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权利本位”范式*

2013-11-16 18:47王耀海
江淮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实质法学范式

王耀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权利本位:一种值得商榷的法学路向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这一难题,学界试图提出诸多法学范式加以破解。其中,权利本位范式因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取向,有较大的合理性,似乎已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个基本研究范式,拥有广泛的学术影响。“从80年代后期权利本位范式开始形成到现在,权利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哲学的时代主题和研究热点。一大批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致力于权利研究和对话,围绕权利、权利本位、权利发展、人权等问题发表了上千篇学术论文,出版了数十本学术专著。十多年来有关权利问题的论著数量之多、水平之高,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将有更多的优秀论著陆续出版。”

什么是权利本位范式、它能否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进而决定中国法学的基本路向,需要进行对应的研究。本文力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在认识权利本位来源和本质的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及其不足,指出它的可能危害。

二、权利本位的合理性

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个人本位’同时提出的主张”。这个主张力图确立权利在法学结构中的绝对地位,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确保资本的自由流动及其对利润的最大化追逐。

权利本位法律观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等级法律观的斗争中产生的。它针对封建等级特权而提出,力图由此挣脱人身束缚,推翻封建制度,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提供思想武器。它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强调的是反特权,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初期成为主导型的法学范式,影响甚大。

这种发端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学基本范畴,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被学界继承和确认。张文显写道:“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 ‘法的本位’间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

权利本位“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法学研究的新方法、新概念和新视野;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也是呼唤和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对于这样一个有多重属性和意义的权利本位论如何表征,曾引起法学界的苦苦思索。在大家仍处于模糊和朦胧状态的时候,库恩的“范式”给大家提供了现成的概念”。 藉由“范式”这个“令人眼前一亮”的概念,权利本位的研究走向集约化,使该范式在中国得以确立。

权利本位范式的确立,表征中国法学对权利理论的研究从模糊走向清晰和深化。这种深化集中表现在对权利本位内涵的厘清上。所谓 “本位”,即出发点、重心或侧重点,具有“第一选择”的含义。权利本位,简单而言,就是以权利作为法律的本位或者法律的出发点、重心。按照这一思想,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在这里,权利本位所指的“权利”具有广义的含义,“不仅包括实在法的权利宣告,也包括实在法义务规定的隐含权利,更指与个体自然地位相联系的整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而“权利本位要求这样来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对于权利而言,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

权利本位观认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应当占居主导地位,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其他主体的权利得到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障,以便创造使任何主体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的自由、安全、和平的法律秩序。根据童之伟教授的分析,权利本位的基本特征有几个方面:

1.认可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由此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

2.权利是法的重心,是第一性的;

3.社会成员都是权利主体;

4.权利是法律权利,表征平行的社会关系;

5.权利本位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概括出几个关键词:权利、法的重心、法律权利。联结这些关键词,所谓的权利本位,就是以个人权利作为第一位的法律取向并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理论主张及其实现。

权利本位在中国的提出,是经济市场化的法学表达,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它的确立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从简单到复杂的内在要求,也表达出在新时代语境下民众对权利的渴望。与其在西方提出类似,它在中国的提出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说,权利本位与市场经济呈正比同向关系,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对行动自由的内在需要。同时,它的确立也是对专制权力的限制,替代了封建社会的义务本位,表达了对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期待,彰显了社会对人权越来越高的重视。

三、权利本位的内在不足

由上所述,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权斗争中产生的,它必然以有利于全社会的普适形式出现,也必然为资本服务。因为这个根本原因,权利本位范式在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同时,也有自己的内在不足。

(一)忽视具体条件

任何权利都有其实现的具体条件。忽视具体条件的权利号召,不啻画饼充饥式的 “空头支票”。从这个意义上,权利本位用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不平等。

表面来看,权利本位力主把权利设定为法学的主导概念,并试图以此为引线形塑法学中的其他因素,要求以权利及其实现为核心来设定义务,并迫使公共权力为此提供保障。其为全社会服务的做派,体现出很强烈的时代责任感以及以此为契机对法治的时代呼唤。然而一旦结合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其普适主张下的虚弱实质。

