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必须与学生处分脱钩的法律依据

2014-02-17 02:54:30包万平水志国王得泉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5期

包万平 水志国 王得泉

[摘要]将学生处分与学位评定与授予挂钩的做法是严重触犯法律的。如果学校以学生受到某种处分为由拒绝为学生颁发学位,或者说学校把处分作为学位评定的条件的话,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运行规则。学位授予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属于“法律保留”的重要事项。关于学位评定的条件和依据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国家学位政策或者学校的学位实施细则确定的学位评定条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关键词]学生处分 学位授予 学位条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001-04

[作者简介]包万平,华北电力大学高教所特聘研究员;水志国,华北电力大学高教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2206);王得泉,青海省乐都县第二中学(青海乐都810700)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年第10期发表了张军先生的文章《学生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现象之再解读》(以下简称“张文”)。“张文”批评法院和法律专家对国家学位授予制度不了解,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及学位授予的案件时,不能只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认为这两个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学位授予就没有思想品德方面的要求,这是片面理解我国的学位授予政策。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对我国学位政策的违背、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不尊重、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放纵”。并且坚持认为“一定级别的处分会影响学位授予”。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并对我国学位授予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学生处分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做法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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