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门规章及文件

2014-01-21 18:13
中国农机化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原件收割机农机化

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

第一节收集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9.受理凭证副本;

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

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

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五)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六)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注销抵押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6.受理凭证副本;

7.注销证明副本;

8.《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九)办理停(复)驶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办理停驶业务的,要收存停驶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行驶证的,要收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一)办理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行驶证的,要留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7.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8.受理凭证副本;

9.《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业务、改变机身颜色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当收存相应的业务资料:

①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 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④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联合收割机的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

4.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5.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证明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回执》,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八)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留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8.《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l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证信息表和《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6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2.一个记分周期内,1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

3.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含2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和科目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4.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十)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拖拉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准考证明》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驾驶证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除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定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节整理

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办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牌证业务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归档资料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信息完整。

第十一条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条规定分类建立。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一机一档,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持有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机型的,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并入增驾后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二条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归档资料按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按照办理单项业务时间的先后顺序前后排列。

第十三条牌证业务档案资料规格应当为国际标准的A4纸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资料粘贴在A4纸尺寸的“农机安全监理档案资料粘贴纸”上,大于A4纸尺寸的资料按A4纸尺寸折叠。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手工填写时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做到书写工整、准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和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位置。

第十五条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编号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编号。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编号。

第十六条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档案资料首页应设置目录。目录应当记载档案编号、业务种类、档案资料名称等信息。

第十七条牌证业务档案资料以左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装订成册。

第三章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确定牌证业务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牌证业务档案,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管牌证业务档案应当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和符合相关标准的档案用品。

牌证业务档案装袋保管。档案袋规格式样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制定。

牌证业务档案按照档案编号从小到大排列。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装柜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以外,已入库的牌证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确须出库的,应当登记并完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拖拉机停驶、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和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留存的相应资料可以不存入牌证业务档案袋,按顺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注销的,须将最近2年核发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相应业务资料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教练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档案应当按各自的登记编号顺序单独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牌证业务纸质档案按照以下分类确定保管期限: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永久保管。

(二)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按吊销年限确定保管期限(分别为2年、5年、10年、永久)。

(三)其他原因注销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四)被撤销许可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资料,保管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超过保管期限的牌证业务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制作档案销毁登记簿,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档案销毁登记簿应当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销毁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销毁人和销毁地点,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销毁档案应当制作档案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和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

档案销毁记录连同档案销毁登记簿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第二十六条因意外事件致使牌证业务档案损毁、丢失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补建:

(一)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后,打印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补建档案。

(三)牌证业务档案补建完毕后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核准后出具书面核对公函。

(四)将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补建档案的核对公函存入补建后的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在办理转出尚未转入期间损毁或者丢失的,由转出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建。

第四章档案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牌证业务,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采集并存储相关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并永久保管。电子档案必须与纸质档案记载内容完全一致。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按权限查询牌证业务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年度从电子档案中提取存档信息,打印建立牌证业务档案总账和分账。

牌证业务档案总账按档案类别建立,分账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阅本人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牌证业务档案应当填写牌证业务档案查阅登记簿,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档案查询公函应当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制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在证明材料或者档案复制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条因公办案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需要调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相应的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锁定电子档案。

原查封机关通知解封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档案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解除电子档案锁定状态。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其所有人申请封存该机档案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密封档案,由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或者由申请人携带至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的档案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或者“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的档案密封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略)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10年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一手抓政策实施,一手抓监督管理,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效果的发挥,取得了利农利工、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效果,为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具体实施中,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地方落实规定要求不全面、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企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财两部反复强调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少数地方、个别工作人员仍然置若罔闻、有禁不止,甚至违法违纪。如任其蔓延,必将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主管部门形象,进而影响农机化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振兴农机工业,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事关“四化同步”推进大局。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选择性政策,组织实施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随着补贴资金规模的大幅增加,政策实施涉及面越来越广,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对于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既要有勇气推进,又要有智慧把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持之以恒抓监管,坚定不移抓落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补贴实惠兑现到农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市县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是督促基层全面落实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按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补贴额;加强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规定查处违规产销企业;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农民投诉,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农机购置补贴重大违规违纪案件被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的,须在得知案件调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督促县级抓好监管工作落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将监督检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查公示,防止套补骗补;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为案件调查和有关部门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要按规定加强县域内农机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经过多年的创新完善,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等实施办法;二是以“补贴产品推广目录制、补贴经销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制、管理过程监督制、受益对象公示制、实施成效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原则规定;三是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为主要内容的纪律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补贴实施的全过程,涉及各实施主体,规范各操作环节,约束各方行为,是指导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走样,切实把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学习和遵守管理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树立和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按办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按纪律执行,绝不允许违背程序、违反纪律,绝不允许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推进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操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全面全程深入公开,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要在巩固已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创新,重点推进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科学设置补贴专栏的子栏目,做到内容完整、标题规范、查找方便,确保2013年年底前各级补贴专栏全部建设完成。要充分发挥补贴专栏的权威平台作用,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补贴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督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重大案件政府行政问责制度,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件,逐项工作、逐个环节、逐个岗位地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着力构建制约有效、实施便捷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要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的补贴资格。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农民投诉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其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事关全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要与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发挥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管。要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和产业促进作用。大力推进重点机具敞开补贴。积极稳妥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等操作试点,具备条件的省份要在全省域范围内实行。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严厉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继续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农机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部署,现就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基本涵义。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供应、中介、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总称。农机社会化服务与农机化公共服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分别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经营性、公益性的农机化服务,共同构成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成效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迅速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还存在服务主体实力不强、服务范围较窄、专业人才缺乏、基础条件薄弱等突出问题,与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尚有明显差距。

