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

2014-03-25 07:14彭韩铭
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舆论

彭韩铭

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正司法”以及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笔者对此的理解是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从近年社会公众热议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舆论的力量正在突显。但是,它也可能给司法活动带来巨大的压力,进而出现干预司法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分析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利与弊,并探寻消除社会舆论监督之弊的路径。

一、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利与弊

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变得更加活跃,社会舆论已然成为了监督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就像一把双刃剑,社会舆论监督有其利的一面,也有其弊的一面。

(一)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之利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之利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新媒体时代改变了以往的新闻报纸媒体和广播电视媒体的传统媒体格局。其主要特征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媒体从边缘走向主流,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新的媒介——网络。网络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在这个自由空间里,公众可以迅速把信息传播出去。收到信息的民众可以立即作出回应进行互动。这种互动不是一对一的,而是一对多的,还可以是多对多的[1]。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及时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社会舆论的自由性打破了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广泛性表现为参与监督的主体彼此间互不相识,无组织、无计划,完全是自发的,有专业人士也有非专业人士。及时性表现为只需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如药家鑫、李昌奎、死刑、死缓、故意杀人等关键词,公众就能迅速明白案件整个过程以及进展情况。互动性表现为公众的各种评论可以通过微博、论坛、移动互联等平台进行了解、讨论和分析,其中不乏许多专业人士的评论。这大大提升了公众对法律和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新媒体时代使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功效大大提升,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2.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孟德斯鸠有过一段经典论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具有压迫者的力量。”[2]156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所具有的自由性、广泛性、及时性和互动性的特点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一方面,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增加了司法过程的透明度,而司法透明度的增加使司法机关自身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抵御不当干预的力量。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的曝光力度大大增强,能够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由于害怕被曝光,这种压力能使不当干预司法的力量有所收敛。以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为武器,有利于促进司法的独立。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之弊

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一旦处理不当就会轻易越过监督的边界,就可能对司法活动造成影响,让人产生“舆论审判”的担忧[3]147。“舆论审判”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动摇司法的权威性。

1.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4]178在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环境中,舆论监督的力量正变得空前的强大,能发挥促进司法独立的作用。但在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监督一旦越过其边界,必然会对司法活动造成影响,出现“舆论审判”的问题。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的特点与监督行为的越界有着极大的关系。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一个事件从发生到出现评论,用分钟来形容可能都不为过。社会公众不需要等待传统媒体的报道来了解案情,可以通过网络这个新的媒介迅速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如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往往会表现为进行先入为主的定性评论。不同的观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交流、碰撞与融合,形成较为一致的有明显倾向性的“民意”,对司法活动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如药家鑫案,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社会舆论就已经作出了社会的判决,当法院的判决与之前作出的社会的判决不一致或相去甚远时,法院的判决必然会遭到社会舆论的猛烈回应,甚至办案法官遭遇“人肉”。这种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民意”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臆断性,无疑会成为影响司法独立的消极力量。

2.动摇司法的权威性

新媒体时代司法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但同时也把司法过程推到了镜头前面。社会舆论一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法官的理性和独立性都会受到影响。为了寻求社会的认同,他们可能会转向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运用自由裁量权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希望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5]95。这种迫于舆论压力作出的裁判看似得到了社会的赞同,实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独立性受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被动摇,司法将无法有效的运作,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弊端的路径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弊端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舆论监督越过了监督的边界。因此,消除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弊端的关键在于如何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其越过监督边界。通过立法来划清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界线,规范社会舆论似乎是最有效的方式。社会期待甚至呼吁社会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从舆论监督立法的内容上看往往会涉及本国法律的所有门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部门法[6]38。这项“立法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就现阶段而言最有效的方式是,一方面强调社会舆论监督主体的自律性,另一方面加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

(一)强调社会舆论监督主体的自律性

强调社会舆论监督主体的自律性、保持评论的中立性,是社会舆论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其越过监督边界的内部保障。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主体需要从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和评论的中立性两方面加强自律。

