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高专学杂费的地区差异研究

2014-01-20 03:24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学杂费财政性纯收入

王 贤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高职高专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高职高专招生规模以惊人的速度增长,2012 年的招生数达到314.78 万人。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使得办学资金需求急剧膨胀,但相对单一的办学经费来源导致高职高专院校办学资金严重匮乏。因此,为补给办学经费,自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高校普遍实施了收费政策。高校学杂费收取的区域差异不仅反映了不同地区的教育、经济发展水平,也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同时,高校学杂费收取的地区差异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对高等教育投资需求的变化。

1 高职高专学杂费收取的地区差异现状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高职高专院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作为教育服务成本支出的一种回收和补偿方式,其收取的额度受到不同地区教育成本和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对高校学杂费收取难以实行“一刀切”的定价政策。这是导致高等教育收费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重要因素。

1.1 生均学杂费绝对数额的地区差异

各个地区高校学杂费的收取受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办学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学杂费收取的绝对数额上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2010 年,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为4511.65 元。其中生均学杂费最高的是北京,达到了10773.74 元,是生均学杂费最低的贵州(2522.23 元)的4 倍之多。

为了进一步探究我国高职高专学杂费支出的地区分布情况,笔者通过SPSS13.0 统计软件,将各省区的生均学杂费支出数据进行快速聚类分析,即层次聚类分析中的R 型聚类分析。“层次聚类分析中的R 型聚类是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变量进行分类,它使具有共同特征的变量聚在一起”[1]。在R 型聚类分析中,指定的小类之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类间平均链锁法,选择的计算样本距离的方法为Pearson 相关系数距离法,将分类的类别量限定为5 类,聚类分析的结果见表1。

表1 2010 年我国各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数额的层次分类

从表1 可见,北京的生均学杂费支出远远高于其它地区,生均学杂费比较高的上海、浙江和广东地区达到了6500 元以上。而且任何相邻两个层级之间的生均经费差异都超过了1000 元,其差额大约为生均经费数的20 ~30%。可见,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绝对数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学杂费层级划分结果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具有良好适应性,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宁夏、湖南,其生均学杂费支出相对较高;相反,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山东、内蒙古、辽宁,其生均学杂费支出却相对偏低。

1.2 生均学杂费占生均教育经费比率的地区差异

表2 2010 年我国各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生均教育经费的比率

生均教育经费是生均培养成本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理论上分析,生均学杂费与生均教育经费应该成正比关系,即生均教育经费高的地区其生均学杂费也相应较高。

从表2 可知,我国各个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其教育经费的比率有着较大的差异。生均学杂费占教育经费比率最高的湖南省是最低的西藏的3 倍以上。为了进一步对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占教育经费比率的地区差异性情况进行分层归类,我们同样通过SPSS13.0 统计软件将“学杂费占教育经费比率”数据进行快速聚类分析。

表3 2010 年我国各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生均教育经费比率的层次分类

从表3 可见,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教育经费的比率主要集中在第三和第四层级,即生均学杂费占教育经费的比率主要在30%左右。除了最高的第一层级和最低的第五层级,中间3个层级之间的“平均比率”差异也是比较大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各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并没有与其生均教育经费相匹配,生均学杂费相对值的地区差异比较大。此外,此处层级分类的结果与上文表2 的分类结果具有非常大的差异,这说明我国不同地区高职高专教育经费对其学杂费收取的依赖性具有较大差异,并导致了生均学杂费总额相对高的地区其占教育经费的比率却相对低下,如北京、浙江、广东,反之亦如此。

1.3 生均学杂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率的地区差异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制定学杂费标准的一个重要参考。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的生源主要是地区内生源,因此其学杂费的制定应该以该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作为参照,即学杂费的收取数额应与地区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表4 2010 年我国各地区高职高专学杂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率

从表4 可以看到,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相对比较均衡,各个地区的比率数与全国的平均比率数相差较小。而与之相对应的生均学杂费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率不但系数高,而且地区之间的差异相当大,其全国的平均水平达到了76.22%,是城镇相对平均数的3 倍多。生均学杂费支出占农村人均纯收入比率最高的甘肃省是比率数最低的上海的2.5 倍以上。为了进一步对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占农村人均纯收入比率的地区差异性情况进行分层归类,同样通过SPSS13.0 统计软件,将“学杂费占农村纯收入比率”数据进行快速聚类分析,数据处理结果见表5。

表5 2010 年各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率的层次分类

从表5 可见,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率具有显著的层级差异,在所有的五个层级中,前四个层级所涵盖地区的数量相对均等,而且任何两个相邻层级间的“平均比率”之差都在10%以上。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其高职高专学杂费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率越高,即居民收入越低的地区,其家庭为子女就读高职高专付出的学杂费越高,甚至高出了自身的可支配范围。这种不合理差异必然会影响地区高职高专的自身发展,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学生“付不起学费”而导致的报考率或报到率下降。

