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敏 刘明华
内蒙古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的
相关会计处理及税负变化研究
周晓敏 刘明华
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内蒙古也同时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本文在查阅营改增政策和深入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内蒙古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会计处理,探讨其税负变化情况,进而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以期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内陆不发达地区提供参考。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会计处理;税负变化
(一)交通运输业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本文将交通运输业做如下界定:它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此文件与已废止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相比,增加铁路运输服务,并将铁路运输服务纳入陆路运输服务,增加航天运输服务,扩大了航空运输服务的范围。这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政策的实质内容是指商品、应税劳务在流转环节,推行全面的增值税制度,打破我国原有按行业类别实行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税制体系,是我国流转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