权利本位内涵着权利的普遍实现。没有法律权利的普遍实现,权利本位就失去其设计的原初价值。一般而言,法律设定的权利是国家以公权力保证的权利主体追求利益的行为。任何权利,都直接或者间接指向物质利益。而利益来自对物质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没有物质资源的支撑,所谓的权利不过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法律空壳。也就是说,资源支撑权利。在资源可支撑的范围内,法律权利才具有真实意义。因此,权利实现的资源支撑至关重要。必须根据社会的资源支付力具体设定权利种类和数量,并在资源支持范围内进行与之相应的法律实践。如果社会资源还不足以支撑权利的普遍实现,即使法律设定了权利,这种权利也只能是形式上的虚权。

因此,权利本位的提倡者应该明白“按资源量设定具体权利”的道理,并在当下资源可支付范围内进行各种权利呼吁。然而,权利本位的提倡却基本上忽视权利实现的具体条件,一概主张以权利为本位,号召权利在社会中的普遍实现,这必然使其号召遭遇可望不可即的内在尴尬。

宏观而言,权利本位以资源丰富作为根本支撑,其具体实现需要国内拥有广大财富,且能够被平衡分配。具体来说,权利本位的实现条件基本有二:一是国内财富丰厚,二是国际抽取加强。前者要求国内经济必须在快速发展基础上能够均衡分配,才能使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实现权利的客观能力,进而实现权利。对国际抽取来说,一定要藉由国家不断增强的军事实力高度抽取全球资源进行国内分配,这样才能不断保证国内民众对权利越来越强的实现能力。也就是说,财富必须持续丰足,才能促进权利的普遍化实现。

该条件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不可能具备。在现行国际体系中,大多数国家只是陪衬性存在,在看似公平的互动结构中,因国力的实际差别而处于不对称的依附地位。环顾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本应实现权利本位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除美英法德日等几个抽取全球资源供其享用的发达经济体,又有几个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真正实现了权利本位?用发达特例号召权利本位的普遍实现,是用特殊说明普适,其实质不过是蔑视客观的唯心梦呓。

具体到微观,应当始终追问,法律赋予你权利,但你有实现权利的具体能力吗?与法律设定不对称,现实中往往出现“有权利无权能”的内在悖论。对劳动者而言,宪法赋予你劳动权。但企业主也有不雇佣劳动者的权利,这就是实际差别。你必须进入我的剥削体系被我剥削,否则我的用人自由权将实质剥夺你的劳动权。这一点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现实中所遭遇的尴尬就可以推知。这就有一个从虚权到实权的转换。正如西方法谚所说,“无救济则无权利”。当社会经济还没有发达到可以让国家对全社会进行普遍救济的时候,号召权利本位,实际上就是无基础的法律讽刺。再如公民都有乘飞机旅游的权利,但是当绝大多数人支付不起飞机票的时候,这种权利就是虚权。虚权实权化,其根本条件在于增量资源的均衡分配,没有这个根本条件,其他一切都是无源之水。尤其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在国家尚未真正发达到足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普遍化权利实现之前,即在不具备相关物质条件的前提下,冒然主张权利本位,实际上就是随便开“空头支票”。

因此,权利本位只有在极少数财富聚集体的发达国家,才可能实现;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不过是一个不能实现的虚拟号召。即使不顾客观条件而硬性主张,在资源量还不足以支撑整个社会权利普遍化的时候,权利也只能具有形式普遍性。特别是在生存问题尚未真正解决的发展中国家,主张权利本位不啻法学界的自我娱乐。

(二)模糊集团差别

如上所述,权利本位忽视具体条件,犯了一个方法论错误。基于这个方法论错误,它必然要模糊社会中各个集团之间的明显差别。

从方法论视角来看,权利本位用抽象一般代替具体差别,用抽象的权利主张,掩饰权利实现中的具体差别,对其进行主观拉平。权利本位掩盖社会各集团权利享有度的具体差别,是全民法制观点。它有利于获取最大多数人的支持,进而弱化来自社会的可能反抗。也因此,它模糊具体差别的做派必然成为又一个不足。

作为资源支撑而生成的权利,其内在限度是资源量以及对既有资源的现实分配。可以说,资源享有度决定权利享有度。必须讨论,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不同集团的权利享有度有什么差别?对这个更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权利本位无法也更不愿意回答。更进一步追问,在阶级对立的前提下,当企业主与工人利益对立的时候,谁的权利是本位?优先保护谁?权利本位是谁的本位?对于利益,如何权?谁来权?这些问题显然更具现实性。

