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

2014-03-20 14:51何为芳龚天平
武陵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自然界伦理文明

何为芳,龚天平

(1.武汉轻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尊重自然是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伦理精神。所谓伦理精神,是指人们在创造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为某一道德共同体所认同和遵循的伦理意识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总和。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尊重自然反映的是人类对大自然的一种道德意识,它渗透到人们文明创造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生态文明的发展和演进。作为人类文明的最新形态,生态文明将超越以往各种文明,而其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也将是对以往各种文明类型的伦理精神的整合和超越,因此,我们要在认识论上科学地认可自然的本体地位,在价值观上形成对自然的积极评价,在实践中遵循关爱自然的行为规范。

一 尊重自然:文明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永恒主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表现出不同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意识,而不同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意识又体现了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历程。因为文明不过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财富所形成的结果。人类所认识和改造的世界中包括社会,更包括自然。自然是文明的根基。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表现为文明与自然的关系。而自人类脱离野蛮进入文明阶段以来,人类文明大致经过了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正在经历的生态文明。其中,每一种文明蕴含的伦理精神都不一样。

第一,渔猎文明的伦理精神:崇拜自然。渔猎文明时期,人类开始制造和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以采集渔猎的方式从自然界中获取生活所需。这一时期生产规模较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能力非常有限,同动物一样消极适应自然。面对变化万千的自然现象和强大神秘的自然威力,人类只能通过口口相传的神话故事解释这些自然现象的起源,将风雨雷电等自然力作为崇拜的对象。“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1]534。

第二,农业文明的伦理精神:敬畏自然。农业文明时期,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人类开始积极适应自然,不断地改进生产工具和劳动方式,通过耕作农田、驯养家禽等对自然进行初步改造和利用。但这一生产方式对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土壤肥力等有很大程度的依赖。人们认为,生活的好坏是由自然支配和决定的。因此,在农业文明时期,人们对自然心存敬畏,甚至要通过祭祀、祷告等宗教迷信方式祈求自然界风调雨顺,以获得自然的宽容和恩赐。这一时期,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只是局部的、有限的。

第三,工业文明的伦理精神:支配自然。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实现了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物质财富的飞速增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不再直接地受制和依附于自然,启蒙理性的兴起将人类从对自然的崇拜和敬畏中解放出来。人类认识到自身蕴藏的巨大能量,转而走向了对自然的控制和支配,以自然的主人自居。“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2],人类对自然的支配获得了工业文明时代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和“人为自然立法”的伦理精神的推动、体现、辩护和呼应,终于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对立。

第四,生态文明的伦理精神:尊重自然。由于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无止境地索取和污染,造成自然资源几近耗竭,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生态危机大规模爆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摧毁人类文明创造赖以行进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人类虽不能掠过工业文明但必须超越工业文明而走进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这便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在深刻反思工业文明的弊端、继承既往所有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出现的新文明,是对以往各种文明的扬弃。而其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也与以往各种文明形态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不同,这种伦理精神既不表现为人类对大自然的顶礼膜拜,也不表现为人类把大自然当作自己役使和征服的对象,而是表现为人类把大自然视为与自己具有平等地位的对象和合作伙伴。这就是“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克服了以往人类对自然的畏惧或控制态度,凝聚着人类对自然的科学认识和积极评价,人类通过践履其基本要求而促成人类与自然的共荣共生。

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作为生态文明理论重要流派的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环境伦理学认为,传统伦理学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只关注人与人的关系,只认可和尊重人类的价值,这无疑是不完整的;一种伟大的、完整的伦理学应该首先关注人对自然的态度问题,应该将伦理关怀的视野扩大到整个大地及所有生命。拓展道德关怀的范围、尊重自然界的其他生命形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自然价值论的创始人罗尔斯顿指出:“一个人,只有当他获得了某种关于自然的观念时,他的教育才算完成;一种伦理学,只有当它对动物、植物、大地和生态系统给予了某种恰当的尊重时,它才是完整的。”[3]261“衡量一种哲学是否深刻的尺度之一,就是看它是否把自然看作与文化是互补的,而给予她以应有的尊重。”[4]11

