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抵扣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4-03-01 10:38王会计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税额消费税消费品

消费税抵扣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问: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消费税抵扣条件的,应该按照消费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请问,消费税抵扣这一特殊业务的实际操作,会计上如何处理?

明怡公司 王会计

答: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消费税抵扣条件的,应该按照消费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本文介绍了消费税抵扣这一特殊业务的实际操作作流程,并举例对相应的会计核算加以分析。

一、消费税抵扣的税法基本规定

1.外购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的税法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可以抵扣的范围规定如下:(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范围规定如下:(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消费税抵扣税款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规定: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实行从价定率法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目+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口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口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口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3.消费税抵扣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口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4)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二、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抵扣的会计核算

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消费税抵扣条件的,按照消费税法规规定计算抵扣消费税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一)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相关法规规定,消费税抵扣采取“实耗法”,即企业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的环节不产生可抵扣的消费税,因此企业对已税消费品在验收入库环节的会计核算,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企业原材料成本为含消费税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

这里,企业在已税消费品验收入库前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可以将生产领用环节可抵扣的消费税从原材料成本中进行分离,使原材料成本为不含消费税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原材料—待抵扣消费税

贷: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

(二)生产领用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以购进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领用的环节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其账务处理为:

结转不含消费税材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结转可抵扣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可抵扣消费税)

贷:原材料—待抵扣消费税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化妆品进行分装,当期购进化妆品一批,购进价格为5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为85000元,向税务部门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购化妆品期初数为200000元,本期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成本价为600000元,其他用于分给职工50000元,用于捐赠50000元(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为40000元),用于测试检验10000元,上述材料成本含消费税。

1.购进已税消费品。

借:在途物资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2.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350000

原材料—待抵扣消费税税 150000

贷:在途物资 500000

3.外购的已税消费品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企业当期将已税消费品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消费税抵扣条件,同时按照生产领用成本,计算可抵扣消费税税额。

可抵扣消费税=60000×30%=180000(元)

结转不含消费税材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 420000

贷: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420000

结转可抵扣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可抵扣消费税) 180000

贷:原材料—待抵扣消费税 180000

4.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分给职工。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分给职工,应确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00× 17%=8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8500

贷: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35000

原材料—可抵扣消费税税额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5.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分给捐赠。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原材料用于捐增的成本为50000元,应确认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销项税额的税基为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为40000元。

销项税额=40000×17%=68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56800

贷: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35000

原材料—可抵扣消费税税额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6.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测试检验。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测试检验,不产生需要处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事项。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原材料—不含消费税成本 8500

原材料—可抵扣消费税税额 1500

何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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