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源于“企业办社会”理念的由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建的职工住房、医院、中小学校、疗养院等等机构和其他公共设施,背负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责。其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都成为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不仅使得一些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支撑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也在一定程度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企业为职工及其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得职工无需过于担忧生活中的琐碎问题,全心全意工作,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乘数效应,也对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政府的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正因为此,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如何妥善处理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就不仅直接涉及到职工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福祉。遗憾的是,《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处理企业破产时非经营性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而借用经营性资产的解决方式,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资产处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鉴于此,本文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非经营性资产的基本概念、特点基础之上,于第二部分集中探讨指导企业破产时处理非经营性资产的宏观理念。第三部分梳理了目前实践中的处理方法,找出了亟待解决的漏洞。第四部分则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试图提出我国企业破产时处理非经营性资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