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刻本《禮記注疏》校讀札記

2014-02-05 03:03郎文行
文教资料 2014年31期
关键词:堂上注疏刻本

郎文行

(南京師範大學 文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7)

阮刻本《禮記注疏》校讀札記

郎文行

(南京師範大學 文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7)

阮刻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是公認的善本,但《禮記注疏》的經文、注文、疏文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疑誤。

阮刻本 《禮記注疏》 校讀札記

阮刻本《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自嘉慶二十一年在南昌府學成书以后,递经道光六年南昌府学重校、同治十二年江西书局重修,流传广泛,影响深远。筆者曾將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原世界書局本《禮記注疏》與江西書局本《禮記注疏》對校,發現中華書局本經文、注文、疏文均有一定訛誤,在《阮元校刻〈禮記注疏〉江西書局本版本考述》[8]文中,作有部分揭示。今參以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南昌府本、江西書局本,拾綴數則,祈證方家。

經文:

1.裘之飾也,見美也。(中華本1480頁上欄倒第25行)

案:“飾”,四庫本、江西本作“裼”,是。 《聘禮》“裼降立”,鄭注“裼者,免上衣,見裼衣”[3](1054)。 古人服制,裘衣上著裼衣,裼衣上著外衣。裼衣文飾,禮質則襲,不袒外衣,是為充美,即美不外見;禮文則裼,袒露外衣而見裼衣,是為見美,即鄭此注謂“君子於事以見美為敬”。此經上連“不文飾也不裼”,下接“弔則襲,不盡飾也;君在則裼,盡飾也。服之襲也,充美也”,總論襲、裼之義,“裘之裼也,見美也”與“服之襲也,充美也”對舉成文,孔疏引文正作“裼”字。北大本訂正。

2.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氾拜衆賔於堂上。(中華本1573頁下欄倒第4行)

案:“大夫”,四庫本、江西本作“夫人”,是。此文與上“君拜寄公國賔,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相對,明國君、卿大夫、士及其夫人,小斂訖拜賓之法,國君自拜寄公國賓,國君夫人自拜寄公夫人,孔疏引文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謂“婦人無下堂,位並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禮儀爵位對等、男女有別,大夫不與寄公夫人成禮。北大本出校。

3.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中華本第1583頁下欄倒第1行)

案:“黼”,四庫本作“黻”,是。此經鄭注“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雲氣,火黻為列於其中耳”,作“黻”,據注,君與大夫俱“火黻三列”,不當有異文。孔疏釋君黼荒經文,謂“黼荒者,荒,蒙也,謂柳車上覆,謂鱉甲也。緣荒邊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火三列者,列行也,於鱉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畫為火三行也,火形如半環也。黼三列者,又畫為兩“已”相背為三行也。”又釋大夫畫荒經文,謂“畫荒者,不為斧而為雲氣也。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者,與君同也。”兩節疏文雖均作“黼”,卻明確指出君與大夫“火黻三列”無有異文。下文孔疏釋此鄭注,謂“云‘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雲氣’者,既云黼荒畫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為三列,其處寬多,宜在荒之中央,則知黼之與畫,宜在荒之外畔”,又作“火黻三列”,北大本又徑改此“黻”字為“黼”,以與上疏文“黼”字統一。凡此,“黼三列”或“黻三列”,當有一誤,而此所謂“黻三列”或“黼三列”,則指兩“已”相背之三列圖畫。案《爾雅·釋言》“黼黻,彰也”,郭璞注“黼文如斧,黻文如兩己相背”[3](2582),則此畫為兩己相背之形者當為“黻”字,火、黻三列,君與大夫同。此本經文誤一處,疏文誤兩處,惟注文不誤。檢黃侃先生《手批白文十三經》,已于“黼三列”上標有小字“黻”[6](164),謂此“黼”字當作“黻”,今試申述之。

注文:

1.麥者,接絕續之之穀,尤重之。(中華本1374頁中欄倒第22行)

案:“之”,四庫本、南昌府本、江西本作“乏”,是。 “絕”、“乏”對文同義,麥夏熟之時,前歲秋穀或已絕乏,故需麥以接續。北大本已訂正。

2.有人,則人仰之也。(中華本1426頁下欄第8行)

案:“人”,四庫本作“仁”,是。鄭此注釋經文“仁者,義之本也,順之體也,得之者尊”,與上注“有義則人服之也”釋經文“義者,藝之分、仁之節也,協於藝、講於仁,得之者強”同,當據改。北大本未訂正。

3.號若云“臯禁復也”。(中華本1572頁中欄第4行)

案:“禁”,四庫本作“某”,是。《禮運》“及其死也,升屋而號,告曰皐某復”,孔疏“其身之死也,升上屋而號呼,告曰‘皐某復’者,謂北面告天曰‘皐’,‘皐’,引聲之言,‘某’,謂死者名”[3](1415)說之甚明,則此“禁”字乃“某”字之形訛。北大本出校。

