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政法系 钱力
网络交易是通过信息交流与互动开展和实施的商事活动,因而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算机与互联网的烙印。毋庸置疑,网络交易给消费者带来了多样的选择和快捷的服务,与此同时,网络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使消费者的隐私权面临更大威胁。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凭借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平台,同时依托物流企业方能完成交易。在这诸多环节中,电子商务企业、网络经营者、第三方物流都会接触到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促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字化流转,提升了公司收集、存储、传送、加工和利用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能力。个人信息逐渐凸显出的财产属性也使得电商企业倾向于发掘、收集和保存使用处理更多、更详尽的个人信息。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第三次浪潮中,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不当收集、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以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针对隐私权作出系统规定。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条文之中。如我国《宪法》(2004)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0条对公民的通信秘密权进行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1987)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