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已经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人类拥有的改造自然的巨大能力,但也昭示了不受伦理制约或受不恰当的伦理引导的人类社会将走向一个黯淡的、令人不安的前景这一事实。伦理学的职责和使命就是要引导人类以道德的视角正确认识、评价、关爱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只有首先从价值观念上矫正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优化的伦理关系,人类才会从内心深处尊重自然,并相应地调整和转变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社会才能实现向生态文明的全面转型,人与自然才能良性持存、和谐共生。

二 认可性尊重与评价性尊重:尊重自然之伦理精神的两个维度

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所谓尊重自然是指人类(个体、群体和整体)从内心对大自然的认可和积极评价的道德意识和态度①。它包括以下两个维度。

(一)认可性尊重

所谓尊重,按照《斯坦福哲学百科辞典》的定义,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主体从某种角度、以某种恰当合适的方式对客体做出回应。也就是说,尊重反映的是主体以特定的视角认识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自身的一种行为活动。正如生物中心主义的代表人物保罗·泰勒所言:“我们所考虑的对待生命的恰当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它们,如何认识我们与它们的关系。自然界对我们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取决于我们看待整个自然系统的方式和我们在其中所起的作用。”[5]62这样,尊重自然这一伦理观念就包括人对自然特别是生命的认可性尊重,认可性尊重有三方面的含义。

其一,认可养育生命的自然之本体地位。所谓认可,就是人类承认大自然特别是其他生命形式具有与自己平等的地位。认可自然就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类要科学、全面、正确地认识、承认自然这一客体的本体地位,给予其恰当的关注。无论是揭示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生命具有共同起源的进化论,抑或是强调自然万物有机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生态学,都有力地证明了自然的本体地位:首先,自然整体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自然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统一体,是所有生命形式的生存前提。相对人类,自然是客体,具有一种先在的、本原意义上的本体地位。从历史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出现以前,自然已经存在了若干年。人类以及人类社会都是自然的派生产物,是自然创造生成的一个成员。即使只看自然中的各种生命形式,人类也是一个晚到者。罗尔斯顿说:“生命是在永恒的由生到死的过程中繁茂地生长着的。每一种生命体都以其独特的方式表示其对生命的珍视,根本不管它们周围是否有人类存在。实际上,我们人类也是自然史的一部分。”[4]9-10其次,自然不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它的产生、形成、变化、运动等都是自在的、原生的,自然有其自身活动的目的和结果。而且自然的这种存在和活动都是循着其自身的本性进行的,也就是说,自然有其固有的、客观的、独特的运动规律,非人类所能改变。生物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表明,生物个体都循着本物种特有的方式和法则来执行生命功能,开展各项生命活动。每个个体生物都是独特的、不可取代的,是自己生命目的的中心,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适应环境、繁衍生息,在生命活动中实现自身的善。“所有生物,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是生命目的论中心的,也就是说,每个生物都是一个由各种有目的活动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有序系统,这个系统不断地力求保护和维持生物的生存。”[5]77这是生物与生俱来的目的行为,是原生的而非派生的。不仅如此,其他生物同人类一样拥有自身的善和福祉,它们也有适合自身存在和繁衍的环境或条件,并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趋向这些环境或条件,从而实现自身的善。人类对待其他生物的态度也可以促进或损害它们的善。人类要促进它们的善,就要“营造和保护对它有利的条件,或避免、消除、阻止对它不利的条件”[5]38。英国邓迪大学教授巴克斯特曾指出,如果人类以尊重的方式看待其他生命形式,对所有生命形式进行研究,便会发现,每一种生物的存在都是独特而神奇的,它们用自己的方式展现了生命形式的神奇片段[6]67。无论庞大或渺小,每一种生命形式本身都具有客观的神奇性,都有其内在价值及存在的目的,即维护自身的生存和繁盛。这一目的使生命体努力地进行自我保护、趋向繁荣。