2 高职高专学杂费收取地区差异的非理性及其成因分析

首先,生均学杂费支出的绝对值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没有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一般认为,教育学杂费的支出应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我国高职高专学杂费收取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2010年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相对较低的江西、海南、广西、云南,其生均学杂费支出却相对较高,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山东、辽宁、吉林等生均学杂费支出却相对较低。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目标一直没有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加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办学经费投入上对学杂费收取的依赖性。

其次,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的收取没有与生均培养经费密切关联。不少经济发达省区学生获得较高的生均教育经费,但其支付的生均学杂费相对较少,如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区。相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其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偏高,但获取的生均教育经费相对较低,比如甘肃、云南、海南、安徽等。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没有开展生均培养成本核算,导致学杂费收取缺乏足够、合理的依据。尽管1998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生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2005 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但直至今日,我国尚未全面开展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工作和制定相关的核算标准。

再次,学杂费收取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经济可承受能力。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杂费的收取作为办学经费不足的一个补偿,其“在实际制定时更多地考虑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却忽略了受教育者家庭的‘能力支付’原则,超出了普通民众的最大承受能力”[2]。高职高专学杂费收取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这部分经济弱势群体,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多数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占据了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大多数,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人均纯收入少于生均学杂费支出的现象,农村居民经济压力较重。

3 减少高职高专学杂费收取地区差异的对策

3.1 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

由上文相关统计数据可知,2010 年我国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达到了4511.65 元,占据了生均教育经费的33.5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学杂费收取成为高职高专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保障。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各地区高职院校会想方设法提高学杂费数额。各个地区教育经费的来源和缺乏程度不同,对学杂费收取比率的定制也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的地区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 的指标看作衡量教育水平的基准线。早在1993 年,国务院在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 比率要达到4%的目标,然而,直至2009 年,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 的比率只达到了3.59%,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十年来,我国的GDP总量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但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2010 年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经费总额为247508.8 万元,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为119880.1 万元,占据教育经费总量的比率为48.43%,而高等本科教育获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其教育经费总量的比率却高达64.24%。两相对比,不难发现,高职高专获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率偏少,这就加大了其对学杂费收取的依赖性。减少高职高专教育学杂费收取地区差异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加大和保障国家的财政性教育拨款,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高职高专教育经费总额的比率。

3.2 积极开展办学成本核算

办学成本直接决定着学杂费收取的高低。高职高专生均教育成本应该成为合理制定学杂费标准以及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对高等教育学杂费收取占其教育成本的比率低收入国家为13%,中下等收入国家为17%,中上等收入国家为15%。2010 年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生均学杂费支出占地方高职高专生均教育经费的比率达到了33.52%,显然,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学杂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偏高。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在于积极开展不同地区高职高专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工作,使不同地区高职高专学杂费的制定和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有据可依”,减少不同地区间的非理性差异。首先,政府教育部门必须明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所包含的内容和项目,各个项目成本支出的标准和地区差异。其次,向社会公开教育成本核算明细,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再次,合理制定财政性办学经费拨付标准,使财政经费的转移支付公开透明化。最后,制定并公布体现一定培养成本差异的相对公平的不同地区学杂费收取标准,提高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3.3 实施差额的学杂费政策

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公立高校学杂费主要由国家支付。但在政府财政支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个人和家庭应该分担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成本。但其承担的标准应该遵从“能力支付”的原则,即高等教育学杂费的收取应该考虑到普通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经济承受力。在发达国家,当公立高校生均成本的20%需要个人和家庭承担时,学费占家庭收入比例在10% -25%之间,美国20 世纪60 至80 年代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20%左右。而中等收入国家如果高校生均成本的20%需要个人和家庭分担时,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25%-30%之间。在低收入国家中,需要个人和家庭分担的比例则在50%以上[3]。而从表4 可知,2010 年,高职高专生均学杂费支出占据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61%,占据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6.22%,其平均值达到了49.92%。在经济落后的一些农村地区,这个比率甚至超过了100%。按照公共产品理论中的“能力支付”原则,承受这么大的教育经费负担对农村家庭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因此,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同一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应该实行差额的学杂费收取制度,即对于接受同样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可以比城镇家庭子女少承担一定比率的学杂费,落后地区农村家庭子女可以比经济水平较好的农村家庭子女少承担一定比率的学杂费,而其中的不足部分由国家专款给予补贴。对于享受减少学杂费支出的地区家庭子女的划定以及减少的数额应该参照一定时期内不同地区内农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情况来确定,把农村经济弱势群体的学杂费支出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1] 余建英,何旭宏.数据统计分析与SPSS 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2] 宋羽雅.公平视角下中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再认识[J].经济研究导刊,2008(15):236 -237.

[3] 乔资萍.高等教育收费的国际比较研究[J].当代教育科学,2008(9):1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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