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残疾人缴纳的城镇居民保险是否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14-03-21 04:47徐世军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合作医疗新型农村

代残疾人缴纳的城镇居民保险是否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问:我公司为福利企业,日前雇佣了一批残疾人(其中部分残疾人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共同条件之一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请问,我公司代残疾人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否可以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湖北天涯科技有限公司 徐世军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需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参加并缴费,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违反规定逃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人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明确作出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是说,对你公司代残疾人个人缴纳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就不符合条件,就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你公司代为残疾人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该费用不属于你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将面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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