其二,重视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作为主体的人类与作为客体的自然之间构成一种主客关系,这使得人类与其它生命一起,构成了生态整体。生态整体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支持、补充,也相互制约、依赖,通过能量和信息的流通、交换,以保持生态系统内部动态平衡。“地球生物圈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物体和过程所构成的一个复杂但却秩序井然的网络结构,每一个物种都对其生存环境有所依赖,每一个生态系统都是一个小宇宙,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不论对人还是其他生命形式都是至关重要的。”[7]8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奥波德提出了“大地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在大地共同体中,人类与其他成员是平等的。“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或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8]实际上,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有着共同的生命起源和同一个生存空间。“没有任何一个特定生态系统中的生命共同体可以孤立存在。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生命共同体相联系。生命共同体之间的联系类似于生态系统中的种群之间的联系。其中一个共同体出了问题会影响到其他共同体。”[5]74任何一种生命形式的福祉,不仅有赖于其所存在的自然条件,还有赖于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密切联系。因为所有的生命形式相互依存,组成生命之网,“如果我们试图摆脱与这张生命之网的联系,如果我们严重地扰乱了将这个结构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那些联系”[7]74,我们自然也就无法追求人类自身独特的价值,也破坏了自然界其他成员追求自身善的权利。甚至可以说,人类对其他生命形式的依赖程度大于它们对人类的依赖程度。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充足的自然资源,依赖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存在,“离开了其他物种,人类就失去了存在之根”[7]14;但若是人类全部地、绝对地、最终地从地球上消失,其他生命形式不但不会遭受损失,十之八九其福利还会得到提高[5]72,还会生活得更好。

其三,合理定位主体自身。尊重自然并非是指以客体为中心,将主体反置于边缘,而是始源于人类对自身有限性的深刻理解。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的一个有机部分,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1]161,而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种认为人类优越于其他物种的观念,那种为了满足人类的非基本需要向自然无限度地索取,以至于牺牲其他物种的基本需要的行为是狭隘的、无根据的,是站不住脚的。人类一味抬高自身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贬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无视自然规律和自然意志,妄图征服、支配、奴役自然,殊不知“……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9]559

因此,尊重自然也更深刻地体现为科学、全面、正确地认识人类自身、合理定位人类自身。印度伟大的民族解放运动领袖甘地认为,人类最伟大、最高贵之处与其说是改造自然,不如说是认识自己、改造自己。人类在面对自然客体时反省自身,才认识到作为自然中的个体的有限和无知,心存谦卑与敬畏,避免骄横狂妄,从更加广阔的自然环境和进化演变的视角来理解我们的历史、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个人的价值观[5]99。与大自然悠远而丰富的历史相比,人类的历史是稚嫩的、迟来的。不论人类蕴藏着多么巨大的力量,可以创造多么灿烂的文明,也不论人类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多么丰富,人类始终是自然史的一部分,人类社会只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人类的生存必须遵循生态规律,不能脱离自然。因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9]38。自然界是人类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直接的也是惟一的来源。人类创造的物质文化、政治(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财富都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利用和消耗的基础上的。“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158因此,谨慎而全面地认识自然、人类自身以及人类与自然的联系、依存是尊重自然的前提。对自然的认可尊重将支持我们形成对自然的积极评价。

(二)评价性尊重

尊重作为主体的一种行为活动,不仅指主体对客体的认可,也指主体对客体的积极评价。因此,尊重自然这一伦理观念就包括人对自然的评价性尊重。所谓评价性尊重,是指要在正确认识自然的基础上形成对自然价值的积极评价,使尊重自然成为人类的一种根本的、终极的道德态度。它要求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把所有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食物,视为拥有自为的天赋价值的意向”,“把自然生态系统中生物的善,看成应该得到道德关注和关怀的意向,以及认为它们的野外生存作为自身目的和为了它们自身的缘故而应该得到保护的意向”[5]50。显然,评价性尊重建立在自然中的其他生命形式具有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因为内在价值是一个道德概念,谁拥有内在价值,谁就拥有道德地位,就应该得到人类的道德关注和关怀;而作为惟一的道德代理人的人类也就有了尊重它们的义务,即把拥有内在价值的实体作为目的,为了该实体自身来加以保护和促进[5]47。那么,自然拥有内在价值吗?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有。