任何时代,实际权利都是可支付的权利,这一点使权利具有天生的趋富本能,即权利更容易被那些拥有更多资源的人享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可能拥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权利,然而其对权利的拥有却具有实际上的集团差别。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本身具有分别性,即占有资源的多产集团比几乎不占有资源的少产集团,更容易享有权利。在资源分配等差存在的前提下,主张权利本位的必然结果,就是以少数人权利为本位。基于这种差别,法律权利,极易沦为纸面虚权。因为权利实现力的具体不同,必然产生纸面权利的实际分裂,即在财富门槛的隔离下,形式权利与实质权利的根本差别。

权利本位提倡者往往选择性地忽视这个根本差别,不顾客观的实权差别,而一味倡导所谓的权利本位,实际上就是站在多产者立场上对民众的法律模糊。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本位本身就掩盖了实际生活中不同的权利享有度。实质而言,任何社会都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运行本位。对被统治阶级来说,从来都是义务本位。其本位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差别,是资本特权代替土地特权,最终只是把劳动者履行义务的锁链放松一些而已。

由上所述,不同集团和阶级对权利的享有程度和具体实现度,具有资源差别性。抹杀具体区别的模糊倡导,不区分各集团的权利等差,而一致主张任何人都能够实际享有权利,是一种不顾现实的臆想。

(三)弱化资本实质

在忽视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因为漠视权利等差,权利本位也必然弱化其内在的资本实质。

权利本位主张权利普遍实现和权利平等,却不主张义务平等,这客观上有利于谁呢?前已述及,权利本位是资本主义初期形成的范畴,是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表达,反映资本主义发展对规则保障的内在要求,体现资本对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追逐。又如前述,权利具有趋富本能,能实际享受权利的人是那些占据财富的人。由法的阶级属性所决定,在资产阶级国家里,权利实际享有度以占有财富的多寡为转移。在此基础上,其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权利设定,实际上就是以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由此,权利本位只能是对穷人、无产者用强加的义务来保障富人、有产者的“财富本位”。

因此,权利的实际享受主体是资本拥有者。其结果,不论表面话语多么普适,权利本位都将被置换成资本本位。资本本位,必然导致以资本作为主导,导致在资本与劳动群众权利冲突时的资本优先。实质而言,主张权利本位就是要求确立资本第一,即资本对其他因素的宰制。尽管权利本位的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民众客观有利,能够帮助他们进行一定的权利改善;但这种权利改善,并不是其最核心目的所在,而且其权利改善,也必须经由群众的持续斗争才能最终获得。群众通过自己对资本的激烈斗争而偶尔获得的权利改善,其实质也不过是资本最获利之后的副属性波及,也是社会整体进步后水涨船高式的连体性跟随。一方面是主体获利,另一方面是波及受益。因此,权利本位的最受益群体还是资本拥有者。

这样,权利本位就充当了掩盖资本实质的角色。说到底,权利本位,就是“语言为人,实质为己”的资本本位。也正是因为这个实质,主张权利本位的人,必定要求取消对法律进行阶级分析。

四、取消阶级分析:权利本位必然的范式外溢

如果仅仅是一种范式倡导,权利本位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法学努力。事实上,它在放松自我约束的同时产生范式外溢,要求用权利本位代替阶级分析范式,展现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学企图。

可以说,“‘权利本位论’主要是在与‘阶级斗争范式’的论争中逐渐形成的。”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本位与阶级分析的内在对立。必须研究,为什么权利本位范式一定要求取消阶级分析呢?

推其因果,其必然性首先在于它的提出客观上对全社会有利。“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多少有一些联系……这一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的阶级中的许多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也就是说,凡是那些符合历史进步需要的主张,都能够产生对全社会的客观有利,因此就具有了某种超越具体阶级的社会普遍性。同理,权利本位在提出的时候,具有相对于封建社会的时代进步,符合当时全社会每个阶级的利益追求。因此,它客观上具有社会普遍性。这也是权利本位能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取消阶级差别的根本原因。

