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的钱币私铸案∗

2014-03-03 14:38王东平
关键词:噶尔大钱武隆

王东平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

清代钱币的私毁、私铸现象严重,官方虽立法颇严,却屡禁不止,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清代新疆地区也发生了钱币私铸案件,引起清廷的重视,《回疆则例》列有专条对天山南路地区铜钱私铸立法严禁。由于文献资料的零散,学术界对清代新疆钱币私铸问题的研究尚属薄弱。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文献资料,特别是清代档案材料,对乾隆、道光、咸丰年间发生在天山南路地区的几起钱币私铸案件进行研究,探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的钱币制度与立法,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斧正。

一、天山南路地区钱法的确立与乾隆时期的铜钱私铸案

清代铜钱私铸、毁铸现象比较严重。清朝实行的是银钱并用、相辅而成的货币制度,因此私铸对象主要是钱而非银[1]。早在顺治年间民间私铸钱币现象就已经非常严重,引起清廷的警觉,乃“定私铸铜钱禁例”。清朝入关后,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大清律》,专列“私铸铜钱”律文。康雍乾时期,清廷也多次出台惩治私铸行为的条例。在多次立法基础上形成了《大清律例》中有关私铸行为的条例。清代钱币私铸立法不可谓之不严,但是利益驱使,民间私铸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清朝社会经济的发展。

天山南路地区在清代文献中被称为“回疆”、“回部”,这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等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后,在天山南路地区建立起稳固的统治。作为统治措施之一,清廷在天山南路地区开始铸造大清货币,推行清朝的钱法。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定边将军兆惠奏请于叶尔羌开炉,“销其普儿,改铸制钱,以十万腾格为度,每一百文为一腾格,每文各重二钱,一面铸乾隆通宝,一面铸我朝清字及回人字之叶尔启木字号于左右。”[2]卷4,94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阿克苏用乌什、库车、哈尔沙尔(喀喇沙尔)、赛里木、拜城、沙雅尔及本地所产之铜,也开炉铸币。至此,“辟展以西各部回城通用者,即我国之制钱也。”[2]卷4,94

“叶尔羌等处,向来行使准噶尔腾格钱文”,清朝统一后,“将所有准噶尔旧钱销毁,另行颁式,铸造乾隆通宝钱文”[3]卷962,1054。天山南路地区旧有铜钱制式“形圆椭而首微锐,中无方孔”,清朝新铸货币圆形方孔,属于中国传统货币体系,但也保持天山南路地区旧有钱币特色:采用红铜铸制,也就是后来《新疆图志》所说的“悉系提净红铜而成,并未配铸他项铜铅”[4]卷34,1282,面铸回部文字的铸地名称,币值沿用“腾格”,正如乾隆帝自己所说:“形犹腾格因其俗,宝铸乾隆奉我同。”[4]卷14,618

天山南路地区钱币的版式清朝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清帝谕曰:“所有各回城系朕开廓之地,其钱文理应永遵朕乾隆年号鼓铸,各回部人等万年谨守,而朕之子孙亦当万世奉行,不可援照内地钱制按代改铸。著交各回部办事大臣等登记档案,永远钦遵。”[5]6嘉庆五年(1800年),清廷对新疆铸币事宜作出调整,规定:“所有新疆等处地方自应鼓铸嘉庆钱,以资行使,至乾隆钱尤应永远通行。嗣后新疆地方鼓铸乾隆钱二成,嘉庆钱八成,一体行用,万世子孙敬谨遵循勿替。”[5]7

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铸币的流通范围作了限定,喀什噶尔等西四城通用叶尔羌铸局所铸新币,阿克苏等东七城通用阿克苏局钱币[2]卷4,93−94。新普尔仅限新疆南八城使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称,“普尔钱一项惟南路八城通行,北至吐鲁番,东至哈密不能行”[6]。《新疆图志》亦载,阿克苏所制铜钱,“东用至哈喇沙尔之苏丹什止,若过托克逊,则与制钱一例也。”[4]卷34,1274由于天山南路地区与内地所铸钱币不同,清朝对天山南路地区普尔钱与内地制钱的兑换比例也有规定。这样,清朝在天山南路地区建立起完备的铸币制度和钱法。

乾隆年间新疆地区出现了铜钱私毁、私铸现象。《清高宗实录》载,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伊犁将军奎林奏报,拿获“私行销毁制钱铸造普尔钱之回人密尔咂等”,依法定拟处置。乾隆帝谕军机大臣等:

回人等胆敢作此不法,自因获利甚厚。伊犁地方如是,乌什、叶尔羌、阿克苏等处皆设局铸钱,理宜一体悉心查访,务将私毁制钱者,严缉究办。喀什噶尔地方曾否开铸?如亦经设局,应令明亮等严查私毁[3]卷1282,179。

接着,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明亮奏鄂斯璊遣伊属人,将私铸普尔钱回匪萨木萨克等四人拏获鄂斯璊之举受到乾隆帝的嘉许,并规定“所有拿获回匪,即照明亮等所拟完结”由于涉案人犯中有已回叶尔羌者,清帝判断“叶尔羌亦必有似此藐法私铸者”,指示“色提巴尔第务宜留心躧缉,果能饬属严查,朕当照鄂斯璊一例加恩,但不可滥及无辜也。”乾隆帝的谕令中还提到,“从前鄂斯璊曾拏获私铸回匪呢雅斯,经朕赏给大缎。”[3]卷1283,193−194由此可知,在此之前,天山南路地区已经查处过私铸钱币的案件,密尔咂、萨木萨克案并不是新疆地区处理的第一个私铸货币案件。

清代档案朱批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奏报拿获私铸铜钱各犯审明定拟事》中,提到乾隆年间喀什噶尔尼(呢)雅斯案的处理情况:

查乾隆五十二年,喀什噶尔拿获私铸钱十千以上之回子尼雅斯等五犯,经前任办事大臣保成等审明,照斩侯例定拟奏。奉谕旨:交军机大臣会同法司核拟。嗣经军机大臣等议,以新疆原无私铸之事,若仅照私铸斩侯之例办理,不能儆戒患回,应照私毁制钱例拟以斩立决奏,蒙俞允,将该回犯尼雅斯等五名均即行正法办理在案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奏报拿获私铸铜钱各犯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35-1360-052。又见录副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为审明阿布都尔满等私铸铜钱案按律定拟事》,档案号:03-9495-062。。

从军机大臣所议“新疆原无私铸之事”可知,尼雅斯一案可能才是新疆地区最早处理的私铸钱币案件。从私铸案的处置方案来看,这一案件的审理,没有严格依据《大清律例》处置,而是处于“儆戒患回”的目的加重了惩治的力度。一般私铸案的量刑,为首私铸者照例处以斩候,此案中对尼(呢)雅斯等人的处置则是“即行正法”。

二、道光年间的钱币私铸案

道光元年(1821年)到咸丰元年(1851年)内地多省发生了多起铜钱的私铸、私销案件,此类案件新疆地区也有发现。清代档案中有清廷查处道光年间天山南路地区钱币私铸的案例,为我们研究清代该地区钱币私铸的问题提供了生动的材料。

案例之一:道光二年喀什噶尔阿布都尔满私铸钱币案

道光二年(1822年)八月,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迈玛萨依特向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呈报,“拿获私铸钱文回子阿布都尔满、阿布都拉依木、依克塔,回妇斯拉哈比,连搜获铸钱器具及存剩私钱,一并解交,呈请究办。”接到报案后,武隆阿“饬委回务章京法里那会同阿奇木伯克郡王迈玛萨依特,详加研讯”,初步了解案情后,武隆阿又对涉案人犯“亲提复讯”。武隆阿向清廷报告此案案情如下:

阿布都尔满同妻斯拉哈比、子阿布都拉依木、托克塔在雅尔巴克回庄居住,打造铜器为生。上年九月间,该犯因家中贫苦,忆及早年在叶尔羌钱局见过铸钱样子,起意偷铸钱文使用······偷铸钱一、二十文不等,陆续计铸过钱二百余文······该犯坚称,伊系打铜为生,所剩余铜铸钱仅有余利,实系用余铜偷铸的,并未销毁制钱,偷铸之事怕人知道犯事,实无同伙知情之人,只系伊一人偷铸,伊子亦止帮同烧火化铜,并不会铸钱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奏报拿获私铸铜钱各犯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35-1360-052。又见录副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为审明阿布都尔满等私铸铜钱案按律定拟事》,档案号:03-9495-062。。