其一,内在价值是价值主体因其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价值。所谓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效用性,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人们一般以主体需要为依据,根据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把价值分为两类:内在价值(或目的价值)和外在价值(或手段价值、工具价值)。罗尔斯顿说:“工具价值指某些被用来当作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的事物;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3]253内在价值又可以分两种:一是自在的内在价值——自身对他物的内在价值;一是自为的内在价值——自身对自身的内在价值。克里考特说:“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由于它自身的缘故而被认为具有价值(valuable for its own sake),这种价值是自为的,但它不是自在的(valuable in itself)。”[3]154因此,所谓内在价值,就是指一事物因为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价值。同时,对于“价值”一词,人们又常常用“好”“善”“美”等来表示。因此,“内在价值”又可表述为价值主体因其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好”“善”“美”,或拥有自己的“好”“善”“美”。而自然就拥有自己的“好”“善”“美”。“好”“善”“美”就是和谐。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和谐的整体,生命体与非生命体,动物与植物,地球与其他星体……构成了一个丰富的、多样化的体系,丰富的物种之间通过相互依存和竞争,协同进化,进而又增加了物种的多样性,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充满活力。所以,自然生态系统拥有自己的差异、丰富、美丽、多样化、和谐和复杂。

其二,自然是一个具有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的“自我”,其价值独立于人的评价。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形式作为存在的主体,具有努力维持生存、趋向繁盛的存在目的,这是其他生命形式的内在价值之所在。整个生态圈中,有机体个体通过自身拥有的多种反馈机制维持物质运行的平衡,积极利用、选择周围环境和资源形成一个稳定的物质交换系统。这些系统不一定有意识或自我感觉,但它们有着主动维持生存和繁衍的存在目的,是具有实现这一目的能力的“自我”(selves)。“自我必定拥有内在价值”[6]19。同时,自然的价值独立于人的评价和参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认为,自然本无价值,价值的生成过程是人类通过劳动加工自然事物的结果,因此自然的价值是人类赋予的。事实上,自然支撑着地球上的一切生命,为所有物种提供适宜生长的环境,是所有生命的福祉之所在,因此所有的生命都在以独特的方式评价、利用自然,在与自然的紧密联系中体现价值的存在。即使人类不去评价自然,它的内在价值依然存在,因为人并非是惟一的价值评价者。评价的实质是“(某种形式的)认知,它帮助我们去标识出(register)事物的某些性能(properties)”,尽管在评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入个人经验的、主观的情感内容,“但是,如果认为自然事物所承载的价值完全是我们的主观投射,那就陷入了一种价值上的唯我论”[3]36。也就是说,评价的形式是主观的,但评价的内容——价值——是客观的。自然是人类确定价值的客观源泉。没有自然,人类的创造只能是无源之水。自然的价值不是源于人的主观感受,相反,是“客观的自然生命的神奇刺激、丰富和充实了人的认识和评价”[7]126,自然所拥有的壮观和丰富的景象使人身心愉悦,培育人的美感,激发人的求知欲,塑造人的良好品格。

其三,从系统论角度来看,自然具有系统价值,而系统价值则是一种比内在价值更具超越性的价值。在自然中,有机物从个体的角度来评价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只关注自身生命的保存、护卫自己同类的生命;而厚载万物的生态系统具有超越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这个系统创造了生命,选择了那些主动的适应者,构造了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日益多姿多彩的生命,支撑着无数物种的生存,在松散的共同体所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个体性、自主性和主体性”[3]260,使有机体和环境之间协同共存。尽管人类是生态进化所成就的最高级别的价值主体,但具有创造性和包容性特点的系统价值是更伟大的价值,是“某种压倒一切的价值”,系统价值的产生过程是先于人类个体的,也是人类个体价值产生的土壤[3]259-260。

在人与其他生命形式共存的自然中,不应仅仅用人的尺度去评价万物,而应引入生态系统的尺度来评价人,因为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也是评价人类行为正确、善良与否,衡量人类道德、文明进步与否的标准。对自然的积极评价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就是要唤起人们对自然的尊重,从客观的自然价值观中推导出尊重自然的道德义务,并把它应用于构建尊重自然的具体行为规范。尊重自然的信念只有外化、具体化为关爱自然的行为规范,才能发挥最强大最深刻的规约、导向作用。