(三)重要性紧迫性。实践证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解决农业生产“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重大问题的现实途径,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改革创新,完善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发展和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实际需求,最大限度解放发展农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五)基本原则。坚持把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提高机具使用效率,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根本目的;坚持把强化政策扶持、培育壮大服务主体,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举措;坚持把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机制,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不竭动力;坚持把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多种服务方式发展,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坚持把依法规范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保障。

(六)发展目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全国农机化经营总收入均比2010年翻一番。

三、主要任务

(七)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农机户发展成为农机专业户,引导农机户和农户采取带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社等多种方式创建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实体。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机服务主体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

(八)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机户为基础,农机服务组织为主体,农机中介服务为纽带,农机作业、维修、供应、中介、租赁服务为主要内容,政府支持服务为保障,建立起“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机作业市场,通过跨区作业、土地托管等服务模式,鼓励各类农机服务市场主体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农机作业服务。培育农机维修市场,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规范、便捷高效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培育农机供应市场,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健全遍布城乡的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发展农机中介服务,开展跨区作业信息咨询和机具调度,为农机服务供需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发展农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民对农机的利用和投资需求。

(九)完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服务品牌化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潜力和经营活力。将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投入量化到每位入社成员,并按贡献进行分红,建立起合理公平、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每一位社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社员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将每个农机合作社建设成为自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十)培养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人才。按照“政策扶持、多元投入、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加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农机驾驶、维修技术,又懂农业、农艺栽培技术的新型农机手。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农机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领头人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生产又善管理的新型农机职业经理人。争取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机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机构和职责,充实人员力量,研究制定并落实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定新型农机服务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开展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纳入本地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十二)完善扶持政策。要加强与财政、国土、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已有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创设新的政策扶持措施。争取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争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贷款支持,同时争取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农机具停放场(库棚)、维修间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和规划工作,进一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政策,不断改善农机具保养和维修条件。

(十三)强化发展合力。要加强农机化系统内部协作,整合有关项目资源,形成共同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强大合力。在已有的农机化财政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中,要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作为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并将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农机培训、作业补贴等项目资金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优先安排,集中使用。加强与通讯、石油石化等企业合作,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息和用油供应等多种优惠服务。积极推进农机企业、科研院所与农机合作社开展“企社共建”、“院社共建”,实现合作共赢。

(十四)做好示范引导。要及时总结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成效和经验,树立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继续开展全国、省级农机合作社、维修点等示范社(点)创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挂钩帮扶机制,配备专职辅导员,履行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和统计监测等职责。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高规范高效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示范引导,为农机社会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十五)改善市场环境。要研究制定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让各个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建立健全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以及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做好农机服务的市场供需、作业价格等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支持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服务能力评价,对信誉高、服务好、守信用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予以列名支持。要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机函[2013]8号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机局关于办理拖拉机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农机[2013]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发动机号码、机身/机架/挂车架号、照明灯具是拖拉机及其挂车安全技术检验的A类指标(否决项),以上相应项目缺失或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规定的,认定为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二、拖拉机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不是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和登记内容。拖拉机虽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于缺失发动机号码、机身/机架/挂车架号、照明灯具等不符合强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向生产销售企业通报并公布结果,督促生产销售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整改完善;协助购机者做好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要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第25条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现行法规规定,拖拉机和其牵引的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登记,经检验合格后核发两块号牌,前后各悬挂一块,对挂车不单独核发号牌。拖拉机报废后,其所牵引的挂车应与新购置的拖拉机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关于成立第三届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

农办机[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农机农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和审核,我部决定成立第三届“农业部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专家组组长:罗锡文

常务副组长:李安宁

副 组 长:任文涛、宋建农、李俊、丁艳锋、兰心敏、李刚华、舒伟军、张毅、张文毅、金千瑜、马旭

秘 书 长:张文毅(兼)

专家组成员:杨洪身、郑铁志、初江、刘小文、孙俊华、郭颖林、杨如辉、熊志刚、马均、梁新月、尹明玉、张琳、刘木华、刘毅、熊元芳、陈世凡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水稻生产机械化等相关技术发展情况,提出加快推进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技术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为水稻生产机械化等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和项目实施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加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收获等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主要稻区的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咨询。

(五)对技术发展中的农艺措施、机械装备等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农机农艺融合。

(六)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专家组成员实行分片区编组。

专家组组长、常务副组长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开展技术指导、调研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年度报告。

副组长分别负责北方稻片区、长江中下游单季稻片区、西南稻片区、南方双季稻片区的专家组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专家组其他成员主要负责本省(区、市)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向分片区副组长报告本省(区、市)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

