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2013-12-16 05:09彭建平赵艳梅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10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一审小额

彭建平 赵艳梅

【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很多,其中针对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针对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及对小额诉讼制度在适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终审制出现之前,两审终审制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审判制度。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属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才终审。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为一审终审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小额诉讼案件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是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时,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为:

(一)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但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一定能适用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

(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辽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713元,由此可以得出,在辽宁省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标的额大约在11600元左右。

通过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完善简易程序,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从而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可以这样认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是审判制度的创新,故其在实践中也有利与弊:

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利”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既方便和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化解大量纠纷,也方便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实现主张的权利,能够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过度耗费:

(一)完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有:(1)可口头起诉;(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4)审理期限仅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5)裁决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并不是空穴来风,其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作了试点探索。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在全国选取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其中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被选为了云南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所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是在对部分案件进行试点后,并借鉴了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设立起来的。

(二)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正义迟到

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根据网上资料,在小额速裁试点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凡是使用速裁审案的,80%以上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50%左右的案件可以当庭履行,体现的就是一个“快”字。

大部分小额诉讼案件属于平民之间的纠纷,如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对于他们来说,能够尽快解决问题,实现权利是极为重要的。而两审终审制非常容易成为债务人打“消磨战”的工具。债务人利用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实现。从而对于那些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实施一审终审将有利于实现程序上的正义,不至于使权利人的诉讼时间拉长。如果在既定的诉讼程序之下,债权人实现权利总是姗姗来迟的话,就会导致正义的迟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设立就可以保证这种正义不会迟到,使债权人的权利尽快实现。

(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对于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许多人表示欢迎,因为小额诉讼制度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花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大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不仅可以提高法官办案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更可以减轻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必须消耗的时间、精力,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评价与得失。

(四)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从小额诉讼案件的经济价值来看,其诉讼效益是极为有限的。假如对于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均适用两审终审制的话,那么诉讼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将与其收益明显地不对称。这类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案件属于诉讼效益低下的状况,不符合现代诉讼的效率原则。

不论什么样的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将会人为地增加上诉案件的数量,使案件数量增多与法官数量有限的关系更加紧张,尤其是当不需要设立上诉程序的案件与需要设置上诉程序的案件统统拥挤在上诉法院时,基于每个上诉案件对法官和审判时间的需要而使真正需要上诉程序的案件难以在二审中得到上诉法院应有的认真对待,审判质量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弊”

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上述的“利”,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存在许多顾忌,认为其弊端也是存在的:

(一)容易丧失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后有不少人担忧,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制,那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的机会。小额诉讼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以牺牲严格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特别是以上诉权为代价,从而在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时,在一定程序上不可避免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时所能寻求的救济渠道。也就是说,丧失上诉权就会使当事人在维护和实现其民事权益时失去了一道保障。

(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按照小额诉讼制度所规定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一律实行一审终审。但对于那些争议金额虽然不超过规定标准,但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比较大,证据不好找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像普通程序那样“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判决就没有上诉的机会,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反倒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无论小额诉讼制度有何利与弊,其确立仍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条款的制定并不代表着制度的完善,更不代表着小额诉讼制度一定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如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实践加以检验。

与此同时,更要不断地加强法官的公正审判,不断地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强化其业务学习,促使其知识更新,从而推动整个审判工作的综合能力,并持之以恒重点突出,促使小额诉讼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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