案情明了后,武隆阿依据《大清律例》相关条文对案件进行了查处。“查律载,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又例载,各省拿获私铸之案,核其所铸钱数至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斩侯。又载,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不过,武隆阿在量刑时,也参照了内地和新疆的两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是乾隆十二年(1747年)的吴升远案。“条例载,乾隆十二年浙江吴升远私造铅钱,令子吴廷元相帮,系一家共犯······应照律勿论。” 另一个被引用案例就是前面述及的乾隆年间查处的喀什噶尔呢雅斯私铸案。武隆阿奏请,“今阿布都尔满一犯在新疆地方胆敢叠次私铸,实属目无法纪,可否援照乾隆五十二年办理过尼雅斯等即行正法成案,将阿布都尔满即行正法之处,恭候命下钦遵办理······奴才等拟将阿布都拉依木、托克塔二犯枷号两个月,满日责放,以示儆戒。斯拉哈比系妇人,请照例勿论。木匠莫洛莽里克已经身故,应毋庸议。”案件也涉及到地方官员的监管责任问题,武隆阿指出,“此案各犯均系该管伯克自行拿获,其从前虽有失察之咎,功过尚足相抵,应毋庸议。”对于物证处理等方面,武隆阿报告说,“奴才等将铸钱模子并搜获私钱,俱当堂焚毁,其使出私钱饬令该伯克等随时查出销毁,并切出示饬禁。又严饬阿奇木伯克不时查访,倘再有犯,立即呈办”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奏报拿获私铸铜钱各犯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35-1360-052。又见录副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十三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为审明阿布都尔满等私铸铜钱案按律定拟事》,档案号:03-9495-062。。

武隆阿在《大清律例》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参照内地和新疆的成案,特别是尼雅斯案的处置原则查处此案,其惩治力度比之内地要重。但没有得到清廷的赞同,刑部官员在遵旨复议时提出了反对意见。刑部官员认为,武隆阿加重阿布都尔满的惩罚,量刑有误······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清帝谕令,“新疆寻常故杀之案,自应入于秋审情实,若一概先请王命正法,则新疆地方竟无秋审情实人犯矣!嗣后惟当各就案情,分别酌办”。私铸铜钱与谋故杀人罪均斩候,自应按照刑例,一律办理。其次,阿布都尔满案中该犯陆续私铸铜钱共计五百余文,搀入制钱使用,与尼雅斯等纠伙十余人私铸至十千以上的成案案情相比,情节为轻。因此,“若将该犯仍请旨即行正法,殊觉漫无区别”。刑部官员建议,阿布都尔满“应仍照私铸钱文不及十千、不止一次、为首拟以斩候例,拟斩监侯,秋后处决。”至于武隆阿所拟阿布都拉依木、托克塔等人处置意见,可以“如所奏完结”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道光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戴均元《奏为遵旨议复阿布都尔满等犯私铸钱文案按律定拟事》,档案号:03-9495-065。。道光皇帝同意刑部的意见:

向例各省私铸钱文,数至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者,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此案阿布都尔满私铸虽非一次,共止五百余文,与尼雅斯等纠伙十数人私铸十千以上之成案,情节迥不相同。该参赞大臣等拟以斩决,殊属漫无区别。阿布都尔满著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原拟错误之武隆阿、秀堃俱著传旨严行申饬④《清宣宗实录》卷45,道光二年十一月辛卯。《清史列传》卷35《武隆阿》亦载,道光二年“十一月,以审拟阿布都尔满私铸钱文案,科罪错误,严饬之。”王钟翰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九册,第2750页。。

按照刑部和道光皇帝的意见,此案的审理其量刑依据依然是维持在《大清律例》规定的范围内。

案例之二:道光三年英吉沙尔图尔第私铸案

道光三年(1823年)六月十七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等向清廷奏报,据英吉沙尔领队大臣德通咨呈,该处阿奇木伯克迈哈莫特报告,拿获私铸钱文之图尔第一犯,并搜获铸钱器具等物,解送前来究办。永芹“饬委印房章京丰安、回务章京法里那详加究讯”,该章京等讯明案情,永芹又“亲提复讯”。

根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帮办大臣布彦泰的奏报,该案案情如下:

图尔第在英吉沙尔本城居住,素日打造铜器为生。今年二月间因家中贫寒······想起先年往各城贸易,在乌什钱局佣工,看见铸钱模子,因起意偷铸钱文使用。随做木坯模子一个,内装沙土,用真钱印了字样······该犯即将偷铸假钱取出一百五十文,嘱依布拉依木送与努鲁斯铺内,经努鲁斯查收,数看钱样与制钱不同,心中疑虑,因将该犯前次所给钱文一并呈首到官······坚称委系打造铜器为生觅买废铜就此铸钱,希图获利,并未销毁制钱,亦无同伙知情之人。再将尼牙斯、依布拉依木隔别严鞠,虽系弟兄······该犯铸钱之事并不知情,与该章京等所审无异,各供坚切,词无遁饰。

因为有武隆阿前车之鉴,永芹的处理此案不再援引先前尼雅斯成例,而是照依《大清律例》相关规定,按通常的作法拟律:

查律载,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又例载,各省拿获私铸之案,不论砂殻铜钱,核其所铸钱数至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以斩侯等语。此案图尔第起意私铸铜钱使用,陆续共铸钱七百余文,虽数未及十千,而私铸已非一次,胆敢叠次私铸,实属目无法纪,应照私铸铜钱斩侯律拟以斩监侯。回子努鲁斯将该犯假铸铜钱告指到官拿获,尚知守分畏法。奴才等量予奖赏。该犯之妻苏尔坦比、亲女铁列比例得容隐,其尼牙斯、依布拉依木与该犯分居另住,讯不知情,均应照例省释。铸钱模子并搜获私铸钱,案结当堂焚毁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道光三年六月十七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奏为拿获私铸铜钱各犯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35-1360-061。另见录副奏折,道光三年六月十七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奏为拿获私铸铜钱回犯并审明定拟事》,档案编号03-9496-020。。

为打击私铸现象,清廷立法规定,地方官员、基层里长、左邻右舍对私铸者的行为负有监管、检举之责。前述几起天山南路地区的铜钱私铸案中,可以看到当地的伯克和邻佑的举动。两个案件都是阿奇木伯克向驻扎大臣衙门呈报案情,同时积极参与案件调查,拿获私铸人犯清廷也认为当地伯克功过相当没有牵连而受到查处。

道光八年(1828年)清朝平定了张格尔叛乱,清朝用兵新疆,耗费巨大,加剧了银贵钱贱,清廷在天山南路地区发行当十钱文的大钱,以应对当地钱荒。在内地,发行大钱往往助长钱币的私销、私铸之风,清廷担心此类问题在天山南路地区出现,于是出台相关法律规章。道光九年(1829年),时任钦差大臣、负责天山南路地区善后事宜的那彦成会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所上“查明回疆兵民商回有干例禁各条出示永禁事”的奏报,“将陆续访闻,或因事查明向来陋习,汇缮禁约十六条,恭呈御览,请旨勅下,各城大臣于每年开印后,将应禁事宜译写简明回字告示多张,实贴城庄,务使周知,遇有干犯,据实究办,俾知炯戒。”[7]43此十六条中即有涉及天山南路地区私毁、私铸的内容:

回疆产铜不旺,不能加卯鼓铸钱文。以每年额铸钱数计之,如无私毁情事,则逐年增多,钱布日见充裕。现又添铸当十钱文,行使更臻便利。钱背已铸明年分,以杜官收减铸之弊。第恐商回私毁、私铸,于钱法仍属无益,应严行示禁。嗣后,责成各城台市营员并阿奇木,严密访查,如有私毁、私铸,照例究办[7]44。

这一建议得到清廷的支持。禁止私毁私铸的条文被列入到理藩院纂修的《回疆则例》之中。《钦定回疆则例》卷八“禁止私毁私铸钱文”条文规定:

回疆每年所收铜斤,以七成铸当五钱文,以三成铸当十钱文,原所以裕经费而利行使。倘不肖商回希图渔利,私毁私铸,则于钱法大有关碍,即责成各城台市营员、阿奇木伯克,严加访查,如有私毁私铸者,即行拿送该管衙门,照例究办,加重治罪②《回疆则例》卷8,该条文前书“续纂”字样,故该条文当系理藩院于道光年间续修《回疆则例》时新纂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中也称,“(道光)九年······奏准,回疆应行查禁私矿私硝。严防私毁私铸。”。

尽管严刑峻法,但是因利益驱动,天山南路地区私铸现象还是存在。有学者指出,道光八年(1828年)清廷在天山南路地区开铸当十、当五钱文,当五钱的铸造量很大,但是钱币存世量远比当十钱少,原因就是被人私毁私铸[8]。