四、任期安排

专家组任期三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五、有关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联系专家组工作。专家组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请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请各有关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同时应结合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的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队伍,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相关问题研究、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附件: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人员及片区编组表(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成立第二届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

农办机[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自2007年成立以来,在技术指导、专题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国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国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形势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农机农艺融合,进一步加快提高我国油菜生产机械化水平,经各有关单位推荐,我部调整和充实了专家组队伍,决定成立第二届“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 长:

徐振兴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推广一处处长,研究员

副组长:

吴崇友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农业装备中心主任,研究员

王积军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油料处处长,高级农艺师

成 员:

石文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三室,高级工程师

廖庆喜 华中农业大学工学院院长,教授

陈新华 江苏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研究员

张健美 安徽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研究员

吴小安 江西省九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周立明 湖北省农机局副局长,研究员

汤绍武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张 锐 四川省农业厅装备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油菜生产机械化相关技术发展情况,提出技术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为油菜生产机械化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和项目实施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加油菜生产机械化播种、移栽、收获、秸秆还田等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相关地区的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咨询。

(五)对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中的农艺措施、机械装备等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农机农艺融合。

(六)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开展技术指导、调研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年度报告。

副组长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专家组其他成员主要负责本省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向副组长报告本省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

四、任期安排

专家组任期3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五、有关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联系专家组工作。专家组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请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请各有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同时应结合本地区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需要,组建本省的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队伍,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油菜生产机械化相关问题研究、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农办机[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在全国创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是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确定北京兴农天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等1 022家农机合作社为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详见附件)。

示范社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机制,建设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2]56号)的要求,积极争取示范建设投入,加强示范建设指导,发挥示范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断拓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和领域,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2012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现对2012年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情况、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一、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情况

2012年,全国累计报告农机道路外事故2 091起,死亡692人,受伤943人,直接经济损失2 240.64万元,同比下降2.65%、33.9%、14.12%、3.24%。其中:拖拉机事故1 226起、死亡599人、受伤600人,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58.6%、86.6%和63.6%;联合收割机事故664起、死亡51人、受伤221人,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1.8%、7.4%和23.5%;其他农业机械事故201起、死亡42人、受伤122人,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9.6%、6%和12.9%。

全国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占控制指标(1 025人)的67.5%,在总体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保持了平稳态势。

二、造成农机道路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无证驾驶。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644起、死亡296人、受伤35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0.8%、42.8%和37.6%。

(二)操作失误。因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920起、死亡167人、受伤39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43.9%、24.1%和42.3%。

(三)无牌行驶。因无牌行驶引发的事故430起、死亡214人、受伤24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20.6%、30.9%和25.8%。

(四)未年检。因未年检引发的事故594起、死亡306人、受伤32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28.4%、44.2%和34.6%。

三、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2012年全国接报拖拉机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3 370起,造成1 297人死亡、3 34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 832.8万元。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了14.7%、16.1%、14.1%,直接财产损失上升116.5%。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县乡道路事故多发,低等级道路段事故上升;二是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肇事突出,部分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上升;三是正面相撞事故比例高,同比上升明显。2012年,较大以上农机道路交通事故4起,造成13人死亡,受伤10人。几起较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如下:

(一)2012年2月15日19时10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安乡玉河村某村民无证驾驶“农友—13HZ”型拖拉机行驶在玉河路开往玉河中村路上,车上载有4人(含驾驶人),经玉河路K+800米处时,车辆从其顺行方向右侧翻下路基,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二)2012年5月16日晚17时12分,福建省光泽县华侨乡吴屯村某驾驶员驾驶牌照为江西号牌拖拉机装载一车石头从吴屯村下坑边石头山上往官冲巣方向行驶,向右侧翻,四轮朝上坠落到路边田埂,车厢上5人被压,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

(三)2012年6月9日7时18分,在内蒙古省际大通道化德县境内1 209公里处一辆箱式货车与小型拖拉机追尾,造成拖拉机上3人死亡,3人受伤。

(四)2012年7月8日13时左右,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康镇忙腊村忙忙寨二组某驾驶员驾驶东风15型手扶拖拉机,搭载9人,行驶至羊勐线K144+700米处翻坠路边,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要求

2012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农机事故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将统计范围扩大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微耕机、卷帘机等所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事故,要求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 025人以内。多数省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统计口径,科学分解控制指标,深入基层主动调查农机事故,按时报送农机事故发生情况,全面准确把握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农机事故统计报送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有河南、新疆、江苏、四川、福建、黑龙江、重庆、云南、山东、河北等。但是,从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送情况看,一些地方工作还存在不足,有的省份未全面下达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影响基层报送农机事故,有的未能按规定调整统计口径,个别省份报告事故不及时。

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报送和分析工作。要科学把握好农机事故发生的规律,与安监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全面分解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2013年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完善农机事故统计分析评估制度,全面把握事故特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科学判断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工作措施。各地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全面、主动掌握农机事故发生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要根据本地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力度,提高事故处理工作能力,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关于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去年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大了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一些存在套取补贴资金、虚假申报补贴、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等行为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了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并将部分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有力地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警示不法企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现将2012年违规情节较重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惩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