三 行为规则:尊重自然之伦理精神的践行

伦理精神既包括精神层面,也包括实践层面。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尊重自然既表现为人们关于自然的事实信念,也表现为人们关于自然的义务信念,两者是密切联系的,“这个世界的实然之道蕴含着它的应然之道”[3]313。因而,从尊重自然这一伦理观念的两个维度中,我们可以推导出人类的义务观念和道德行为模式。亚当·斯密提出,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悄然指导、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人与自然之间没有这样的调节手段②,因而需要规范伦理的介入、干预,在制度、规范层面限定人类行为的限度和范围,使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能真正有效地推动人类文明的进程。

第一,遵守不伤害的规则③。不伤害其他有机体的生命是尊重自然之伦理的底线原则,是人类对待其他生命形式最根本的义务。这个原则禁止人类做出伤害其他生命形式的行动。“在尊重自然的伦理中,最根本的错误或许就是伤害那种并不伤害我们的生物。”[5]110以“敬畏生命”概括自己伦理理想的史怀泽对善恶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对“生命意志”的尊重就是普遍的、绝对的原则。“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10]生命具有最高的价值,许多生命形式也有感受苦痛的能力,如果人类纯粹为了娱乐等非基本生存需要而伤害其他生命形式,这是为文明的进步所不能继续容忍的。

第二,尊重自然的限度。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人类的活动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原理。这并不是要求人类在自然中无所作为,而是指人类的活动应该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以符合自然客观规律的方式与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成员相处。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的生产活动要尊重自然的限度。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生产生活是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其反生态的特点在自然观上体现为“征服自然”“奴役自然”“人为自然立法”,在价值观上表现为“唯资本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生产方式上表现为高开采、高能耗、高排放。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活动不断触及生态系统中有限的资源储存和废物容纳的底线,最终导致资源锐减和生态环境恶化。人类社会只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人类的生产活动必然以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为基础,因此要承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内在价值,尊重自然界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规律,以生态经济学成果指导生产活动。二是人类的消费活动要尊重自然的限度。生产与消费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工业文明时代的消费表现为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和浪费性消费,这样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巨大损耗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尊重自然这一伦理观念就要求人类整体的消费水平也应以地球生态资源的承载力为基础,尊重物质的生态运动和循环规律,当代人对资源的消耗数量不可超出其再生能力,也不应当影响和牺牲其他生命形式的福祉和人类后代对自然资源的同等的使用权利。

第三,赏识自然,维护生物多样性。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整体位于自然进化金字塔的顶端,拥有完全的自我意识、道德能力、审美能力和实践能力,人类能够、也应该从内心深处赏识自然,认识到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偏好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性,做自然界的道德代理人,从而通过扩大道德关怀的范围、关爱其他道德顾客和维护自然界生物多样性的行动体现出人类高贵的生态良心和生态美学意识。尽管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但我们无法否认,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不予尊重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造成6 000多万年以来地球上最快、最严重的物种灭绝现象。全球气候变暖、大量森林被砍伐、空气和河流污染等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破坏了其他生命生存的环境,使越来越多的物种失去了适宜它们栖息的家园。这些物种一旦消失便无法重生。因此,人类应该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实践,认识到与其他生命休戚与共的关系,积极保护自然界中的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那些受人类活动威胁而濒临灭绝的物种。不仅如此,人类还应该积极修复曾经遭受破坏的环境,使自然恢复到生态良好、稳定、平衡、和谐的状态,保持大地共同体的生机和活力。

注 释:

①将“尊重自然”分为认可性尊重和评价性尊重系受周治华的博士论文《伦理学视域中的尊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章第二节论述的启发,特此对周治华先生表示感谢!

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缺少自我调节工具,比如,有的资源或物种愈稀少,就愈发引起一些人的占有欲望,这就加速了这一资源或物种的消失。

③泰勒提出的这个观点可以很好地回应现实生活中的生命冲突问题,比如人类遭到其他生物袭击,或是被携带细菌的蚊虫叮咬等。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

[3][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代中文版序[M].叶平,刘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5][美]保罗·沃伦·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M].雷毅,等,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Brian Baxter.Ecologism:An Introduction[M].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9.

[7]李培超.伦理拓展主义的颠覆[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8][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94.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法]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9.

[11]杨通进.环境伦理[M]//甘绍平,余涌.应用伦理学教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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