三、咸丰年间的私铸大钱案

道光以降,天山南路地区私铸案仍有发生。咸丰七年(1857年)三月伊犁将军常清、伊犁参赞大臣法福礼题为《奏为拿获迈提里克庄私铸大钱人犯胡宗海、爱依提等审明定拟事》的奏报中,记录了两起私铸大钱案及其审理情况。案件发生的地方是在叶尔羌地区。根据《清实录》,咸丰六年(1856年)十月,清廷“以叶尔羌参赞大臣常清为伊犁将军”[9]卷210,324,十二月“以叶尔羌帮办大臣法福礼为伊犁参赞大臣”[9]卷215,379,但是几个月后,清廷即调整人事安排,咸丰七年(1857年)四月“命伊犁将军常清来京,仍以扎拉芬泰为伊犁将军”[9]卷224,501。咸丰初年,清廷财政危机严重,为摆脱困境,清廷频频铸造大钱。天山南路地区叶尔羌、库车、喀什噶尔各局也开始铸造当百、当五十、当十大钱。常清等在奏报中称,“叶尔羌上年设立钱局,鼓铸各项大钱,业经通行使用,奴才等诚恐民回无知,暗中私铸,希图渔利,当即出示晓谕,严行禁止,并檄令该管地方文武官,不时察访,认真查拿,如有不法匪徒,立即究办”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咸丰七年三月初七日伊犁将军常清、伊犁参赞大臣法福礼《奏为拿获迈提里克庄私铸大钱人犯胡宗海、爱依提等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01-0864-007。,两起案件即是叶尔羌当地严令查拿私铸的结果。

案例之一:咸丰六年迈提里克庄爱依提私铸大钱案

根据档案记载,咸丰六年(1856年)十一月、十二月,叶尔羌印房章京西林泰、回务章京多仁布访查中听闻,“迈提里克庄有回子私铸大钱情事”,于是“派人往查”。又据三品阿奇木伯克、郡王阿克拉依都呈报,“差派六品伯克爱孜雅尔带人前赴该庄查拿”。后据报称,“拿获爱依提、木萨、赛都拉三犯,搜获所铸私钱及造钱器具,究出诱令铸钱之民人胡宗海,爱依提之幼女孜热,一并拿获到案。”常清等即饬委章京西林泰、多仁布等详加审讯。这次查获的私铸大钱案件共有两起,其中爱依提私铸大钱案的案情如下:

胡宗海,甘肃平番县人,在叶尔羌贸易营生。爱依提系迈提里克庄人,孜热系爱依提之女,年十岁。爱依提自幼学习铜匠手艺,前借过胡宗海当五钱三串文,尚未偿还······爱依提答以每斤铜若铸当百大钱,除火耗外,能铸十四、五文不等,算来每斤除去铜本,能得当百利钱十文。胡宗海向说:“听你言语,必会铸钱,与其受目前紧迫,不如私铸钱文行使。”爱依提口称无铜,胡宗海将所拿当五钱二串五百文交与爱依提,嘱令买铜,若铸得当百大钱,有利,两家均分,并可将从前借项收销······共铸得当百大钱九十九文,合当五钱一串九百八十文。据供,胡宗海自商议之后,并未到伊家中,亦未分过钱文,实系初次铸钱即被官人查获。外有卖货旧存当百钱五十九文,当五十钱九文,并买铜下余当五钱一串四百五十文,查验尚非私铸。讯据爱依提之女孜热供称,其父爱依提销铜,不知做何器皿,并未看见铸钱等情。

案例之二:咸丰六年什胡尔庄“回子木萨商同赛都拉私铸大钱案”

同期查获的还有什胡尔庄“回子木萨商同赛都拉私铸大钱案”。根据常清等奏报,该案案情如下:

木萨系什胡尔庄人,幼随父兄学习铜匠手艺。赛都拉系塔哈尔齐庄人,学习木匠,与木萨素日相识。咸丰六年十二月不记日期,木萨到赛都拉家中,见其房屋僻静,与之商议,伙铸私钱,赛都拉应允······两日一夜,铸成当百大钱九十八文,合当五钱一串九百六十文,内除买铜价一串二百二十六文,余钱七百三十四文。木萨与赛都拉均分,每人得钱三百六十七文,业已花用······据该犯等坚供,实止铸过一次,再无同伙之人等情······