1.取消石家庄市普兰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2.取消河北省高阳县双龙牧业机械厂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3.暂停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4YH—2A1型玉米收获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4.暂停内蒙古正镶白旗日斯台新型打草机制造厂、正镶白旗苏和牧业机械制造厂、正镶白旗草原王农牧机械制造厂、正镶白旗那日图机械制造厂等4家企业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浙江省

5.取消河南新乡市傻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三、安徽省

6.取消六安市瑞龙茶叶机械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7.取消宁国市台州喷雾器专卖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8.取消六安市江川机械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姬长江列入黑名单。

四、福建省

9.取消霞浦县晟荣农机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缪伏荣列入黑名单。

五、河南省

10.取消河南省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SFB—4/12型数显深松多用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1.取消郏县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鲁自亭列入黑名单。

六、湖南省

12.取消株洲县湘绿农业机械经营服务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新良列入黑名单。

13.取消郴州市新润烘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5H—20烘干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4.取消台州市金清增氧机有限公司GS—25微灌设备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5.暂停西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畜禽绿色养殖设备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七、广东省

16.暂停湛江市和易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茂名粤信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遂溪县三益农机有限公司、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17.暂停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

18.取消南宁市强农农机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振海列入黑名单。

19.取消柳州市犇牛农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玉昆列入黑名单。

20.取消罗城县雅佳农机供应经营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韦统平列入黑名单。

21.取消南宁奔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云马汉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时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桂林市鹏飞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浪农机营销有限公司、合浦县益友农机有限公司、南宁佳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桂菱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绿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凌云县凌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凌云县名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一级经销企业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22.取消隆安县薄利农机有限公司、隆林鹏程农机商店、隆林县城南农机门市部、崇左市现代农业装备技术服务中心、南宁市强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等5家二级经销企业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23.取消南宁市武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2012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取消南宁市武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九、重庆市

24.取消重庆市穗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黎小林列入黑名单。

25.取消涪陵区补贴产品经销点张晓琴、传成玉等2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十、四川省

26.取消自贡华龙农机有限公司、自贡华龙农机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自贡华龙农机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等3家企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这3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旭芬(为同一人)列入黑名单。

27.取消广元三友农机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苟国锋列入黑名单。

28.取消广元市农机有限公司、广元市农机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等2家企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这2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喻晓智(为同一人)列入黑名单。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

29.取消宁夏崴竣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CMF—2型马铃薯种植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30.取消宁波中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D—2000型保温被、潍坊圣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SH—B型保温被、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TY—3型保温被、寿光市银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CSP—200型保温被、赤峰市红山区大东缝纫制品加工厂3M×10M型保温被、宁夏雪地绿棉纤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0WB—20型保温被等6家企业6个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1.取消新疆吉峰聚力农机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小松列入黑名单。

十三、大连市

32.取消大连圣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圣虎牌”WG—3—3型微耕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33.将辽宁省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销人员姜海君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黑名单。

十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4.取消天津兴荣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产品在农四师范围内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35.取消昌吉市众博商贸有限公司在农四师范围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坚决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高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化主管部门尽心尽责,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付出了艰辛劳动,有力地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尚未在相关农机化信息网站公布查处结果的,要尽快公布查处结果。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西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将查处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禁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再次进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领域。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采取行政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予以严惩。

下一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制定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严肃态度,严明纪律,严格要求,严厉惩治,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力净化补贴产品市场环境,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落实,做到有诉必问、有案必查,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查下去,认真查、经常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从严从重查处,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好,继续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特此通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通知

农办机[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今年是我部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以下简称大行动)的第五年。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机化人才支撑体系,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深入开展,做好2013年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2]15号)要求,2013年大行动的主要任务:一是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强、执行政策有力、富有奉献精神的农机化管理人才队伍。全年培训20万人次以上。二是建设创新能力强、支撑有力的技术人才队伍。全年培训80万人次以上,其中基层农机推广骨干1 000人次以上。三是建设致富能力强、服务到位的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全年培训450万人次以上,其中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总结以往大行动工作的基础上,早动手、早谋划、早安排,制定详实可行的方案,积极部署好当地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要按照《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年度任务分配表》(附件1),落实相应的培训工作。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培训能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开展大行动作为一项为农民办的实事抓好抓实。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经费投入。要以农业机械化学校为主,合理利用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开发机构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完善培训体系,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培训能力。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深造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加强教材体系建设,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编印好各类培训教材。加强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培训模拟器材、器具和软件,更新教学设备,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服务能力。

三、强化协作,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结合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1 000名基层农机推广骨干培训等重点项目,搞活培训形式,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培训,采取事企联合、校企联动等方式,鼓励相关企业、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等团体共同参与培训活动。要紧紧围绕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采取现场演示、送教进村、科技入户、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农机培训新形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到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吸引更多的农民机手参加培训学习。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农机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等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要广泛采用新闻媒体宣传、技能竞赛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向行业和社会宣传农机化教育培训的作用和成效,扩大影响力和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今年的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方案于3月底前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将《2013年全国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进度表》(附件2)及年中、全年大行动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5日、11月25日前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附件:1.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年度任务分配表(略)

2.2013年全国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进度表(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2012年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

