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及培养路径

2014-03-31 14:37姚春梅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

姚春梅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美国著名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说:“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近些年来,公民意识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扩大公民参与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大力培养公民意识,十八大报告中也出现“公民意识”,包括“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公民意识”在政治报告中出现,代表着公民意识对于我国真正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性。

一、公民意识的涵义

那么在现代社会,究竟什么是公民意识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和学术视角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公民意识的界定问题上并没有达成过一致意见,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经不断深入研究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等融为一体的一种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法律意识等等。

二、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根据公民意识的涵义,我认为其基本内容应当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公民的身份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义务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以及公平正义意识。

1.公民的身份意识。“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的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公民身份首先体现为一个人的法律和政治身份,即成员资格——只有成为一国公民才能够享有该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身份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的觉悟。基于公民身份,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等方面是平等的。根据国家性质来说,只有宪政国家才有公民的概念,在专制制度的国家中,只有臣民可言,没有公民的概念。公民作为宪政国家共同体的平等地位组成成员,首先拥有合法的政治和法律上的身份,也就是宪政国家成员的资格,能够享有宪政国家成员正当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社会保证权利)的只有国家公民。所以,作为宪政国家公民的最基本意识就是公民身份的意识,它时刻提醒公民自己是国家的主体,并且带着这种主体性的觉悟,去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来往交流,明白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对公民身份意识来说,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公民身份意识,例如,学生阶层的公民意识与工人阶层大相径庭,农民阶层的公民意识又与商人阶层的公民意识不同。

2.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就是指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认知、主张、维护和要求的意识。公民对自身权力的认知,就是公民要搞清楚自己到底拥有哪些合法权利;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要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就是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外界因素的侵犯时,积极行使法律武器进行合法权利的维护;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要求就是对自身权利扩大的意愿和实际的争取。如果国家的每一名公民都不知道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到底是什么,那么这个国家就会社会崩溃,生活单调,违法分子横行霸道作乱社会,导致公民无法进行自身的发展和成长、国家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不要忘记,公民的自身合法权利是一种被承认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公民还要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权利争取的斗争,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

3.公民的义务意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统一的因素,二者在公民自身发展和规范中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公民权利的行使是义务履行的保障,公民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得到实现的基础。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下促进着社会的发展。但是,在长时间的社会发展中,似乎更多的公民倾向于对自身权利行使的重视,而忽视了义务的履行。近些年来,通过多渠道对公民义务的教育和宣传,相关社会调查显示,在我国绝大多数学生都具备相应的公民义务意识,如了解维护祖国统一、爱党爱国、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等,并且在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珍爱生命等方面都有强烈的意识表现。

4.公民的参与意识。“人的行为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进行的,是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这种在自身中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活动,使人成为主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基本治国的原则。但是人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最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权上,尤其是对国家政治事务和重大决策的参与上。为此,党和国家明确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国家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能够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要求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扩大人民对国家政治的有序参与。不断促进国家依法行政的开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保证人民权利的人民性。国家要不断健全完善各项事务的公开,建立健全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5.公民的公平正义意识。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尺度,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公民个人而言,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所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

公民意识的基本方面是相互影响的,五个部分集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公民的身份意识是基础、前提,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在身份意识的基础上开展的主要内容,公民的义务意识又是对公民权利意识的规范和限定,公民的参与意识又要通过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公民的权利义务实现都要基于公平正义这个基础上,所以公民意识的五个基本方面息息相关,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整体的运作。

三、公民意识培养的路径

对公民意识的培养,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现代化的建设有着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在培养公民自身的思想意识入手,寻找合适的方式方法来提高公民意识。

1.要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认知方面,必须克服一些人对公民意识的错误思想观点和看法表达,例如,有人错误地以为公民意识教育其实就是思想道德教育,有人认为公民意识教育是思想德育方面的知识,更有甚者认为公民意识教育都已经在政治历史教科书中早有体现,不需要再刻意地开设专栏课程去进行公民教育。这些站在不同立场的观点和看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公民教育教学,阻碍公民教育的开展。在上层工作中,还要注意一些领导阶层为顾及自身利益,害怕公民自我觉醒,用自身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对抗他们,因而不积极甚至镇压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包括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规范制度、严格管理,才能彻底克服认知和行动上的误区。