1.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对所了解的案情和获取的相关信息能够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和评论。在新媒体时代,我们每天都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很多报道和评论,但是,多数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并不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能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多是能迅速吸引公众眼球的不同寻常的、充满 “戏剧性”的“故事”。社会舆论制造的“拷贝世界”不可能是“对感性世界的全面复制或模仿,而是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政治的或商业的意图,对感性世界的加工和制作”[7]37。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可能存在先天性的“客观真实性”缺陷。如果无法保证公众接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那么在缺乏客观真实性的信息基础上所演绎出来的评论也只能是充满“戏剧性”的“故事”。而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需要讲述的是案件的“事实”,讲述案件“事实”的氛围是严肃和沉闷的,“故事”的戏剧性与“事实”的严肃性之间必然会出现冲突。公众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时,“故事”的内容会轻易地漫过“事实”的边界,导致社会公众作出非理性的判断,进而影响法官的理性和独立性。强调社会舆论自律首先应该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2.保持评论的中立性

在监督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评论应当始终保持其中立性,保持中立性关键是避免倾向性评论的出现。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摆正舆论监督的位置。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干预司法进而越位地行使法官的审判权,而是监察审判的过程,督促司法机关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2)注重评论的全面性。对案情的评论不仅要客观,还要全面。不能随着诉讼的进行,对评论内容出现倾向性,对有利或不利的一方多说或少说。评论缺乏全面性将影响公众的情绪倾向。

(3)强调评论不是“审判”。避免评论变为“审判”,首先需要保证评论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调查进度相一致。超前的评论即使不是结论性的,也必然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除非与调查的结果相一致。其次,在案件还未审结时,不要发表一些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倾向性的评论可能会误导公众,还会造成法官的心理负担。第三,新媒体时代监督主体既有非专业人士,也有许多专业人士,如学者与律师。专业的背景使得专业人士的评论应当更加谨慎,一方面不要轻易作出评论,另一方面不要给出结论性的评论。因为专业的评论更容易导致评论变为“审判”。

(二)加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

建立司法机关对公众关注的司法活动主动公开和主动回应的机制,是社会舆论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其越过监督边界的外部保障。在新媒体时代,沟通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构建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减少舆论与司法冲突的最有效方式。构建一个公众与司法共同参与的沟通平台也许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能突出司法机关主动性的沟通平台似乎更适合我国的国情[8]44-45。为此,需要建立司法机关对公众关注的司法活动主动公开和主动回应的机制。

1.主动公开

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的:“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9]20司法独立要求的不是封闭,而是公开。公开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的公开;另一方面是审判的公开。

(1)信息的公开。除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全面、主动向公众公布。这不仅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减少公众的误解,还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

(2)审判的公开。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即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应当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开、对新闻媒体公开、对网络媒体公开,避免暗箱操作,让司法活动的全程展现在公众视野下。这样的判决才经得起公众推敲和社会评论。

2.主动回应

新媒体时代的强大社会舆论给司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作为法官不应当轻易受影响。但司法独立不能忽视对社会舆论的回应。新媒体时代的特点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有力的作用。司法机关也应当抓住新媒体时代的特点主动回应社会舆论以减少公众的质疑和误解,用司法的专业和权威反作用于社会舆论,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

(1)尊重舆论自由。司法机关应当全面看待舆论监督。不能只看到它造成的压力,给审判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还应当看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排除行政以及其他因素对司法进行干预的积极影响。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需要司法对舆论的尊重与宽容。

(2)司法放低姿态。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应当放低自己的姿态。第一,中国的法学教育历经30多年,社会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学人口的比重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第二,新媒体时代司法与社会的沟通已不是先前的垂直型沟通,即单向式的沟通,司法说社会听、司法判社会从。只有放低姿态,才能做好新媒体时代司法与社会的沟通工作。

(3)审判后的说理工作。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要得到执行,还应当得到尊重,每个法官都应明白“司法判决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只是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的法官做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10]102。判决工作的重心不在于套用法条,而在于说理。做好审判后的说理工作,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

三、结语

近年来,错案、冤案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关注,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这都说明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存在“失灵”的现象。“公众舆论”自然就成为了社会监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新媒体时代的社会舆论具有事前不可测、事后不可控的特点,使人产生“舆论审判”的担忧。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分析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利与弊,不是让司法远离社会舆论,而是要加强司法与社会舆论的互动,强调社会舆论监督的“正能量”,用“正能量”化解“舆论审判”与“独立审判”的矛盾。社会公众的舆论,司法有权不听。在新媒体时代,应当善待“民意”,司法机关要学会尊重民意、分析民意与理性地选择民意。必要时,可让社会舆论成为监督司法的“无冕之王”。

[1]冯思婧.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比较研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4).

[2]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1).

[6]高秀荣.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D].山东:山东大学,2012.

[7]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8]王田甜.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D].湖北:中南民族大学,2008.

[9]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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