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管理

2014-04-01 07:21湖南省兽医局郑文成
湖南农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合格证兽医养殖场

湖南省兽医局 郑文成

养殖场要进行养殖业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生产。我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明确规定,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0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湘牧渔发[2011]195号)和《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43/708-2012),对规模养殖场提出了动物防疫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防疫条件,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一、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主要内容

我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明确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10条,确定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6个方面内容。

1.养殖场选址审查 审核养殖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各类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处置场所,距离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这是建场的基本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准予建场;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建场或另觅场地,已建场的应拆除或作为非养殖生产场所。

2.场内布局审查 养殖场布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审查。布局合理,会给以后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带来方便。布局不合理,会给生产、生活、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带来不便,造成经济损失。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到位后,方可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3.场内设施检查 兽医部门对其进行设施检查时,主要检查场内消毒设备、采光和通风设施设备、建筑材料、防疫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具备以上设施,养殖场才能进行有序生产,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从业人员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条规定:养殖场从业人员审查主要审查养殖场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数量、资格和饲养人员身体状况。因此,养殖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助理执业兽医,小型养殖场应聘请乡村兽医为其提供防疫服务。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对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培训。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串舍,严禁专职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

5.制度档案查验 查验养殖场是否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9条规定建立生产、免疫、用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检疫情况、免疫监测、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要求养殖场各种制度必须上墙,养殖档案各种记录必须完整规范,前后一致,具有逻辑性。种畜禽场还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应建立养殖档案,完整规范地记录养殖场的免疫程序、生产、投入品、消毒、免疫、诊疗、监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生猪必须加施畜禽标识,并录入免疫等相关信息。

6.种畜禽场防疫条件审查 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5个方面外,还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10条规定。种畜禽场防疫条件比其他养殖场的要求更高、制度更严格、设施更完备。也就是说,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更加严谨,管理更加严格。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场址选择要求

1.养殖场选址。规模养殖场应选择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严禁建设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区域内。并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种畜禽场1000米,动物诊疗场所200米,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地形地势。地形要平坦规则、开阔,场地可稍有缓坡。建筑物宜选择向阳避风、地势高燥、通风良好的坡地,不宜选择北坡、山口地带或山坳里。

3.土壤质地。要求土质坚实,毛细管作用弱,吸湿性、导热性小,质地均匀,透水、透气性和抗压性强,以沙壤土为理想。

4.场地面积。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如生猪养殖场面积按能繁母猪每头不少于50平方米或上市商品肥育猪每头不少于4平方米标准来估算。

5.水源电力。必须保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取用方便。选择距离电源近的地方,以确保获得足够且比较稳定的电力。

6.交通运输。要求比较方便,便于投入品及畜禽出进。

7.社会风俗。不能破坏当地风俗人情,防止出现纠纷。

(二)场内布局要求

1.布局审查必须结合其各功能区的风向、位置来确定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养殖场总体布局一般分为四保功能区,即管理和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区和隔离区。生活区位于养殖场的上风向,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便于与外界联系,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员工宿舍、食堂、文化娱乐室、消毒池和更衣室等。生产辅助区位于管理与生活区的下风向,生产区的上风向,包括饲料仓库、饲料加工车间、药房、水塔和杂物间等。生产区是养殖场的主体,包括各种畜禽舍、消毒室、消毒池、药房、出猪台和值班室等,应与生活区、生产辅助区、隔离区严格隔离,生产区设立独立的围墙。隔离区位于养殖场的下风向,分为引种隔离区和污染区,隔离区与生活区有专门通道,距离至少100米以上,与场外专门大门相通。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办

1.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办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审查办证和监督管理由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不是畜牧主管部门也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2.材料申报要求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要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土地租用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审查程序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不合格经过整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告知事项 兽医主管部门在审查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同时,应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告知养殖场主。告知事项主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对养殖场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养殖场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养殖场停业,丢失或损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情况发生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养殖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养殖场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好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等事项。并告知养殖场若不遵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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