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酒后驾驶现象的原因

2014-02-28 01:10方明
汽车与安全 2014年7期
关键词:开除党籍醉酒驾车

文 方明

产生酒后驾驶现象的原因

文 方明

法律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用刑事手段来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可为什么还会不断出现酒驾犯罪呢?通过案件分析,可以得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

一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为中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可以说,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也为酒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是家庭认识的偏颇。同样是酒后驾驶,有的造成事故,致多个家庭家破人亡,驾驶人也锒铛入狱,有的在亲友的全力支持下,却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见家庭因素很关键。

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他们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充实,白天上班,晚上成群结队去喝酒,然后夜间又驾车回家,这就增加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

二、从驾驶人个体心理角度分析

一是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处罚过,“只喝了一点,不会出事”,“我开车技术好,开车慢一点,就不会出事的”。还有一些居住边远农村、乡镇的驾驶人认为“天高皇帝远”,长年无证驾驶也未被发现,也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恰恰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使美酒佳肴变成了“最后的晚餐”。

二是特权心理。一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认为自己在交警有熟人,就算被抓住,也能“摆平”,没什么了不起;还有一些驾驶员错误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或者大老板的车,民警一般不会拦车检查,即使查到了也能安然无恙,因此有恃无恐。

三是从众心理。尽管有的驾驶人有酒后不驾车的初衷,但见到有朋友酒后驾车,如果自己循规蹈矩又怕人笑话,认为自己没有“男子汉气概”,于是便随大流。

四是冒险心理。有的驾驶人饭桌上为面子豪饮比拼,不拼个你死我活誓不罢休。不仅如此,酒后还要露一手,以显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被查验时又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被处罚时后悔莫及、悔之晚矣。

五是自信心理。从驾龄结构可以反映出这种心理特征。2年以下驾驶人绝大多数不敢酒后驾车;2-15年驾驶人认为自己技术能够应付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险,导致酒驾行为高发;而15年以上驾驶人,家庭社会责任感、遵章守法意识强烈,酒驾行为相对较少。

六是逃避心理。交警在明处,自己在暗处,一旦被发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一逃了之。

三、从执法外部环境角度分析

“醉驾入刑”后,对于公安执法,不仅仅是处罚力度的加大,执法程序、执法环境、执法难度等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给禁酒驾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三难”:

一是发现难。酒后驾驶行为多发生在夜间,而饮酒驾车主要集中在小型轿车、摩托车等车型,遇有交警设卡,能够随时掉头逃离,且一般行驶路程较短,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

二是查处难。“醉驾”入刑后,醉驾者将被处以刑罚,特别是公职人员将面临被开除的严重后果,势必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方法更为多样、手段更为极端、程度更为严重。

三是取证难。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缺一不可。而这两份证据的取得,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比比皆是。再加上一线交警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摄像器材,现场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导致案件处理不畅。

四、从公安机关自身角度分析

由于警力不足,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只能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整治一段好一段,整治一结束,很快出现反弹。在查处方式上,不能“随机应变”。不少酒驾者现在逐渐向城郊、农村集镇延伸,区域不断扩大,“农村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交警部门查处方式不够灵活,导致空挡出现。在查处时间上,不能“猫鼠同步”。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发生事故的频率也大幅增加,并且向“凌晨化”趋势发展。特别夜间到凌晨这一段时间是酒驾行为的高发时段,但恰恰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充足的警力对路面进行常态化管理。在勤务安排上,不能“疏而不漏”。由于受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等方面制约,多是单警种作战,随机性很强,无法全区域覆盖、全天候打击,导致禁而不止、打而不绝。

五、从社会监管角度分析

一是“独脚舞”。一些地方政府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尚未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等部门未将其纳入职责范围,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及时,随意性较大,缺乏持久性;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健全,仍然是公安机关一家在“单打独斗”。

二是“肠梗阻”。办理醉驾案件涉及办案单位、法制部门、鉴定机构、检察机关、法院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会发生梗阻现象,案件就会出现“办不下、诉不出、判不了、判太轻”的问题。另外,有的公安机关和医院协调机制不健全,抽血时间长、速度慢等问题也常有发生。

三是“治标不治本”。杜绝酒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是“治标”,长久教育,才是“治本”。目前,开展的宣传教育,仅限于几幅横幅、几条标语、几个口号、几个数字,没有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无法引起社会共鸣。驾驶人头脑中没有形成“一驾车就拒绝饮酒”的观念。酒后不开车不是为了安全,而是怕被交警处罚,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也与宣传教育不深入、机制不健全、方法不灵活有一定关系。

相关链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通报3起醉驾开除党籍案件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增强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和法治观念,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日前通报了3起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因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中国经济年鉴社原社长杜少牧于2014年3月7日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杜少牧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原正处级干部、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小兵于2011年6月3日下午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逃逸,随后被抓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李小兵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行政处原职工张朝清于2014年1月17日下午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属醉酒驾驶。张朝清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开展宗旨教育、法治教育、群众路线教育、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做到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要严格管理,关心、关注干部职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抓早抓小抓实,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要加大执纪监督的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姑息、不放纵,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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