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据 严设程序妥选典型 助推征迁
----绍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司法强拆的实践与思考

2014-02-05 08:37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孟志军朱君艳相甦琦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8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集体土地绍兴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孟志军 朱君艳 相甦琦

1.以法为据定程序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绍兴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司法强拆的申请对象、申请主体、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2.严设条件选典型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严格界定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已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及完成“二公告一批复”程序、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集体土地上滞留户,在最初摸排的237户“百日攻坚”对象中,经研究分析,确定了滞留时间长、社会影响劣的18户作为拟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3.巧借舆论促氛围《绍兴日报》等新闻媒体对18户拟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开曝光,对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位于绍兴城市主干道路边上及拟建安置幼儿园工程地块上的滞留建筑物实施了持续性的跟踪报道,通过前期采访周边群众、中期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后期现场

以法为据 严设程序妥选典型 助推征迁
----绍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司法强拆的实践与思考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孟志军 朱君艳 相甦琦

2013年,绍兴市政府为有效推动政府性投资项目顺利落地,在市区开展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拆除“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通过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了一批既严重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又极大影响绍兴城市形象的滞留建筑物,维护和提升了政府征迁公信力。

一、主要做法

1.以法为据定程序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绍兴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司法强拆的申请对象、申请主体、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
2.严设条件选典型
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严格界定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已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及完成“二公告一批复”程序、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集体土地上滞留户,在最初摸排的237户“百日攻坚”对象中,经研究分析,确定了滞留时间长、社会影响劣的18户作为拟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
3.巧借舆论促氛围
《绍兴日报》等新闻媒体对18户拟申请司法强拆的对象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开曝光,对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位于绍兴城市主干道路边上及拟建安置幼儿园工程地块上的滞留建筑物实施了持续性的跟踪报道,通过前期采访周边群众、中期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后期现场

拆除报道,传递政府征迁公开公平公正信息,牢牢把握舆论导向,赢得群众对司法强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4.小中见大重细节

绍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除明确国土部门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主体外,还根据裁执分离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属地政府为组织实施司法强拆的责任主体,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直接列明强制执行主体提供了依据;同时,充分留足法定时间、严格催告程序、邀请公正机构全程参与,确保滞留对象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5.深入评估慎实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属地政府坚持把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作为组织实施司法强拆的底线与原则,切实做好滞留对象所涉财产的证据保全,综合考虑面临的问题、潜在的风险,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细致周全的组织、实施、安保、宣传方案,确保和谐稳定。

二、初步成效

1.探索确立了一套司法强拆程序

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实施司法强拆,在绍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绍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为:属地政府指定的实施拆迁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要求责令滞留对象交出土地的申请等材料;国土部门对拆迁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滞留对象作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拆迁部门同步落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内容的履行或提存);滞留对象逾期不履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滞留对象;滞留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或虽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但裁决机关维持国土部门决定的,国土部门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裁决生效后,作出催告书送达滞留对象;滞留对象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国土部门在期限届满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属地政府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滞留建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成功处置了一批滞留对象

在属地政府的努力、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法律的威慑下,最初确定拟申请司法强拆的18户滞留户,有15户的认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先后在正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签订了拆迁协议;剩余的3户滞留户,有2户人民法院已正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户已由属地政府于2014年1月下旬对其实施了司法强拆,整个强拆现场秩序井然,当事人情绪平稳,滞留建筑物拆除干净彻底,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全部到位,进行了现场采访与报道。这批滞留建筑物的集中处置,为推进绍兴城中村改造地块、重点项目杭甬高铁安置地块、站前广场南侧地块、越兴路延伸、灵芝小学易地新建等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的建设落地奠定了基础。

3.依法提供了一条征迁新路子

2013年,18户拟申请司法强拆滞留户的有效处置,为绍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子。2014年,按照“明思路、定目标、突重点、实举措”的工作思路,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共确定拟申请司法强拆的滞留户30户,主要涉及水环境改造、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及解困房、安置房、医院等民生公益类项目;目前,已有10户通过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5户已拆除),另有4户正式启动强制交地程序,送达了责令交地等行政决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滞留建筑物的司法强拆工作,改善了绍兴市区的投资环境,助推了重点项目落地。

三、几点思考

1.关于司法强拆项目范围的限定

绍兴在司法强拆实践中,先期主要考虑以公共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等为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但随着司法强拆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区域对非政府性投资的其他项目也提出了司法强拆需求。为此,对项目是否仅限于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扩大范围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公共利益范围作出限定,传统上均认为征地行为本身即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故在已批准征收范围内,国土部门都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强制交地决定,并启动司法强拆申请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征收涉及相对人范围广、利益大,产生“钉子户”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若普遍适用司法强拆手段,可能助长地方政府征迁行为粗放化与简单化,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故在实践中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确定司法强拆项目范围。

2.关于司法强拆申请条件的设定

对已确定的司法强拆项目中的滞留户,是否可以无条件的列入司法强拆对象,对此,绍兴在实践中提出了具有“典型性”“重大社会影响性”等相对抽象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具体化,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率为依据,确定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申请条件。该比率一般不应低于三分之二,即绝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已认同政府拟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从而减少后期实施司法强拆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具体可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设定不同的比率要求。

3.关于司法强拆对象权利的保证

拆迁是强制被拆迁人交出其占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的产权,是以被拆迁人交易权利的丧失为前提的。一旦正式进入司法强拆程序,政府部门与司法强拆对象的矛盾就会突显,为此,要在对司法强拆对象进行合理安置补偿、保障其实体权利的同时,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程序权利,这也是司法强拆获取人民法院支持的重要前提。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滞留户与政府部门“打游击”、拒绝接触等送达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要避免出现一送了之,送而不达的情况,必要时要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确保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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