农办机[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升,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我部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和有关省农机鉴定站于2012年3月至12月对在用玉米收获机械进行了质量调查。现将调查结果予以通报。

请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质量,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提高机具质量,不断提高产品性能,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购机农民的根本利益。

附件:2012年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2012年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

2012年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对象为在全国玉米收获机销售量位居前列的21家企业的40个型号的产品,产品种类有悬挂式玉米收获机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和玉米割台。调查区域为玉米主产区中机具生产和使用较多的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5个省份,共调查用户800个。调查主要通过用户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服务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定,采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来评价玉米收获机械的质量状况,并与2009年农业部开展的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进行比较。

一、质量状况

本次调查结果综合显示,玉米收获机械质量总体水平较好,用户满意度指数达到了83.0,与2009年质量调查数据相比提高了7.4。

(一)安全性能较为理想。安全性满意度指数得分最高,为91.5,与2009年质量调查数据相比,提高了5.1,用户表示非常满意。玉米收获机械安全性能受到农机生产企业、农机鉴定和管理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产品安全性能普遍提高。

(二)可靠性能亟待提升。可靠性满意度指数得分最低,为77.5,但与2009年质量调查数据相比,提高了5.0,用户表示满意。本次调查的800个用户累计发生故障3 272次。其中产品平均累计故障次数为2.6,与2009年相比只减少0.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可靠性满意度指数为67.1,比2009年降低了0.2。

(三)适用性能有待增强。适用性满意度指数为81.5,与2009年质量调查数据相比,提高了9.3,提高幅度较大,用户表示满意。用户普遍认为机具对大地块和作物结穗高度、产量的适应性较好,但对种植行距、小地块、成熟度及倒伏程度的适用性能有待改善。

(四)服务质量仍需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指数为84.0,与2009年质量调查数据相比,提高了5.3,用户表示满意。大部分企业能够重视产品售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三包”规定,不断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售后服务不及时、服务效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

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产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一些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割台或排气管等防护不到位,易发生伤人或着火等事故。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具危险运动件缺少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使用说明书中安全使用说明不齐全等。

可靠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零部件质量差、装配质量低和部分结构设计存在缺陷等。故障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机架和轴类件断裂、焊接件开焊、液压系统漏油、传动皮带磨损、链条断裂、轴承和油泵损坏等。

适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玉米种植行距、疏密程度、成熟状况、倒伏收获和地块条件的适应性。故障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玉米种植行距与收获机行距相差较大以及玉米穗太干或太湿都会造成收获机堵塞、损失加大,种植过密增加收获阻力导致链条断裂、出茬口堵塞,对倒伏玉米收获效果差,地块小或是坡度大导致机具工作不灵活、收获效率低等。

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配件供应不足、通用互换性差,售后服务不及时、现场排除故障能力低等。服务质量差主要表现形式有售后服务人员少、服务态度差,配件调运周期长,企业对机手的培训指导不到位等。

三、综合评价

随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玉米收获机械质量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玉米收获机械生产企业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生产的玉米收获机械的质量不断提升,能够满足我国玉米机械化收获的需要。

根据满意程度评价标准,本次质量调查中用户满意度指数较高的产品有8个,分别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为山东金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4、4YZ—2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和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YZP—2X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悬挂式玉米收获机为爱科大丰(兖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YW—3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YW—3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YW—2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WFP—2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玉米割台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YD—3A型玉米割台。

关于开展2013年农机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办机[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推进农机试验鉴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鉴定业务水平,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部署,积极督查

做好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工作,是推进依法鉴定、有效完成全年农机鉴定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鉴定业务规范化、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鉴定工作特点,制定科学的督查方案,及时部署组织好本年度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加大力度,深入开展督查工作,防止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深入调查了解鉴定业务工作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法严格鉴定。监督检查要围绕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有效运行等内容,加强对重点农机产品鉴定工作、重点业务环节等的监督检查;要突出鉴定的关键内容、关键方法步骤、关键责任落实,深入到鉴定检测工作现场进行督查,并抽取多种产品的多个鉴定项目档案进行全面检查。

三、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确保督查取得实效。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于农机鉴定工作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一追到底,暂停甚至取消其部级和省级鉴定能力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四、及时总结,完善机制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监督检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鉴定机构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及时总结依法鉴定的经验,查找制约依法鉴定的主客观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依法鉴定的长效机制。

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将组织专门的督查组,对全国农机鉴定工作进行抽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农

机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报告(含监督检查情况、问题及建议等),于6月15日前,报送至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010-59192817、59192863(传真),E-mail: njhkjc@agri.gov.cn。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关于成立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的通知

农办机[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推进农机化科技进步,完善农机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我部决定在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组基础上,成立土壤耕作机械化、种植机械化、田间管理机械化、收获机械化、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种业机械化、林果业机械化、设施园艺工程、饲料与养殖工程、精准农业、技术集成与区域规划等11个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现将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组成名单(附件1)和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工作制度(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提升农机化科技创新能力,继续推动我国农机化科学发展。

附件:1.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组成名单(略)

2.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工作制度(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

农办机[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养蜂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蜂农收入低,养蜂条件艰苦、设施落后、劳动强度大,迫切需要提高机械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升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

