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芹,王 鑫
(商丘工学院 管理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我国由于旅游基本法缺位、旅游专项法滞后和地方性旅游立法各异,从而导致目前对旅游者的保护不力,旅游资源不能高效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1]。20世纪80年代初,旅游立法就已经在我国诞生,中途几经提议,又几经中断。随着人们对旅游活动越来越重视,2012年旅游立法在我国再次被提上日程,并且受到了国家领导的重视。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定的一次重大突破。纵观我国有关旅游立法的研究,从2002年至今,旅游立法的理念、法制构建、专门旅游法和地方旅游法等方面都有涉及。
在各种类型的立法形式当中,规则只是外在形式,而真正决定法律规则制定的是法律理念,法律理念是法律的内在精神,在立法程序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不可或缺。没有理念的法律规则是空壳、是条文、是形式。法律理念不仅仅是一种观点、一种想法,它是文化、信仰和价值的综合体[2]。旅游法也逃不出这一立法规律,只有先确定旅游法理念,才能从本质上理性认知、把握构建有效的、人性化的法律规则,才能真正显示旅游本质属性,反映旅游法的内在精神和立法实质,体现其理想和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的历史使命。
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内的旅游法律主要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大都以《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的形式存在,而且多数旅游条例都明确了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