4.污澤善居泥水之中,在魚原以不濡污其翼為才。(中華本1640頁中欄第10行)(周礼)

案:“原”,四庫本作“梁”,是。 “梁”,《說文》云“水橋也”,“魚梁”,筑堰拦水捕鱼的一种似橋设施。鄭此注釋經文“詩云:惟鵜在梁,不濡其翼”,“在魚梁”即“惟鵜在梁”。此下疏出“此《詩·曹風·候人》之篇,剌曹共公之詩,鵜是污澤也,言鵜在魚梁之上,能不濡濕其翼,以其為善”,亦作“梁”,是孔疏所見本作“梁”。北大本出校。

5.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麻衰變既虞卒哭。(中華本1659頁上欄第3行)

案:“麻”,四庫本作“齊”,是。疏釋此注文:“云‘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者,則《雜記》篇云‘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云‘齊衰變既虞卒哭’者,齊衰初喪得變三年既虞卒哭,則下《間傳》篇云‘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是也”,是孔疏所見作“齊衰”明甚。齊衰、大功對文,并五服名稱之一。所謂“三年之葛”,鄭注云“凡喪,卒哭受麻以葛”,即《間傳》云“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去麻服葛,葛帶三重”,也就是說,三年之喪,既虞卒哭,去初喪麻帶而變服葛帶。“大功變既練”,指三年之喪,既虞卒哭、以麻變葛之後,又遭遇大功親屬之喪。若此大功之喪,在三年之喪小祥既服練冠之後,則可以用大功初喪的麻帶,變易三年之喪的葛帶;如果遭此大功之喪在小祥以前,則不能以大功的麻帶,變易三年之喪的葛帶。“齊衰變既虞卒哭”,指三年之喪,既虞卒哭變服葛帶之後,遭遇“齊衰”之喪。若遭此齊衰之喪,在三年之喪既虞卒哭變葛之後,可以以齊衰初喪的麻帶變易此前三年之喪的葛帶;如遭此齊衰之喪,在三年之喪既虞卒哭變葛之前,則不能以齊衰的麻帶,變易此前三年之喪的葛帶。北大本未出校,“麻”字屬上讀,失校。

疏文:

1.男女宜別,或嫌其不相荅,故明雖別必宜荅也。俗本云“男女不相荅拜”,禮“男女拜,悉相荅拜”,則有不梁為非,故鄭云“嫌遠別不相荅拜”以明之。(中華本1259頁中欄第5行)

案:“梁”,四庫本、江西本作“字”,是。這裡“則有不字為非”,謂上“俗本云‘男女不相荅拜’”之有“不”字為非,意謂男女拜皆相答拜,并非不相答拜。作“梁”義不可解,作“字”,文義始通,然不知緣何而誤。此處阮元出校云“惠棟挍宋本、閩本同,監毛本‘梁’作‘字’非也”,汪文臺《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識語》謂此校記“監、毛本是也,此校不可曉”[7](575)。北大本出校。

2.今羣臣卒哭乃除喪者,以閔公既葬須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羣臣須行虞卒哭之際,故卒哭乃除之。(中華本1315頁下欄倒第12行)

按:“際”,四庫本作“祭”,是。此疏釋經文“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鄭注謂:“時子般弒,慶父作亂,閔公不敢居喪。葬已,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麻,猶絰也。羣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虞、卒哭,並為祭名,虞為既葬安神之祭;卒哭為百日祭後,止無時之哭,而為朝夕之哭,此祭名為卒哭。閔公微弱,不敢居喪,故既葬而除,群臣則不然,須行虞與卒哭之祭,而後方可除喪。北大本未訂正。

3.以其各是一物,故每以“野”結之。(中華本1363頁下欄第12行)

案:“野”,四庫本作“也”,是。“每以也結之”謂鄭注“國也、邑也、平野也”以經文“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之“國”、“邑”、“原野”各是一事,故以“也”字結之而為區分。阮刻本作“野”,無義,涉上文“平野”而訛。北大本已訂正。

4.按《鄉飲酒》初立,賔行禮,至禮終,說屨升堂而往,行無算爵。(中華本1382頁中欄第13行)

案:往,四庫本、南昌府本、江西本作“燕”,是。案《鄉飲酒禮》,賓至之後,主人與賓、介、眾賓行獻、酢、酬之禮,乃後工升歌樂作;正歌備,主人與賓、介、眾賓等行旅酬之禮,此上俱為正禮,行禮皆立,而主于敬。其後乃“說屨升堂而燕”,主于歡樂,故行無算爵,鄭注《鄉飲酒禮》“説屨揖讓如初升坐”云“説屨者,爲安燕當坐也,必説於下者,屨賤,不空居堂”[3](989),即此文“說屨升堂而燕”。 北大本未訂正。