2.要植根于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和做法。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优秀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对于任何一个华夏子孙来说,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是必行之事。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对现代社会培养公民的社会生态观念和重义轻利思想都有着重要的明显的作用,并且对公民经济发展意识和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但是这些年来因为种种原因,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滋长,公民的责任意识等有些淡化。可以说,如果在公民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脱离了对传统优秀文化思想的借鉴和吸收,就不可能培养出正确的公民意识。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对外来文化的适当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美国这个“最先产生了伟大的民主共和国思想”,“宣布了第一个人权宣言”的地方,其国民有着较强的公民意识,这主要表现在他们有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优良传统。美国人的公民意识,是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因此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与借鉴其中合理的地方,对于加强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与启迪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复杂背景下,在多种思想相互激荡的世界中,公民需要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指引,来坚定自身的立场和思想原则,避免在多元化激荡的社会中迷失自己。在公民意识的培养过程中,我们要有原则、有针对性的吸收借鉴优秀的西方文化和思想观念。促进我国公民在个人价值选择中形成理性思考的习惯,进而推动我国公民成为有理性的高素质公民。

3.注重学校公民意识的教育。在我国,学校是进行公民教育的主要基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从小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是促进公民意识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学校在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专门开设培养公民意识的课程和班级;二是专门培养一些对公民意识有着专业掌握的教师,进行系统地专业地教学活动。据记载,民国时期就在小学、初中以及高中阶段开展过关于加强公民意识方面的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爱国心和加强国情教育。如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内容,既解读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又明确地阐释了公民与政治生活的关系,满足了当时社会需要。

现阶段,有许多研究学家已经深刻的注意到了在学校中适当开展公民教育专题课程的重要性所在,开始呼吁广大地区开设公民意识教育专题课程试点,并且已经有部分学校开展了试点活动,例如,北京大学组织一线教师编写了《新公民读本》,河南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与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政府部门开展合作,实现了“中小学生公民教育实践”项目的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可喜可贺的成果。相关部门还对这些试点活动项目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表明,那些接受了专业课程教育的学生比没接受公民教育的学生在身份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4.将公民意识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有一句名言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还有一句更通俗的话说:“实践出真知”。公民意识的培养更需要从认知到行动,任何公民意识的树立都需要不断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因此,在公民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公民社会实践的开展,经验的积累和过程的参与,不断训练公民的社会参与技能,接受适当的正确教育,形成先进的公民意识和价值观念。这就要求对公民意识的培养绝对不能进行硬性的思想灌输,必须防止公民意识教育的应试化倾向,保证公民意识的教育是从公民内心出发进行的一项有益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让学生进行公民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等,例如志愿者活动、暑期三下乡活动等等。从我们已经开展过的一些公民意识教育活动的成果来看,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人已经拥有了做一名合格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许多人还不是一名合格的公民。

5.公民意识培养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教育是培养新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在公民意识的培养中,学校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但也不能把公民意识的缺失或低下都归责于学校教育,家庭、社会及他本人的教育功能各有特性,是不可轻视和无可替代的,更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社区就是一个“教育场所”。社会发展的动向,社区的一次活动,社区人情的生活习性,社区发生的某一事件和人们对此的评价和看法,对人们来说都是一个生动活泼的教育过程。所以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三者之间要紧密联系、相互协调、理念合拍、方法相容、经常沟通、形成合力。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创设的“生活教育”,实践和倡导的“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思想对我们的影响极其深远。所以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共同担任起公民意识培养的重任。

综上所述,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思想与实践共同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公民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对社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吸取古今中外多种优秀的公民意识培养思想与实例,坚持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形成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合一,最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素质公民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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