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应用分析

2014-01-29 06:27
中国设备工程 2014年10期
关键词:进口设备危险区防护装置

(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 江阴 214442)

进口设备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应用分析

吴东辉

(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 江阴 214442)

进口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整合我国主要设备强制性安全标准中对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护装置的具体要求和检验要点,并结合实际案例作了进一步解析。

进口设备;机械危险;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由于各国技术法规要求不同,部分国外设备制造商向我国销售设备时并不随机提供安全防护装置。也有些国外制造商有意省略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或者将其作为选配件。而我国法律规定进口设备必须保护人员免受伤害,其方法可通过设备的本质安全设计、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和提供使用信息来实现,对本质安全设计不能消除的危险必须采用安全防护。进口设备投入运行前,设备制造商或设备使用企业有义务为设备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否则设备不允许投入运行。

一、 安全防护装置

1.常用机械危险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用于提供保护的物理屏障,种类有固定式、活动式、可调式、联锁防护装置等。进口设备常用的机械危险安全防护装置有固定式防护装置和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1)固定式防护装置:永久固定(如焊接)或借助紧固件固定,一直保持在应有位置(关闭),不用工具不可能拆除或打开。有防止从各个方向进入危险区的封闭式、不完全封闭危险区(如栅栏)的距离防护式。

(2)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与联锁装置联用的活动式防护装置。防护装置执行其功能时定义为处于“关闭”状态,反之为“打开”。在防护装置关闭(生效)前被其“抑制”的危险机器功能不能执行;当危险功能在执行时,如果防护装置被打开(失效),就给出停机指令;当防护装置关闭(生效)时,被其“抑制”的危险功能可以执行,但防护装置关闭(生效)的自身不能启动其运行。停机可以是0类或1类停机,维修照明、程序存储、联锁控制等电路电源可以保持不切断,但必须有警告标志。

2.可动零部件和传动装置产生的机械危险的安全防护。

造成机械伤害风险最大的是设备的可动零部件和传动装置,如皮带轮、齿轮、传动轴、自动上下料装置、排屑装置以及其他在设备工作时可能运动的部件。

对运动传递部件产生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使用期间不要求进入的场合宜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使用期间要求进入的场合宜采用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由于操作性质不能完全禁止进入危险区的场合(如刀具需要部分暴露)宜采用自关闭的活动式防护装置或可调式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可以是壳、罩、屏、门、密闭体等形式。

二、安全距离

防护装置应使操作者触及不到危险部位。防护装置距危险部位的可允许的最小距离称为安全距离。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1标准,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2标准,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 12265.3标准。

三、安全防护装置的具体要求和检验要点

1.设备的可动零部件和传动装置(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电锯、冲压模具、刀具、刀具库系统、夹持装置、自动上下料装置、排屑装置以及其他在设备工作时可能运动的部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使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设备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重点应检查以操作者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可动零部件和传动装置,无论操作人员正常情况下是否会触及,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2.防护装置应牢固。活动式防护装置在需要时还应能灵活开闭、可靠定位。

3.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防护装置应能防止身体的各部位触及危险部位(如可动零部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1、GB 12265.2和GB 12265.3标准要求,必要时查看上述标准的数据表格评估其符合性。

(2)防护网、罩、屏、门垂直置于地面或操作者站立平台的,为防止脚从其下伸入触及危险部位,其下沿距地面应小于60mm,而安全距离应大于180 mm。如不满足此条件,应按GB 12265.2评估其安全距离符合性。

(3)防护装置在正常外力下应能抵抗变形以保持安全距离。

4.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应使在操作人员接近危险部位并可能发生危险时,设备危险功能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且复位前危险功能不能启动。

5.可动零部件的位移、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应考虑设备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限位、限速、防坠落、防逆转措施。通过查看设备结构或设备技术构造文件进行验证。对于单向转动的部件还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转动方向。

6.设备可能有液体、切屑等溅出时,应设置防护装置,使液体、切屑不伤及操作人员,且应具有密闭性,防止其漏出造成人身伤害(如滑倒等)。

7.防护装置应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如可观察性。

8.防护装置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防护装置不能和可动零部件间产生接触危险。

9.食品、药品生产设备的防护装置使用的材料(包括涂层)应符合卫生要求。通过查看结构和设备技术构造文件进行验证。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触及危险可动部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合格案例。

某设备出料口可触及的危险可动部件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标准6.1.2条“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的规定,不能投入运行。整改采用加装固定式防护装置防止对人员造成机械伤害。防护罩挡板方形开口边长5mm,方形开口内壁距可动部件最近距离100mm;挡板下部开口宽18mm,下部开口距可动部件最近距离150mm。查GB 12265.1标准表4:方形开口4~6mm时,安全距离应≥5mm,该设备加装的防护罩挡板方形开口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查GB 12265.1标准表4:槽形开口宽12~20mm时,安全距离应≥120mm,该设备加装的防护罩下部开口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案例二:联锁防护装置合格案例。

检验某进口剪切机的联锁防护装置。先让设备运行,再打开防护门,门上的检测开关即终止输入到控制电脑的电信号,控制电脑马上切断任何可以运动的机械零部件的电源,所有机械动作立即中止。合上防护门,剪切机也不会自行启动。然后让设备停止运行,再打开防护门,防护门打开状态下按下启动按钮,无法启动剪切机。联锁装置复位前剪切机也不能启动。该联锁防护装置符合联锁要求。要注意的是控制电脑和辅助照明电路电源可不必经联锁装置切断。

该设备危险区高度1.5m,危险区距固定式防护网水平直线距离1m,防护网高1.8 m(底下封闭),防护网方形网格边长50mm。

查GB 12265.1标准表2,防止上肢越过1.8m高的防护结构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为800mm,1m>800mm。

查GB 12265.1标准表4,防止上肢通过边长50mm的方形开口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为850mm,1m>850mm。

因此本案例中防护网距设备危险区水平距离1m符合要求。

五、结语

进口设备机械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特定设备标准,在没有合适的特定设备标准时,应符合如GB 5083等通用性的强制性标准。

[1] 赵维印. 进口设备采购与验收综述(一)[J].中国设备工程, 2013(3):23-25.

[2]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S].1999.

[3] GB/T 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S].2003.

[4] GB 1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1997.

[5] GB 12265.2-2000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2000.

[6] GB 1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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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711(2014)10-0043-02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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