我国养蜂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蜂场规模小,主要原因之一是养蜂机具研发滞后,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机具供给不足,机械化生产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主动与畜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开展养蜂业机械化调研,切实了解养蜂业对机械化技术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支持渠道,积极争取科研投入,为研发机具和技术提供支持;发挥科研院所、大型农机生产企业技术优势,采取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促进联合攻关,加快养蜂机具研发。要加强对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指导,主动创造条件对已有和新研发的养蜂机具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将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要求的养蜂机械尽快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促进养蜂机具推广应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

农业部已将养蜂专用平台(包括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养蜂产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养蜂业机械化的支持力度,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实施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测算确定养蜂业机具的补贴额,对农民购置养蜂机具要优先安排。

三、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画册等媒体,运用示范观摩、技术培训、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开展养蜂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和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宣传,组织企业提供养蜂业机具的技术服务,引导蜂农加快应用养蜂机械化先进技术,扩大养蜂机械装备应用范围,提升我国养蜂业机械化装备技术支撑水平,为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和稻茬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小麦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提升小麦机械化生产科技水平,推进小麦生产的标准化,对于促进小麦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小麦机械化生产的科技含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和《稻茬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两个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技术内容,完善本地区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操作规范,做好试验、示范和推广,进一步提升小麦全程机械化生产水平。

附件:1.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略)

2.稻茬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的通知

农办机[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中央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深入开展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的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1]57号)要求,经过申报、推荐、省级复评、部级抽查审定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平谷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等111个单位为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附件1),杨进德等202名同志为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附件2)。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创建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大对示范窗口和岗位标兵的宣传力度,将创建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完善下一阶段创建活动方案,推动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1.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名单(略)

2.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名单(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关于取消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

农办机[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今年4月份以来,甘肃省农机局根据甘肃省委信访局要求,对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风聊城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严重致伤致残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在去年玉米收获期间,该型号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先后发生9起致农民伤残事故,引起重大群体质量投诉事件,而且生产企业对赔偿农民损失缺乏应有诚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调查还发现,时风聊城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于2011年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但在实际销售中,该公司将机具输送槽偏置结构改为中置结构,与鉴定机型结构不符。对机具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农机试验鉴定有关规定应申请重新鉴定,但时风聊城公司却未向农业部申请重新鉴定,仍旧按补贴产品销售,其做法属套取补贴资金严重违规行为。

为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现就时风聊城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套取补贴资金、致伤致残农民事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时风聊城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2.组织开展2013年该型号收割机补贴购置情况核实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追回被套补贴资金。同时,以适当方式将该型号机具致伤致残事件告知所辖行政区域广大农民群众。

3.请甘肃省农机局代表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时风聊城公司进行告诫谈话,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加强整改,检查及整改报告经省局审定后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继续组织开展致伤致残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做好时风聊城公司与农民之间赔偿协议订立的协调工作。

4.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时风聊城公司其他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加大对该公司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如发现存在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请据此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2013年上半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今年上半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要求,持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了暂停或取消补贴机具经销资格、取消企业或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严惩措施,有力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为警示不法企业,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2013年上半年各地违规情节较重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

1.取消内蒙古蒙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江苏省

2.取消阜宁新区农机市场有限公司、阜宁县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阜宁县新阜农机有限公司、盐城众发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南通标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大中镇德方农机配件经营部、扬州邗江苏欣农机公司、连云港协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慧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三、浙江省

3.取消宁波培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WG5.0Q微型耕耘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四、安徽省

4.暂停安徽绩溪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5.取消南陵县星鑫农机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红列入黑名单。

6.取消南陵县瑞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仙香列入黑名单。

五、江西省

7.取消江西省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仙法列入黑名单。

8.取消新余市驰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勤生列入黑名单。

9.取消江西省爱荷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桂根列入黑名单。

六、湖南省

10.取消湖南飞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莲花山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湖南星天伟业农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1.取消新田县神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利芬列入黑名单。

12.取消新田县东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友凤列入黑名单。

13.取消湘阴县金牛农机推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献忠列入黑名单。

七、贵州省

14.取消浙江铃木机械有限公司、台州泰义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金清增氧机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八、陕西省

15.取消陕西大荔炊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生财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6.取消西安市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消毒机、移动式排灌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7.取消旬阳县新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草起垄机、烟叶烘烤设备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8.取消米脂银洲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稻麦脱粒机、红枣精选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19.取消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20.取消陕西陕富农机有限公司型号为GY—16开沟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21.取消陕西金桥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城富森植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取消库尔勒拓疆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青奎列入黑名单。

对上述违规企业,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实行跟踪监管、重点检查,如发现在本省区域内也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组织查处并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便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对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回。对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应立即从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删除,并严格审查被查处企业提出的全部农机试验鉴定申请,防止这些企业采取更换机具名称、型号等方式重新申请鉴定,以至于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再次进入补贴范围。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要防止其通过翻牌注册、异地注册等方式再次进入补贴产品经销领域。对采取行贿等违法违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的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及时取消其全部或部分产品的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产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坚决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的重要保障。上述各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尽心尽责,主动组织查处来自各渠道的举报投诉,付出了艰辛劳动,取得了重大成果,有力净化了所辖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要求,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产销企业的打击力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努力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