涉案人犯到案后,官衙经过反复审理,案情基本明了。常清量刑时依据的法律条文已与处理道光年间私铸案的条文已不相同,依据的是咸丰年间制定的私铸大钱的相关条例。

查咸丰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准陕甘总督咨刑部奏定私铸大钱章程内开:私铸当百以下大钱人犯,为首及匠人私铸仅止一次为数又在十串以下者斩监侯。又私铸大钱已成,从犯不计钱数、次数多寡,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又,犯该军流者,加枷号两个月各等语。此案民人胡宗海······究属起意为首,与自造私钱者无异。爱依提听从胡宗海引诱,希图得利销账,胆敢买铜私造当百大钱九十九文,实属不法。又,回子木萨起意铸钱,商同素识之木匠回子赛都拉伙买铜斤,铸得当百大钱九十八文······虽经闻拿,折毁地炉,未便予以宽典。以上三犯,合依现奉通行私铸当百以下大钱,为首及匠人私铸止一次为数又在十串以下者斩监侯新例,拟斩监侯,秋后处决······赛都拉一犯合依私铸大钱从犯不计钱数、次数多寡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新例,照向办之案,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到配加枷号两个月。回女孜热年幼无知,被其父爱依提使令在门外看人,其如何铸钱,讯不知情,请免置议。起获私钱,饬令鎔化,造钱器具,案结销毁。至此案系访闻查拿,立将首从各犯就获所有该管地方官失察处分均请免议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咸丰七年三月初七日伊犁将军常清、伊犁参赞大臣法福礼《奏为拿获迈提里克庄私铸大钱人犯胡宗海、爱依提等审明定拟事》,档案号:04-01-01-0864-007。。

清朝统一天山南路地区之后,在该地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清朝法律制度为推行到这一地区。“迩今各部归一,自应遵我朝之律”[2]卷2,48。就前述几起发生在天山南路地区的钱币私铸案来看,涉案者主要是当地人,也有内地来天山南路地区经商的民人,清廷量刑的依据是《大清律例》相关规定以及清廷查处的典型案例,法律条文的适用与内地大体相同。

从前述几起钱币私铸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共同之处。首先,私铸案的人犯均以制作铜器为生。四起案件中的私铸者均系铜匠,手里有铜料,具有打造铜器的技术,这是私铸铜钱的重要条件。几起案件的性质均是使用废旧铜料私铸钱文,不是改毁官钱牟利。

就档案材料来看,道光年间的两起案件中私铸技术与官钱局有些关联。喀什噶尔的阿布都尔满“忆及早年在叶尔羌钱局见过铸钱样子”,遂“起意偷铸钱文使用”,而英吉沙尔的图尔第“在乌什钱局佣工,看见铸钱模子,因起意偷铸钱文使用”。在内地,官钱局革退匠人私铸钱币的情况很常见。“官局工匠熟谙铸务,一旦革退,生活无着,最易铤而走险。因此,私铸之案多有钱局革退工匠参予。地方督抚大都认为:欲杜私铸之源,必须严密控制钱局工匠的去留。”[10]95清廷出台政策,以加强钱局充退工匠的管理。天山南路地区的官钱局中雇佣少数民族匠人工作,他们熟悉和掌握了官钱制作的技术和方法。图尔第在官钱局工作过,阿布都尔满在官钱局见过铸造的官模,具备私铸官钱的技术基础①前述施励斐文提到,南疆私铸钱的特征之一是,“用流通钱作模翻铸,所以私铸钱体略小于同类官钱,钱文浮浅,质地粗劣。”。清代铜币铸造工艺本身不复杂,通铸造者即可为之,所以私铸盛行。清末改制机制铜元,与私铸技术简单有关,因为清廷认为,铜元必须用机器来铸造,工艺复杂,不象铜钱那样容易私铸②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郑起东:《晚晴私铸及其社会经济影响》,《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期。。

其次,私铸者生活贫困,被迫铤而走险。有学者分析说,“私铸有干国法,一旦案发,刑罚极重。尽管小心从事多能掩人耳目,躲过缉查,可这毕竞是一宗冒险的营生。一般安分村民,若不是身陷绝境,万万不愿铤而走险。乾隆中期以后因家境贫困而参加私铸的人越来越多。”[10]97

清代前期天山南路地区铜钱私铸现象虽时有发生,但从档案中所载几个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私铸数量不大,波及范围不广,没有对天山南路地区社会生活与经济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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