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东,孙婷婷
(1.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苏 淮安223300;2.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100036)
我国预付式消费履约担保制度的法律构建
朱金东1,孙婷婷2
(1.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苏 淮安223300;2.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100036)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广泛融入到大众生活之中。一旦经营者经营不善,消费者常索赔无门。我国预付款保障机制的缺失阻碍了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预付式消费实际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长期、单方授信,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机制,以便化解经营者的履约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预付式消费;信用;担保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预付卡,将来凭卡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也称为持卡消费①。日本法将其定义为: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欧盟各中央银行在1994年《关于预付卡致 EM(I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ion)委员会的报告》中将预付卡描述为“以特种塑料板形式存在的,具有真实购买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德国的定义是存贮预先付款的购买能力,可以代替少量现金作不记名的支付工具。美联储把预付卡的核心特征界定为:预先支付的货币价值记录在一个远程数据库中,交易授权必须通过连接该数据库才能完成②。这一新型消费模式能够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