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玲
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账务处理既有相似又有差异,本文通过对比二者的持有目的、初始取得的核算、持有期间股利和利息的核算、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核算、出售以及减值的核算,进一步明晰二者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差异 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别属于不同范围的两个类别。二者均属于持有期限不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由于新会计准则对其界定模糊,导致很多会计人员在实务处理中混淆不清,本文拟对比二者的差异,找到异同点,以期理清金融资产的核算。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时间内获利,包括近期内出售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基于管理需要采用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以及不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持有时间较长,动机不明确,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应收账款、持有者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股票、基金等。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