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欢欢, 蒋 力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2.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 杭州 310002)
一直以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00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明确规定,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截至2010年1月,除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外,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公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大多数选择了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新的补偿标准,补偿费用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通常为统一年产值的20~30倍。全国各地的其他建设项目已逐渐按照“同地同价”的补偿标准执行,相较于其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其规模大、一次征地量大且广,但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远远低于其他建设项目,低标准带来了很多复杂的问题、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国内学者对同地同价的主要含义理解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指在征地补偿中要同地同价,同地是指相同的土地,同价是指综合区片价,指征地补偿要按统一区域中的土地区片价来对农民进行补偿;另一种理解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要同地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