特此通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4号)和《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3]20号)要求,6月4—29日,农业部农机化司、财务司、农垦局、中纪委监察部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农机推广总站、财会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8个督导检查组,分赴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等10个省份及所属17个市县,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督导组与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入户走访了91个购机户和6个农机合作社,查看了14家农机补贴经销商。现将督导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要工作特点

从总体督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各地能够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围绕本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精心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确定更加规范。各地在对补贴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及确定补贴额时,更加注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安徽、福建、内蒙古等省区严格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召开专门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补贴额。二是补贴对象确定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督导检查中,大部分农户均表示获得补贴指标的过程公开、公平,没有遇到吃拿卡要等情况,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整体良好。安徽省怀远县2012年、2013年均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黑龙江省龙江县采取全程电视现场直播的方式,开展补贴摇号。三是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为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更加公开透明,各地能够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和实施结果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重庆、海南等省市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做到了全面公开,在政务网或农机化信息网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四是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措施比较实。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督导组所到市县均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领导小组。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层层签署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河南省严格执行农财两部的规定,努力做到一个制度不缺、一个环节不减、一个要求不松;海南省要求补贴金额较高的机具的生产企业,提供在海南省内的发货清单,与经销商提供的结算清单逐一核实,确保结算无误;福建省对2012年以来已调查过的举报投诉进行回访式复查,对2013年调查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督查。五是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管理更加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各地在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切实加强了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在农业部规定的七项资质条件要求基础上,又增加售后服务维修能力等资质要求;贵州、云南两省实行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逐级管理责任制。六是全价购机操作创新试点稳步推进。从督导情况看,“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开展试点省份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动性提高,农户获得国家补贴更加直观,结算环节廉政风险有所降低;但个别地方存在农户等待观望现象,实施进度和资金兑付进度较往年减慢,个别农户存在筹款难问题。七是工作经费进一步得到保障。为确保补贴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多数省份安排的工作经费额度有了提高。贵州、云南两省在方案中明确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套工作经费,并分别争取省级财政部门安排500万元、1 000万元专项补贴工作经费;福建省财政年初安排的补贴工作经费达600万元,是去年的2倍;湖北省有67个县(市、区)争取到当地财政安排的经费;重庆市财政安排了630万元,各区县配套170万元,县均20万元;海南省农财两厅明确规定各市县财政要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比例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县在实际执行中也按这一比例安排了工作经费。

二、督导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督导检查时也发现,各地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缓慢。截至7月15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进度为72.8%,结算兑付进度仅为10.2%,总体结算进度缓慢。截至督导检查时,内蒙古、海南、福建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分别为39.1%、12.4%、30.26%,均低于上年同期执行水平。

(二)部分市县信息公开不规范。福建霞浦县因相关政务公开系统于2013年6月刚建成,仅对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实施情况进行了公开,以前年度情况仅在县农机局进行张贴。有的地方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不够醒目,补贴信息混杂在其他财政专项中,不易查找。有的将农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具体门牌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也进行了公开。黑龙江省龙江县2012年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检查时未能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到。重庆忠县将购机农户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与购机信息一并公开。

(三)执行农财两部规定不到位。一是有的市县强调地方特殊性,未经批准擅自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湖北省天门市未经省局批准,通知规定补贴种类主要有六类,这与农、财两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要求不符。二是部分省份在确定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如安徽、贵州等省对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没有制定规范的分类分档办法;湖北省在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确定上基本采用局内部办公会讨论的办法,缺少专家论证;贵州、云南两省补贴额一览表过细,贵州补贴额一览表部分档次的产品补贴额存在参考企业报价确定的情况。个别地方在补贴额一览表中附带公布了企业产品名称。三是虽然大部分省份补贴工作经费有了一定保障,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县,还是没有落实工作经费。

(四)监督管理还有待加强。一是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档案归集形式多样,档案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检查福建省霞浦县补贴档案时发现,相关资料没有进行合理分类,查找困难,且部分购机发票只有复印件,有的没有加盖公章。二是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缺乏有效监管。督导发现,有些经销商及其经销点管理有待加强,有的经销商对补贴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补贴额等情况公示随意性大,购机发票开具不及时。如黑龙江省龙江县购机农户赵阳多次向经销商索要补贴额未果。有些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加强经销商管理的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举报投诉处理不够细致。如督导组在湖北省天门市与某农民做电话沟通,对其反映多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了回访,虽然该农民承认投诉有误,但农民对市县的调查处理仍存在不少疑问。在复查霞浦县农机局负责人私自扩大补贴对象、偏袒无资质经营者领取补贴的举报调查情况时发现,宁德市农机局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存在深入实地核查不够、分析判断不合逻辑、经验缺乏、结论经不起推敲等问题。

(五)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尚需加强。虽然各市县都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但部分市县没有按要求制定专门的廉政风险防控方案,具体管理补贴工作的同志对廉政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不是很清楚,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安徽怀远县没有按规定制定专门的廉政风险防控方案;海南琼海市未建立廉政风险点防控流程图。

