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青
摘要: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梳理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传统合作医疗的“合作”具有不同的内涵。传统合作医疗不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而新农合不仅在学理上具备了社会保险基本特征,还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险要素,即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社会保险参量的设计、大数法则的运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实际上的强制性。明确新农合的社会保险性质,将有利于控制自愿参合带来的“逆向选择”,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加快政府责任边界的明晰化。因此,应将新农合向带有强制性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同时把政府定额财政补贴变为按比例补贴。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参量设计;大数法则;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要素;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6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2001708
一、引言
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后文会根据需要使用“新农合”表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不再赘述。 自建立以来,运行一直保持良好,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肯定。目前及未来,新农合面临着新的发展课题:一是在城镇化不断推进中,新农合如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走向一致并最终“城乡一体化”?二是以“三医联动”为基本特征的新医改如火如荼,新农合怎样在改革中发挥社会保险的第三方支付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