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彤 副教授
贸易救济措施的裁决是采取最终措施的依据,也是监督调查程序和结论符合WTO协议要求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过程及大多数裁决使用的基础材料会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进行保密处理,因此公开的裁决通常是WTO争端解决案件主要针对的目标。由于裁决通常涉及调查程序、倾销(或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就要求调查机关在确认裁决内容完整、准确的基础上,注意保证裁决分析、论证过程内在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2011年2月美国将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反倾销裁决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这是针对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行为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第一案。2012年5月1日专家组做出裁决,认为我国商务部在上述调查中关于是否存在对于国内产品的价格压制或抑制认定、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分析以及因果关系的论证未能满足相关协议要求,而且未能满足部分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我国提出的上诉,2012年10月18日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WT/DS414/AB/R),对于调查机关在进口产品价格影响分析中的协议义务和商务部具体调查行为中的缺陷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阐释。以此案为契机,深入理解WTO相关协议对于贸易救济措施裁决的逻辑性要求和反思我国原有调查程序和具体行为中的不足,对于我国调查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程序、行为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