三、相关要求

开展监督检查是加强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的重要措施。近期,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当前要结合此次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对照检查,深入做好整改。各地要对照督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全面整改。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弥补管理漏洞,改进完善工作,确保补贴实施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快资金实施进度。执行进度缓慢的省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同时,要在认真组织核查机具的基础上,主动协调财政部门,采取预拨付或定期结算等方式,加快资金结算和兑付进度。

(三)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范化是保障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省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频次,增强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已公开的要方便查询并经得起检查。要着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今年年底前省地县各级专栏建设到位。

(四)进一步完善经销商管理和补贴额确定工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分销点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并加大监管和违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非通用类和其他自选类农机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工作制度。相邻省份要主动协调,防止出现补贴额差距过大等问题。

(五)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今年是全国范围内推进全价购机补贴操作试点的第一年,从这次督导调研看,总体情况良好,但农民筹款难、兑付速度慢、基层工作量大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各地应积极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接,研究金融支持农户购机贷款方式,减轻农民筹资压力。在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前提下,可合理优化补贴工作流程,创新补贴机具核查方式,适当减轻基层工作量,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六)抓好工作经费落实。按照农财两部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落实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对于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的市县,省里可不安排补贴资金或削减补贴资金,并将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延伸绩效考核指标,保障补贴工作正常开展。财政条件较好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困难县的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安排。

(七)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各类补贴操作违规违纪案件基础上,分层级分岗位查找分析廉政风险点,围绕权力运行,建立切实可行、制约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的权力制约机制。同时,要积极研究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措施办法,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政治安全。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2]4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机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3]18号)要求,自去年8月份以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会同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先后组织了6个督查组对8个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的总体情况

2012年8-11月份,组织2个督查组先后对江苏、四川、河北和广东等4个省的农机鉴定工作进行了抽查。2013年5—7月份组织了4个督查组分别对江苏、黑龙江、安徽、湖北和甘肃等5个省的农机鉴定工作进行了抽查。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督查组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抽查鉴定报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相关省的农机推广鉴定管理规范化、业务规范化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农机有关管理工作检查包括13项内容,鉴定业务工作检查包括20项内容。抽查结果显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建立健全农机试验鉴定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农机鉴定机构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鉴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鉴定管理和业务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江苏、四川两个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检查综合结论为“管理规范”,其余均为“管理基本规范”;8个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查综合结论为“业务基本规范”。但各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

按照管理和业务规范两方面的检查评价结果,所抽查的省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化程度由高至低的顺序:广东、江苏、四川、河北、黑龙江、安徽、甘肃、湖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各督查组对各省的抽查情况,部分省农机鉴定管理和业务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分省农机鉴定能力认定不规范。有的省不能提供省级能力认定专家组考评的原始记录;个别省前后两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不连续,存在空白期;个别省甚至存在超能力认定范围鉴定的现象。

2.部分省级推广鉴定规章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省份未完善相应的能力认定办法等,个别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受理的条件不够明确,省级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工作均未形成制度化。

3.农机鉴定业务细节有待规范。部分省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需要统一规范;个别省用于检测的样机管理不严谨;部分省级农机鉴定项目材料归档有待规范。

三、相关要求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对照我部抽查所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梳理完善有关制度、程序,强化鉴定管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依法鉴定有效实施。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购机补贴政策的重要技术支撑。鉴定工作若不规范,不严格做到依法鉴定,就难以发挥支撑作用,甚至对实施补贴政策造成不良影响。被抽查单位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明确责任,继续推进监督检查。农机试验鉴定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一思想,完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将鉴定监督检查作为每年的常规工作。要坚决杜绝违反规定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绝不允许干涉技术工作和试验检测结果,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提升素质,进一步规范鉴定业务。各地要加强农机鉴定人员培训,强化理论基础、专业技术训练,增强依法鉴定意识,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快农机标准、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确保鉴定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严格规范地开展鉴定业务工作,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农机鉴定公正、公平。

(四)夯实基础,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监督检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鉴定机构完善业务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及时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加强工作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机推广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做好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工作,是推进依法鉴定、规范鉴定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监管,提升农机鉴定规范化水平。我部已将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列为重要常规工作。今后将不定期对部分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后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或鉴定工作中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暂停甚至取消其部级和省级鉴定能力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机[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花生是我国重要的油料作物,对于保障我国食用植物油供给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高花生机械化生产的科技含量,促进花生标准化种植、轻简化作业、规模化生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完善适宜本地区的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作业规范,围绕花生机械化生产的薄弱环节,开展试验、示范,强化技术指导,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花生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西北内陆棉区棉花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13]41号

西北内陆棉区各有关省(区)农机(农牧)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棉花是我国主要的经济作物。棉花生产关系农民增收、农业稳定和纺织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棉花生产机械化,是实现节本增效、保持棉花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提高棉花生产机械化作业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西北内陆棉区棉花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有关省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开展试验示范,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重点围绕棉花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促进棉花生产品种良种化、种植标准化、管理精简化、生产全程机械化,逐步建立和完善棉花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

附件:西北内陆棉区棉花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轻简化、集成化、标准化、规模化,我部编制了《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技术内容,完善本地区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做好试验、示范和推广,促进水稻生产健康发展。

附件: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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