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横向兼并与政府行为研究

2013-12-30 08:57吴秀英乔宝辉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0期
关键词:政府行为

吴秀英 乔宝辉

【摘 要】横向兼并是指在同一个市场区域内,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的相关企业之间的兼并。为对企业横向兼并中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有必要回顾横向兼并的理论并明确其动机、效应的实践效果。本文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我国企业横向兼并与政府的行为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横向兼并;兼并动机;兼并效应;政府行为

企业横向兼并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实现对外扩张、增强竞争力、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社会福利的战略性工具。但兼并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有可能弱化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因此,对企业横向兼并的动机以及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企业横向兼并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企业层面的横向兼并效应

企业层面的兼并效应主要是指兼并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其兼并效应理论集中体现在规模经济效应与交易费用降低效应两个理论上面。

1、规模经济效应。大多数的企业都试图通过横向兼并实现企业规模的过大,从而达到经营的规模效应。近些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横向兼并以实现扩大规模的目的,同时横向并购的效应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从横向兼并的规模经济效应来看,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实施横向兼并的当年企业经营业绩并没有的到提升反而下降了,但在第二年,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就会马上体现出来了,实施横向兼并的公司总体业绩是上升的。

2、交易费用降低效应。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横向兼并的实质是企业组织对市场的替代。由于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导致市场的交易成本较高,为降低交易成本,企业可以用内部组织替代市场制度,横向兼并就是使多个经营单位的交易活动内部化,从而减少市场搜寻费用、谈判费用等。

(二)社会层面的横向兼并效应

社会层面的横向兼并效应主要是指兼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社会层面的兼并效应理论集中体现为企业兼并的福利效应理论与兼并的资源配置效应理沦。

1、社会福利效应。企业横向兼并的福利效应应为如下形式:

w=c+g+r

同时,横向兼并对兼并企业内部福利的影响又可以写成c=x+s,而横向兼并对竞争对手福利的影响则可以写成r=r1+r2,

最具有普遍性的横向兼并通常是这样的:

(1)c>0:企业通过横向兼并获取规模经济和管理协同收益使社会总福利因此增加。

(2)g≥0:当兼并企业增加产出、降低价格时,g>0,消费者获得福利;当兼并企业不增加产出、保持价格不变时,g=0,不损害消费者福利。

(3)r1>0,r2<0:竞争对手一方面可以从兼并的外部性中获益,另一方面也会园兼并企业市场权力增大而受损,因此r有可能是正,也可能是负。

因此,如果要考察一项横向兼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需要具体分析x,s,g,r1和r2的取值情况,才能最终得到结论,即:

W=x+s+g+r1+r2

由此可见,在经济萧条时期,可以放宽对兼并的控制,实现企业横向兼并的社会福利效应。

2、资源配置效应。资源配置会随社会生产方式改变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而不断变动。通常认为,经济运行活力的提升和经济效率的改善。企业横向兼并都是为了实现更佳、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组合。在市场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合理、有效的市场配置和再配置,形成资源价值创造的增长效应。企业的横向兼并可以实现行业内部资源整合,进而引发其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改善经营的行为,促进行业内成本费用率的降低和经营效益比率的提高,推动行业效率不断改善。

二、企业横向兼并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通过横向兼并活动能够达到规模经济、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社会福利等效应。企业的横向兼并行为会导致垄断的产生,从而使社会福利降低,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为避免这样的危害,政府必须对企业的横向兼并行为进行限制和扶持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和完善并购的法律制度环境

政府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引导和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某些引导政策来进行的。通过对市场活动的干预,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构建和完善法规体系。首先,以反垄断法为基础构建有关的并购法规体系。主要以禁止垄断和合谋行为、限制不公平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适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等。其次,根据政府应当根据国内和国际情况,适时调整法规,必要时放宽兼并限制。尽管与兼并相关的法规限制兼并以防止垄断为出发点,但也会随着情况的变化在法规条文和实际应用上加以放宽。

(二)依法限制滥用横向兼并手段的行为

为防止因企业横向兼并而造成垄断,强化对敏感行业的管制,政府应该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采取措施对企业横向兼并行为进行控制。实体方面的措施主要是指利用市场结构规则。有效竞争离不开合理的市场结构。凡超过这一规定的限度,均被认为有可能对市场构成垄断,其实施兼并的行为也因而被认定为禁止之列。另外,为规范对兼并的法律监控,政府应随时调整并颁布企业进行横向兼并的准则,将兼并区分为有利于竞争的兼并和不利于竞争的兼并,只禁止不利于竞争的兼并,而允许企业进行有利于竞争的兼并。

(三)保护与均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

对垄断的限制体现了对兼并中涉及的利益各方的保护措施体现了对出资人及第三方利益的保护与利益均衡。在对出资人保护方面,政府应对兼并的条件程序加以规定,要求兼并必须由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做出决议,兼并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对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兼并。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方面,政府法律应当要求公司兼并时,要在做出兼并决议后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在信息公布方面,政府法规应当要求当投资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应予以公告,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性的信息公布,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单双等.横向兼并控制的反垄断研究综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7).

[2]张丹等.企业并购的效应分析[J].经济观察.2010(21).

[3]王江峰.我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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