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取消阶级分析才能更好地为发展资本服务。因为其弱化资本实质的不足,权利本位必然要以消解阶级分析作为基本的范式指向。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形式权利与实质权利的内在分裂,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产生实质上的具体差别。形式上的整齐划一,使权利本位能掩盖实际中的阶级剥削,弱化劳动阶级的反抗。而如果进行阶级分析,人们马上就会发现权利实现的阶级差别,就可以透视其核心主张的阶级实质,因而也就不利于掩饰资本的剥削实质,就不再会被他们美丽的普适口号欺骗,就会要求具体的可实现的权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资本增殖的剥削来源会引起工人加速反抗一样,切实分析阶级差别,也必然导致权利本位因其阶级偏向被揭露而失去受众。这与其提倡倾向内在相悖,因而必然要通过泛化的权利倡导来掩饰它的资本倾向。

这种必然性,在中国因为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历史负面事实而被加强。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间内确实曾经出现过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即“以阶级斗争为纲”,给民众带来了较大伤害。这使得提出废弃阶级斗争范式进而抛弃阶级分析时容易得到学界一些人支持。以史为镜,那些主张阶级分析的法学呼吁也似乎找不到真正有力的论据,来反对权利本位的号召。再加上当下权力滥用对民众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以至于权利本位的虚拟号召具有很大的社会吸引力,甚至被很多人奉为圭臬。

尽管被一时信奉,其虚弱本质终究经不起历史检验。放弃阶级分析,对权利本位的提倡者来说虽属必然,但并不科学。首先,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其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如果没有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斗争以及由此而来对权利保证的深沉渴望,就不可能有权利本位的范式表达。但就像否认人来源于猿猴一样,权利本位范式现在力图摆脱自己的阶级斗争来源。

权利本位的主张,在“文革”后针对改革前不重视个人权利的问题提出法学基本问题是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上有利于作为公有制补充的资本所有制的发展。实质而言,“现代法应该具有独立的价值,承担起限制公权、保障民权的使命,这要求法律在实体内容与程序设计方面符合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的要求。”

尤其那种要求否弃阶级分析的观点,虽然表面上也说要进行阶级分析,如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今天也只有继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但在这种表面倡导之后,却实行批判扩大化,把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得出的科学结论都算在阶级斗争为纲的范围之内。这样的主张,是借抛弃阶级斗争为纲之机,行抛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之实,在倒脏水的同时倒掉小孩。表面肯定而实质否定,把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纲等内涵不同的概念进行连体捆绑,这是一种基于负面经历的思想裹挟和实质抛弃,反映出权利本位主张者真实的目标理性。

众所周知,新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有三大法宝:武装斗争、党的领导和统一战线。而这三个法宝,其形成和运用的基础就是阶级分析。通过阶级分析,我们知道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以最大程度获得支持,最大限度弱化反对力量。当年毛泽东正是对中国社会进行阶级分析,才走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按照阶级本性团结大多数人以推翻三座大山的正确道路。可以说,阶级分析是党的领导不断取得胜利的基本保障,是党保持政权的命脉所系。因此,推行权利本位必然否弃阶级分析,不利于维护党的政权。

不仅如此,对法学的发展来说,进行阶级分析,也是法律和法学在清晰化中不断进步的基本保证。没有对矛盾的具体分析,没有对实质差别的具体考察,所有的法学主张不过是脱离实际的学科幻想。抽象上很多人一直号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但在具体问题上往往丧失对实际的敏锐。放弃阶级分析,中国法学是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的。

由上所述,权利本位范式必然要求抛弃阶级分析的科学方法,不敢面对历史和现实,不敢面对实际上的具体差别,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实质背离,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核心。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主观模糊,客观有害,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也不利于政权的稳定。因此,对权利本位范式,应该作科学的分析,以最大程度地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学发展。

结 语

本文应用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对权利本位进行考察。权利本位符合一定时期历史的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它也具有忽视具体条件、模糊集团差别、掩盖资本实质等内在不足。基于这些不足,它必定要求取消阶级分析以掩盖自己的阶级实质。由此,它的推行也必然给社会造成危害。必须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权利观,才能找到中国法学的真正路向。

返观现实,权利学派并未如期形成的现实,也并没有引起持续法学兴奋的客观事实,已经表明权利本位范式对中国现实的内在不适应。权利本位的内在不足及其中国不适应,表明在当代中国不可能确立它的主导地位。唯有树立科学权利观,抓住中国大势,才能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路向做出切实预测。而对权利本位的认识,本文也还只是一个初步研究,要想真正认识权利本位,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细致、切实的科学权利观,还需要后续一系列的细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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