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

2014-01-13 07:10熊靓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4期
关键词:缺失规制民商法

熊靓

【摘 要】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加强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的民商法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文章就此从民商法规制视角详细阐述了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规则问题。

【关键词】商事信用原则;缺失;民商法;规制

1.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

近年来,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现象层出不群。回首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经典重大虚假信息披露事件——"银广夏陷阱",一些经历过的老股民还是会心有余悸的感觉。2001年中秋前,媒体曝光了南京"冠生园"月饼企业用陈馅翻炒做成新月饼然后出售的事件。一时,南京"冠生园"成为全国媒体的焦点,社会各界纷纷谴责其自砸品牌,商事信用顿失。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举国哗然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这一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立刻引起我国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群众对市场上乳制品安全的忧虑。这些商事信用原则缺失的企业最终都倒下了,但这些事件给我国带来的恶劣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围绕在国民心中的信任危机还在延续。

2.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概念的界定

信用最早是起源于伦理道德领域,主要是指信守诺言,诚实可信,商事信用起源于信用,主要是指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主体就是企业,所以企业的行为规范、主体规范就成为了商法的主要内容。学术界对相关企业的概念大多是这样表示,依法建立同时具有主要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且还是只以收益为主的独立从事相关的服务性活动与生产经营。在现代企业管理学中,企业信用就是企业竞争力中的必不可少的资源,信用不好的企业肯定不会获得比信用好的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机会。这么长时间看来,在企业信用缺乏到能够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时,仅仅凭借夸大企业自身的伦理道德规范远远不能使企业信用缺失的现象得到平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己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法中最重要的商主体。因此,企业的商事信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主要是指会影响自身经济效益的社会评价。

3.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

3.1法律创制原因

规范企业信用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本身再好,再科学,但是在现实中立法者或者执法者或守法者中不尊重也不信仰法律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令行不止”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即使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规定的再好但整个企业界不尊重也不相信企业法律制度,那么制度本身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但观看现实,我国目前出现的企业商市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还是因为相关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位。首先,我国有关企业信用立法相当不完善。强大的而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是保障与规范企业商事信用的基础与保障。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企业信用征信而设计的,事实上我国仍然没有建立与企业征信直接相关的的法律制度体系。

3.2法律遵守原因

法的遵守是实现法的秩序和法的价值的最终路径。我国由立法和司法信用缺失带来的守法缺失主要体现对法律产生幻灭感和产生对法律的无用感。事实上,信法是遵守法律的必不可少的在思想意思方面的前提。只有在一个大多数人都愿意遵守法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作用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在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道德评价标准混乱。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普遍向"钱"看,更有甚者,"笑贫不笑娼,讥廉不讥贪"。很多企业唯利是图,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现今,很有必要大力提倡企业信用文化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事实上,缺乏道德的支持,法律很难有什么实效。信用必须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必须从人文信用走经济信用、法律信用,树立信用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净化信用环境、培育信用文化的核心在于人们经济信用,法治信用观念的建立。

3.3法律适用原因

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信用是获得法律信用的核心一环,法律信用最终通过司法信用体现出来。在我国当下,司法信用危机在我国社会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司法公正的缺失姑息了失信行为,动摇了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良好期望,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信用交易,经济社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在我国,由于信用立法的不完备,很多信用纠纷的解决得常常依据原则性规定来进行,这就很考验我国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和法律功底,但目前中国法官普遍素质不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还有在我国司法中还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司法腐败。一些司法人员受市场经济不良思想的侵蚀,崇尚拜金和享乐主义不依法办事,却办人情和金钱案子,随意践踏法律的权威。

4.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

4.1完善物权法的保护

在物权法中明确非转移动产的公示制度,随后适当扩大非转移动产的范围。我国奉行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但是现行物权法规定的非转移动产范围实在过于狭窄,在现今物权种类异常丰富的情况下,物权法只简单规定其中两到三种很可能对现实中动产交易安全形成威胁,起不到立法保护作用;动产担保物权应和不动产担保物权一样都应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从比较法上来看,动产担保物权方面是最需要采取统一登记制度的领域。在现代的信息社会,高科技的发展己经在技术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动产担保在融资信用制度中的作用只有在明确动产担保的公示和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才能在现实中实际地发挥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方面的作用。

4.2完善债权法的保护

《合同法》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信用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在保障信用方面还是存在些不足之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代理人没有过失,但只要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的客观情形陷入错误的情形就可成立表见代理,换句话说,被代理人哪怕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代理人也必须承担责任。

4.3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的信用规范机制

企业资本是信用的基础,信用是资本的保证。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资本,就不具有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也就不会有信用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守信用否则就会失去市场和生命的基础。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人才是企业生命之源。在市场准人前,把好这道关,是维持良好信用秩序的前提保障。

4.4完善企业商事交易过程中的信用规范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企业信用机制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价值观多元化和道德伦理的迷失,对企业信用缺失所引起的信用风险和其能带来的巨大损失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制定企业信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制定自律制度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制约,即通过对权力的分配来相互约束(约束机制)和通过对守信经营成果的合理分配来相互约束(激励机制)。通过制定企业(下转第321页)(上接第296页)内部相关制度,对可能产生的隐瞒、欺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教育、示范、监督和技术控制,甚至处罚。将它们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还在于信用主体自身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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