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4-03-19 03:44韩宏
对外经贸 2014年5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信用证

韩宏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一、信用证业务概述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写为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支付汇票。(授权另一银行支付,或者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者授权另一家银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议付银行和付款行。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形式的信用证满足不同的贸易和支付需求。根据使用标准和目的,信用证又分为不同种类,虽然不同类型信用证的收付程序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并无二致。下面以业务中使用较多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例加以说明。

图1 即期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

二、出口贸易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资信不佳,假冒或伪造印签(签字),进口商寄出假冒信用证或伪造开证行有关人员的印签(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

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由于市场变化、外汇管制等原因,进口商借故不开信用证或者延迟开证,导致出口商不知道什么时候办理备货和安排装运而延迟交货,从而造成出口商不能按时交货带来的收汇风险。

3.进口商不严格按照合同开立信用证。如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了一些对出口商不利的附加条款,如提高保险级别、金额、变更目的港、更换包装,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虽然在没有实质性影响交易继续进行的前提下,为了促成交易顺利进行,出口商对此不再追究,但确实给出口商带来了许多麻烦。

4.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诈骗。一种情况是“产品返销”骗局,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国内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加工后返销本国。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作贸易融资,一旦出口商将款项汇入进口商国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他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另一种情况是利用“对开信用证”进行诈骗,在来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商开立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开立即期信用证,等出口商将货款支付完,进口商已销声匿迹,加工的产品无路可销,只能由出口商自己承担损失。

(二)来自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信誉不佳或开证行开证后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其付款责任。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出口商需要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结算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所谓“软条款”或“陷阱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中常有这样的表述:本信用证暂不生效,待某条件成熟时信用证才能生效。例如,信用证需要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货样得到进口商确认后、商检后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方可生效;进口商领到进口许可证后可生效。这些都是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表述,把不可撤销信用证变成可撤销信用证。

2.贸易术语风险

贸易双方选择FOB贸易术语时,进口商在合同中不规定具体的派船时间,致使出口商迟迟不能按期交货,被迫违约。贸易双方选择CFR和CIF贸易术语时,合同规定船运公司、船名、起运港、装运期、目的港须得到开证申请人同意,使得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履约过程难以顺利完成,导致议付货款的主动权由进口商掌控。

3.商检风险

信用证规定货物品质须经开证申请人检验,或者须开具货物相关品质检验证书,或者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申请人复验合格才能付款。这类条款使得出口商受到极大牵制,如果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出口商贸然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出口商不发货,就会被进口商以延期交货为由追究违约责任。

4.故意设置陷阱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明确,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特别是信用证上存在的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船名、信用证有效期限等打错字,将直接影响单据与信用证保持一致,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相互矛盾的条款。

(四)来自进口国政治或经济变化风险

在当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各国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如果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开证行也有确定的付款承诺,但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政变、法律变革、没收与征用、经济危机等,开证行就不能按期付款,从而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三、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防范对策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商应该对进口商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资信不仅包括进口商的信誉,还包括对开证行和议付行的信用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签订合同要严谨

信用证是以商业合同为背景而开立的,所以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应尽可能制定得详细、明确,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各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同时应避免条款过于繁琐,不给进口商以可乘之机。

(三)认真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软条款”

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后,应该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如果发现有条款不确定,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应尽早通知并修改。因为银行决定是否议付的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不依据合同。及时、有效的改证,删除软条款,确保安全收汇。

(四)努力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高低是影响出口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要求外贸从业人员的贸易知识不断更新和更加全面。从业人员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应不断汲取新知识和增强贸易实操技能,并且要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法规及惯例,学以致用,提高信用证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总之,信用证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给贸易带来的便利不容置疑,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出口贸易信用证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时刻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收汇。

[1]刘丽杰.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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