5.尊者,謂設尊人也,人君陳尊在東楹之西,於南北列之,設尊之人在尊東西面,以右為上,則尊以南為上也。酌,謂酌酒人也,酌人在尊東西面,以左為上,亦上南也。二人俱以南為上也,故云以酌者之左為上尊。(中華本1516頁上欄第5行)

案:“尊東西面”,四庫本作“尊西向東”,方位與此正相反,是。此疏“設尊之人在尊東西面,以右為上,則尊以南為上也”,方位有誤:若設尊之人在尊東西面,以右為上,則上者在尊北,絕非在南,前後矛盾,又與下“二人俱以南為上也”不合。此疏下文“案左玄酒南上之言,是設尊者東鄉,酌者西鄉,設者之右,則酌者之左也”,可證。北大本未訂正。

6.云“不易者,不易以輴也”者,謂大夫士在路,載以輲車,至家說載,亦載以輲車,是不易以輴也。(中華本1549頁中欄倒第22行)

案:“說載”,四庫本作“說輤”,是。案此一節經文“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作“輤”不作“載”。“輤”,鄭注“載柩將殯之車飾也”,即古代柩車上用作裝飾的覆蓋物,“說輤”即脫去輤飾。“輲車”,鄭注“‘輲’讀為‘輇’,或作‘槫’,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幅曰輇’,《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蓋“輲車”即柩車。此經以為大夫中道而死,以布輤飾輲車而載柩還家,至家門去輤而入,其柩仍然載以輲車,不需改易以輴車。此疏“至家說載”,“載”蓋“輤”字之訛,當涉上“載以輲車”之“載”而誤。北大本未訂正。

7.外命婦、外宗等,疏於內命婦,故在尸外,婦人無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中華本1572頁下欄倒第14行)

案“尸”,四庫本作“戶”,是。此一節疏文釋房中正尸北牖下南首之後,其親屬哭喪之位,即經所云“子坐于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東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等。其“于東方”、“于西方”者,謂於房中尸體之東、西兩邊,因為子與卿大夫父兄子姓、以及夫人內命婦姑姊妹子姓,於死者為親,故於房中近尸之處東西兩邊而哭。而“有司庶士”於死者為疏,故不近尸而哭,惟於堂下北面遠處向尸而哭。外命婦、外宗於死者亦為疏,亦不近尸而哭;又因為婦人主內,無堂下之事、即無堂下之位,故外命婦、外宗則在堂上北面向尸而哭。此疏“故在戶外”,解經堂上北面所哭之處,所謂“戶外”,即陳尸之房的戶外,方位明確。若作“尸”字,則“尸外”指示不明,非“堂上北面”之意,“尸”字為形近而誤。北大本未訂正。

8.序事所以辨賢也者,序謂薦羞也,序謂次序所共祭祀之事。(中華本1629頁中欄第2行)

案:“序”,四庫本作“事”。案經“序事所以辨賢也”,鄭注“序猶次也。事謂薦羞也。以辨賢者,以其事別所能也,若司徒羞牛,宗伯共雞牲矣”。此疏復明注文“序”“事”之意,“序”即次序排列,“事”即供奉祭品,所謂“序事”即辨別不同祭品當屬何人陳奉及其次序,上“序”字作“事”明甚,當據改。北大本已訂正。

9.案《鄉飲酒》,介酢主人則止,主人不酢介也,是及介省矣。(中華本1684頁上欄第7行)

案:“酢”,四庫本作“酬”,是。鄉飲酒之禮,主人獻賓客,賓客酢主人,主人酬賓客,依次而進,主人有獻、酬而無酢禮。此疏謂鄉飲酒主人拜至,獻酢酬飲酒之禮,因其禮節繁多,主人與賓行獻酢酬禮畢,至主人獻介、介酢主人之後,其禮從略,主人不復酬介,是“及介省矣”,詳見《儀禮·鄉飲酒禮》。北大本未訂正。

在校勘過程中,我們發現阮刻本《禮記注疏》中,疏文訛誤明顯多於經文、注文,而文淵閣《四庫全本》本《禮記注疏》對阮刻本的校勘有著較好的參照價值。北大標點本《禮記注疏》的整理,以阮刻本為底本,雖對阮刻本的文字訛誤作了一定程度的訂正,但仍舊不夠深入。

參考文獻:

[1]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M].刻本.江西:南昌府學,1816(淸嘉慶二十一年).

[2]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M].刻本.江西:江西書局,1873(清同治十二年).

[3]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M].影印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

[4]紀昀.十三經注疏[M].文淵閣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李學勤.十三經注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6]黃侃.禮記[M].黃侃手批白文十三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7]汪文臺.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識語[M].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8]郎文行.阮元校刻禮記注疏江西書局本版本考述[J].語文學刊,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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