东对董事带来公司利润飞跃的期待又与日俱增, 其结果就是股东对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注意义务
1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一般考察
1.1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含义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起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判例中引申出来的法律原则,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勤勉和技能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义务。这里的前提是董事在履行公司分配的职责时首先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之下应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1.2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1)主观标准。该标准确立于英国1975年城市公平火险公司确认之诉。该标准适用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根据该标准,相关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